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分包協議
㈠ 什麼是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簡單來說就是一家公司中標了一個項目然後將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工作讓另一家公司來做,這兩家公司所簽的合同就是分包合同
㈡ 什麼是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1、總包合同指約定一家承包商組織實施某項工程或某階段工程的全部任務,對主承擔全部責任,履行承包商所擁有的全部權利的合同。
2、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從法律關繫上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系,各承包人之間並不發生法律關系。
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後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
3、轉包合同: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承包權的轉讓,即中標單位將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轉由其他承包人來承擔。
轉包的法律後果是承包人成為新的發包人,而第三人成為承包人。第三人就其所承擔的工程部分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對籌建單位負責,對其轉包給第三人的部分,承包人首先要承擔責任,然後再由第三人向承包人承擔責任。我國法律禁止承包人向第三人轉包。
(2)經營分包協議擴展閱讀
《承包期內果園可以有償轉包》
近日,山東省棗庄市山亭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農民張某進城後將個人承包的果園轉包的行為有效,村委會將轉包後的果園強行收回的行為無效,法院同時判決村委會必須返還果園並賠償因此給張某造成的經濟損失。
原告張某於1996年與村委會簽約承包本村果園18畝,承包合同規定,張某對果園的承包期為15年(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每畝每年承包金100元,當年12月31日前交到村委會。
長期以來,張某一家一直進行水果長途販運生意,並於2002年搬到城裡居住,漸漸已無暇顧及所承包的果園,果園正常的管理和經營沒有保障。2002年12月,張某將自己所承包的果園以每畝每年200元的承包價格,轉包給同村的果園承包戶王某管理經營。
果園原來的每年1800元的承包金,仍由張某向村委會交付,轉包期以張某果園剩餘承包期為限。
果園轉包後不久,兩人所在的村委會以該18畝果園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所有,張某無權轉包謀利為由,將轉包後的果園從王某手中強行收回並轉包他人。張某在與村委會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以自己承包的果園未到期限、村委會無權單方違約為由,將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果園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民進城居住等一系列現象的必然結果。國家保護合理的土地流轉,在約定的承包期內,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單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得阻礙進城農民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本案原告張某在自己因進城搞果品運輸銷售而無暇顧及原來所承包的果園,致果園有荒蕪危險的情況下,將果園有償流轉給同村的果園承包戶王某,使其兩家的果園連成一片,進行規模化經營。
同時,張某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村集體交納果園承包金,於國家、集體、個人有益無害,且在轉包後履行了向村委會告知的義務,其行為並無不當,應予支持,故判決村委會敗訴,返還強行收回的果園,並賠償因此給張某造成的損失3600元。
㈢ 外包 承包 分包,三者間的區別
外包
承包
分包,三者間的區別如下:
一、定義不同:
1、外包是指企業動態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業的功能和服務,並利用企業外部的資源為企業內部的生產和經營服務。
2、「承包」准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3、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二、針對性不同
1、外包是一個戰略管理模型,所謂外包(Outsourcing),在講究專業分工的二十世紀末,企業為維持組織競爭核心能力,且因組織人力不足的困境,可將組織的非核心業務委託給外部的專業公司,以降低營運成本,提高品質,集中人力資源,提高顧客滿意度。
2、承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補充措施,不能消滅、變更原有企業或創設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原有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承包者與被承包的企業間所存在的是一種合同關系。
3、分包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外包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承包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分包
㈣ 承包合同轉包和分包是否合法
我認為樓主所說並不屬於建築承包合同,而屬於加工承攬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並不具內有人身屬性容,也自然不符合人身信任的的說法。樓主所說的情況看應該也不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乙廠仍以個人名義承擔合同義務,應該認定合同有效。 至於包工頭的資格,在法律上並沒有單獨的說法,只要是具備相關經營資格,就應該是樓主所說的「得到法律上的認可」。另外,我想補充一點,合同約定超出經營范圍的,並不導致合同無效。違約方仍要承擔違約責任。
㈤ 承包、發包、分包各是什麼意思
"承包"准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發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並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由於承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補充措施,不能消滅、變更原有企業或創設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原有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並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拓展資料
一個招標項目可以整體作為一個包(一個標即整體項目),也可把一個整體招標項目,分拆多個包(或稱多個標),既可單個招標,也可同時招標。投標人只允許投一個包(即一個標),或者可同時投多個包(即多個標)。
上述如何分包(或稱分標)和如何招標,以及如何授予合同,均由招標人確定,並在招標文件中寫明。要依據招標項目特性、實施隊伍能力和狀況,以及招標人自身的管理能力等,作出分包(分標)方案,進行比較,再最後確定分包方案。
㈥ 水電分包協議
水電承包協議
一、 廠房、辦公樓預埋包工包料 元/平方,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二、 辦公樓除預埋後,室內水電安裝單做工 元/平方,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三、 付款方式:工程在安裝過程中,甲方按進度付到80%,工程完工後6個月付清尾款。
四、 本協議一式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