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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發布時間: 2021-01-16 22:15:00

① 用人單位與孕婦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以什麼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同結果也不同,可能是沒有經濟補償金,也可能是一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可能是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或者無理由而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② 懷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 女職工懷孕,公司就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反映到就業局解決,要求公司取消決定,不然申請雙倍經濟補償。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③ 孕期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入職時有合同嗎?如果有合同,你不同意是不能強制執行的。這個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最好不要在這個期間離職。

④ 公司在我孕期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應怎樣對我進行賠付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員工,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女職工懷孕期間,如果用人單位擅自解除、變相解除勞動合同,與單位的勞動糾紛不能協商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所以你可以保存好證據,先向勞動局申請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結果可以向法院起訴。

⑤ 孕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孕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孕期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並發放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關系「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
因此,如果懷孕女職工權衡利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懷孕女職工不想或者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但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賠償金。關於賠償金標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懷孕女職工是否一定不能解除
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並非萬能的保護傘。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並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勞動合同法規定,特殊時期的女員工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是有的企業非要進行解除,那麼用人單位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需要經濟賠償兩倍,具體還需要按照女員工的工齡進行計算,也就是說工齡越高,那麼用人單位賠付的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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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孕婦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能得到什麼賠償

對於處於孕來期、產期、哺乳期源的女職工,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協商,並經勞動者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除以上兩條以外,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同上。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不是基本工資,也不是實發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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