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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調解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16 18:31:57

㈠ 如何運用人民調解法律知識化解糾紛矛盾

一、人民調解。

即民間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目前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可以採用下列形式設立:(一)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員是經群眾選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委員。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是: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調解員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選或者聘任一次,可以連選連任或者續聘。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守下列原則:(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二)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

在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一)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二)要求有關調解人員迴避;(三)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願,提出合理要求;(四)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別採取督促當事人履行,再次調解變更原協議內容或者撤銷原協議,告知當事人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以及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起訴等處理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㈡ 為什麼特別強調用調解的方法緩解化解矛盾糾紛

」 這是我們黨立足於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時期的特殊國情,著眼於充分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綜合分析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全面把握我國矛盾糾紛的規律特點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對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第一,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和相互銜接,有利於整合各種社會資源,降低和節約司法成本。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能力不相適應的矛盾已成為我國目前司法工作的基本矛盾。如果大量的社會矛盾都轉移到司法領域,司法機關是難以完全承受的。在當前矛盾糾紛多發、判決難以定紛止爭的情況下,必須在大力加強司法審判工作,依法調節各種經濟社會關系的同時,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起來,探索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這對於整合社會資源、降低和節約司法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和相互銜接,有利於把各種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近年來的實踐告訴我們,社會矛盾主要發生在基層、集中在基層;化解社會矛盾的難點在基層、重心在基層。而基層,恰恰是各種司法資源相對缺乏、司法能力相對弱化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整體聯動的有效工作機制,真正做到該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這對於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對於防止矛盾糾紛由下往上集中,防止和避免矛盾糾紛激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和相互銜接,有利於充分發揮我國政治優勢,最大限度地緩解社會沖突、減少社會對立。調解工作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和深厚的群眾基礎,多年來,我們黨緊緊依靠廣大基層組織,充分發揮調解特別是人民調解的作用,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維護和保持了社會和諧穩定。目前,僅我國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每年調解的矛盾糾紛就高達600多萬件。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人民調解形成了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已經成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妥善化解利益沖突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㈢ 淺談如何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通過全面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能使群眾反映的合理訴求和實際困難得到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得到化解,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得到夯實,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基本建立,保持信訪總量,使群體性事件持續減少。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強化措施,深入排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一)排查重點。從單位的實際出發,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做為排查調處的重點:土地承租、財務公開、區收區支、風險理賠、各種救濟等群眾反映敏感問題全部做到公開。(二)明確責任。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及時進行解決。民事糾紛調解工作中,調委會充分發揮其作用,以預防為主。做好調解工作,可使社會穩定,避免不少民事糾紛的擴大,真正發揮了調解組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二、多措並舉,綜合治理,集中化解各類突出矛盾糾紛。(一)切實加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力度。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著力構建黨支部領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手段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二)切實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和困難。高度重視,認真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的訴求事項,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而且能夠解決的,落實責任單位,限期督辦解決。對暫時不具備解決條件,可以逐步變通解決的,做好面向群眾的溝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三)強化法制宣傳。加大對《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要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利益的同時,堅決依法維護正常的上訪秩序和社會秩序。(四)多方參與,形成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強大合力。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發揮群眾自治組織、離退休老幹部、老黨員、老教師和熱心公益事業的老同志參與社會矛盾的化解工作。三、注重源頭治理,從根本上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一)建立預防機制,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堅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工作中,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發生情況、特點和規律,積極預測,超前防範,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預防與化解糾紛相結合。(二)強化基層基礎工作,為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創造必要的條件。有專職調解委員會主任、調解室、有調解例會和調解記錄、有糾紛登記薄。動員組織黨員參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爭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或未萌狀態。五、完善機制,確保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取得實效。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把排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列入一把手的重要議事日程,黨政領導負總責,親自抓,親自主持研究重大疑難信訪事項,認真接待信訪群眾,切實把矛盾糾紛工作做好。(劉貞)

㈣ 為什麼特別強調用調解的方法緩解化解矛盾糾紛

事例:清官難斷家務事。調解村民的家務問題是一件老大難的事,但勝天村村幹部遠不怕。本村2組村民王某家院子正前面是老親王隊長家的自留地,因兩家多年前對此自留地有過私下交易,後又不知是何道理雙方作罷,如今又是正值土地增值,雙方各持己見,都說是自己的地。所以雖說兩家帶有親戚關系,但為了這塊自留地是吵的不見天日,打的不可開交。最後雙方鬧到村委會,都說要打官司,討公道。村主任張巧根了解該事後,立即和雙方到現場查看,所謂口說無憑,主任要求兩家都拿出房產證,用事實說話,並詳細聽了雙方對該自留地的說法。在明確矛盾根源後,村主任抓住核心對症下葯,通過幾天努力,說服雙方心平氣和的坐到桌子面前,把問題擺到桌面上談,並詳細地把兩家的宅基地情況都做了講解,針對中間對自留地交易一事也說的明了,後在司法同志的公正下,證明了該自留地的歸屬問題,雙方都心服口服。但村民王某和鄰居王隊長對自留地是一個想買,一個想賣的事實也做了說明,但事後究竟如何交易,交易額的高低都不在村委會的權利下,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需要的話,可以把雙方交易一事寫成書面材料,村委會做工作。雙方對此處理都滿意。如此一來不但幫助村民盡快實際解決問題而且省了打官司這即繁瑣又花銷大的吃力事情。事例:本村17組兩家姓沈的村民是鄰居,甲、乙兩家並排的各自都住著兩層樓共4間房的房子內,由於甲家上上下下三代人,人口多,房間不夠,住在老房內顯得擁擠,就想再建新房,但苦於沒地基。考慮到甲家和乙家還有2間老土坯房,但中間是共用一個樑柱的,所以不堪一擊的老土房無論拆了那邊一間另一間就要垮掉,矛盾就這樣滋生了。沈甲因要造房想拆,而沈乙拆了沒啥用處就不想拆,還說一旦甲拆還不能弄垮他家的那間。後來甲找到村上,村幹部的態度明確,認為乙家的做法不妥,於是村幹部到乙家勸說,要求乙家能同時拆房或不拆的話,房子可能坍塌的事實不可避免。經過數次勸說,曉以利害。但就是不同意,不退讓。無奈之下,村委叫甲向司法求助,請求司法處理。得知司法要來,乙家反過來請求村幹部幫忙調解,要私下解決,不想把事情鬧大。礙於兩家真的要司法來解決,兩家可能會成仇人,所以我們趁機讓甲不要申請司法,私下解決。最後,在村幹部的調解下,乙家答應甲家:我們不同拆,但你方拆後我方的那間土坯房塌不塌都與甲方無關,若是塌了願意協助處理磚塊,以便騰出甲方應有的地基造房。就這樣,一場即將發生的令人難堪的司法官司化解了。我們村幹部事後也督促甲家在見房前先辦擴建房的手續,免得留下後遺症。3、如何處理承包地糾紛?如何處理債務糾紛?如何處理拆遷安置糾紛?如何處理污染糾紛?如何處理?的糾紛?村幹部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法依法,有理說理,靈活應變。∈祿耍姑芫婪淄咨拼恚勾迕襠畎捕ń】擔故ぬ齏搴托澄榷

㈤ 淺談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縣委書記韓正明在縣委十三屆五次全委(擴大)會議、全縣農牧村工作會議、全縣經濟工作會議上著重強調「當前全縣工作都要體現『兩手抓』,一手抓發展不動搖,一手抓穩定不放鬆」。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如何履行第一責任,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針對這個問題結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活動進行調研,矛盾糾紛逐年呈上升趨勢,總結近幾年排查調處各種形式的矛盾糾紛,最有效的途經就是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制度,創新長效機制,充分發揮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整合各方面力量,綜合運用經濟、教育、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調整利益關系,努力維護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主要的對策和建議是:一、要加強領導,健全制度,創新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長效機制(一)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領導責任制,層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加強防範工作責任落實。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嚴格執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十項制度》,建立受理登記、按期辦結報告制度,力求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調處、早解決,防治漏調失控,造成矛盾激化。(二)全力做好邊界穩定工作。要牢固樹立「邊界穩則全鄉穩,邊界安則全鄉安」的思想,著重實行周邊關系聯誼、工作聯動、情報聯通、矛盾糾紛聯調、治安聯防、文化聯辦、責任聯究等「七大工作機制」,依法妥善調處涉及邊界及其它生產生活的矛盾糾紛,確保邊界和諧穩定。(三)建好六項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定期研究制度。對今後涉及到邊界、安全生產、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草原土地水事、鄰里團結、家庭矛盾糾紛、農牧民打工工資拖欠等方面影響鄉村穩定的問題都要進行預測分析,研究防範措施,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二是要建立定期排查和掛牌督辦制度。村級要堅持每月、鄉級要每季度召開一次治安形勢分析暨重點矛盾糾紛交辦會,對排查出來的重大矛盾糾紛實行層層掛牌督辦。三是要建立公開接訪制度。鄉村每周確定一名領導實行公開接訪,公開接待來訪群眾、受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從而形成上下暢通的信訪渠道。四是要建立民情訪視和信息報告制度。村幹部、駐村幹部和綜治信息員通過走村入戶,及時發現存在的不穩定因素,以民情報告單的形式逐級上報,設立台帳,掛牌銷號。五是要建立聯動調處制度。對涉及重大矛盾糾紛整合力量進行調處,形成聯防聯調聯動的大調處機制。六是要建立責任查究制度。對矛盾糾紛突出、排查調處不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查究責任。(四)創新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依託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建立鄉綜治中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片綜治室和村矛盾糾紛調解室,構建鄉綜治中心(綜治、司法、派出所、計生站、國土資源所、民政、社保、安檢等)——片綜治室(便民服務代理室)——村委會調解委員會(調解室)的三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網路,形成「矛盾聯調、治安聯防、警務聯動、問題聯治、平安聯創」的大綜治工作格局。前提是要制定完善好《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工作規范》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動工作機制實施方案》,嚴格落實好信訪工作「首辦(問)責任制」、「四定三包」(定領導、定措施、定時間、定責任,包調查、包處理、包穩定)責任制和「五個一」(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真正把責任落實到村、到單位和人,明確包案領導,落實專人負責,認真辦理,切實抓好協調落實,真正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二、要整體聯動,規范運作,努力搭建人民調解工作的平台(一)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及時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所以,要建立以鄉調委會為紐帶,以村調委會為基礎,以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為依託,上下貫通、左右銜接、統一指揮、密切配合的立體防範調處體系。通過整合各種力量資源,形成黨政統一領導,綜治牽頭協調、各級組織積極配合、綜治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貫穿、相互滲透。遇到糾紛時,既是調解員又是司法宣傳員,群眾容易接受,同時簽署的調解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二)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在調解過程中,堅持情理法多管齊下:以法服人、以情動人;向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結合糾紛的情況,闡明道理,促使當事人相互理解,從多角度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使得大量的信訪問題和矛盾糾紛在依法調解中得到解決;矛盾爭議在和風細雨調解中得到化解;民間恩怨在耐心細致調解中得到和解,這些成為解決信訪問題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三、要把握原則,注意方法,有效化解各種矛盾糾紛(一)深刻認識矛盾糾紛,做到"三個弄清"。一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態勢。即弄清矛盾糾紛的新老大小、個體群體、涉及范圍、輕重緩急、風險程度等零報告。二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成因。即弄清矛盾糾紛由何而起,是決策失誤、政策欠帳、處事不公、工作不細,還是執法違法、司法不公、貪污腐敗等。三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性質。即弄清矛盾糾紛是經濟利益還是政治權力的訴求,是當事人合理或不合理訴求,自主善意的表達還是受制於人的非法表達等。這些都是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前提和基礎。要做到"三個弄清",必須深入實際、深入村戶、深入現場,認真調查研究,深刻剖析內因,透過現象看本質,把矛盾糾紛的誘因、成因、發生、發展的來龍去脈全部呈現出來,唯有這樣,才能心中有數,掌控大局,因勢利導。(二)主動直面矛盾糾紛,做到"三個應對"。一是要敢於應對矛盾糾紛。對各類矛盾糾紛既不能小視,也不能害怕,更不能迴避,集中精力調整好個人良好的心態,確立戰勝矛盾糾紛的信念。二是要適時應對矛盾糾紛。根據矛盾糾紛發生、發展、變化、激化的情況,恰到好處地作出什麼時候出手、由誰出手處置的決策。三是要有備應對矛盾糾紛。化解矛盾糾紛,要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壞處著想,好處努力,既要研究合理訴求的解決辦法取信於人,又要制定不同時期、場合事態發展的處置預案,作到有備無患。(三)對號化解矛盾糾紛,做到"三個不得"。一是要上下對號不得越級。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處理好上下級之間的關系。要相信村級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尊重他們提出的具體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又不能操之過急去下結論。特別是對一些政策法規層面、政策性很強的問題,不是調解組織所能解決的,上一級應抓緊研究解決辦法,不能拖,更不能一推了之。二是要分類對號不得錯位。堅持分類管理的原則,積極處理好條塊之間的關系。凡是發生的矛盾糾紛都要梳理歸類,屬那個單位的就要積極配合鄉村調解組織認真處理,切實負起責任。三是要權責對號不得包辦。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處理好縱橫交織的關系。矛盾糾紛往往錯綜復雜的,必須統一協調、整合資源、上下聯動、條塊聯動,黨委、政府要統一領導,綜治司法要牽頭協調,主動運作,在化解涉法涉訴矛盾糾紛中應更好地作出表率。 (四)多法和解矛盾糾紛,做到"三調結合"。一要是加強人民調解。人民調解是最便捷、最廉價、最有效的調解。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充分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把黨的群眾路線貫穿化解矛盾糾紛的全過程。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糾紛及時調、矛盾不上交。要選准用好人民調解員,把威信高、口才好、群眾信得過的人吸收進調解隊伍,尤其要注意發揮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知情人作用。二是要加強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實踐執政為民的有效途徑。要強化行政調解的責任意識,著力培養一批懂政策、通民心、會做群眾工作的高素質的公務人員。三是要加強司法調解。司法調解是司法為民的重要手段。執法機關要不斷深化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從根本上扭轉重判決輕調解的習慣做法,自覺做到先調後判、調判結合,力求案結事了。同時,還要注重"三大調解"、仲裁調解的對接聯動,確保調解工作的規范、有序、高效運行。只要我們能夠帶著感情、帶著責任,真正做到執政為民、盡職盡責,以心換心講情理,深入淺出講道理,義正嚴辭講法理,一視同仁講公平,把解決思想情緒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就沒有化解不了的矛盾糾紛。 (五)源頭治理矛盾糾紛,做到"三制聯動"。一是要推行矛盾糾紛預警制。堅持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的各項制度,堅持每月一次的定期排查矛盾糾紛,特別敏感期、重大節會活動期要重點集中排查調處,針對群體性事件隱患、苗頭以及發生過群體事件可能出現反復的矛盾糾紛問題要開展專項整治,分級納入預警處警台帳管理,逐一督辦銷號。二是要推行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暢通信息渠道,及時發現和收集內幕性、預警性信息,及時調整完善應急處置預案,立足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之中。三是要推行引發矛盾糾紛責任追究制。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所付出的代價,既要算行政成本帳、經濟損失帳,又要算政治、社會負面影響帳。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㈥ 人民調解如何化解征地拆遷糾紛

很多征地拆遷糾紛都源自於補償不合適,雙方達不成一致。如果想要雙方都滿意,專那麼首先第一,屬被拆遷人首先得認可拆遷補償的標准,而拆遷人提供的補償標准必須是經過有權部門批準的,而且是符合法定原則的的,即不低於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
所以說只要標准沒有問題,對於按照標准去計算補償也不會有問題。
還有一部分矛盾的在於,拆遷被拆遷人資格的認定或者安置資格的認定,有的是房產方面本身就存在糾紛的,所以只要這一部分糾紛解決了,被拆遷人是唯一確定的,那麼很好解決。
對於徵收集體土地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都是一些地方性規定,或者是地方政策,所以很多時候沒有明確的參照標准,只有大家各退一步,站在合理的范圍內去思考問題,才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㈦ 人民調解年化解矛盾糾紛達多少

日前從司法部獲悉,我國人民調解每年化解矛盾糾紛達900多萬件。

證明法律意識多了。

㈧ 如何化解矛盾糾紛,確保社會穩定講課

化解矛盾糾紛需要做耐心細仔的工作,也需要化解雙方矛盾

㈨ 如何在民事調解中運用矛盾階段性特徵來化解糾紛

從糾紛處理及調解手段運用的特性來看,也可以分為五大時間點和四大階段。
五大時間點即糾紛發生時、第三方介入時、法院介入時、法院立案時以及判決生效時,由此構成了四大階段,即先行協商和解階段(未進入調解)、第三方介入調解階段、法院介入訴前調解階段以及法院訴訟調解階段。
先行協商和解階段是指各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為了解決矛盾糾紛而自行組織協商和解的階段,此階段雖然各方當事人已經經過初步溝通協商未能消除分歧和矛盾導致糾紛產生,但是各方的當事人此時的心理狀態仍然能夠接受繼續談判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問題。當然,此階段並非所有糾紛處理的必經程序,有的糾紛在產生後也可以直接進入到第三方介入調解或訴訟階段。
第三方介入調解階段是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糾紛產生後為了化解矛盾糾紛而設立的各類民事糾紛調處機構,通過這些機構的介入調解,幫助各方當事人協調處理各類民事糾紛,化解矛盾。此類機構以舉辦方的性質為標准可以分為社會舉辦的民間矛盾調處機構(社區鄰里矛盾調處中心)和政府舉辦的民事糾紛調處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調解中心),以調處的民事糾紛對象為標准可以分為綜合類調處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調解室、律師調解室)和專項糾紛調處機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調解中心、消費者維權調解中心等)。
法院訴前調解階段是指各方當事人將民事糾紛已經提交到法院來處理,但法院尚未正式立案受理前,法院以及法院委託的組織或個人介入調解階段。

訴訟或仲裁調解階段是指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式受理案件後裁判生效前的階段中在裁判者主持下的調解階段。
二、矛盾糾紛各階段的調解思路和方法
在明確了前文敘述的矛盾糾紛發展的五大階段以及運用調解的四大階段之後,我們便可以更加清晰的理解矛盾糾紛本身的特點,以及基於矛盾糾紛發展的特點,理解調解手段在不同的階段的運用特點,最終針對不同的案件制定出不同的調解思路和方式。
1 明確矛盾糾紛所處的階段
明確矛盾糾紛所處的階段,可以較好的掌握該矛盾糾紛的階段性特點,民事糾紛的調解主持人可以找到不同階段中糾紛處理的共性,並基於糾紛在某一階段的共性來處理糾紛在個性上的問題。

2 了解各方當事人心理狀態
在明確了矛盾糾紛所處的階段後,民事糾紛的調解人還需要了解此階段中各方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和對矛盾糾紛處理的心理預期。

當然,在矛盾糾紛不同階段各方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和對矛盾糾紛處理的心理預期是具有共性的,但仍然存在著不同之處,因此,調解主持人必須深入淺出,思維縝密,根據經驗並充分調研才能正確掌握各方當事人的心理狀態。
3 掌握矛盾糾紛發展態勢,確定調解階段
在明確了矛盾糾紛所處的階段以及了解了各方當事人心理狀態以後,調解主持人即對糾紛情況有了一個基本的認識,可以著手進行糾紛的調解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可以著手進行調解工作,但不應急於開始正式的調解,調解主持人應當在正式開始調解前,制定詳細的調解方案,這就要求調解主持人掌握矛盾糾紛發展態勢,預測糾紛在此階段能否調解成功,或者需要進行到哪一個階段才能調解成功,然後確定下重點調解工作應當放在哪一個調解階段。

4 尋求各方當事人利益平衡點
民事糾紛歸根結底都是權益即利益的糾紛,因此,調解民事糾紛必須首先找到各方當事人利益焦點和底線,找到各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根源。

在找到糾紛的根源之後,需要認真對該糾紛的根源進行反復分析,並通過分析得出各方當事人真正能夠接受的底線,或者說在理論上各方當時都能真正接受的底線,然後在調解過程中不斷調整雙方的利益點,盡量使得各方當事人在利益底線之上浮動,最終使得各方當事人找到利益平衡點,在調解中達成一致。
5 抓住時機,強力推進
民事調解過程雖然較長,但是調解成功卻往往是一剎那間。

我們可以看到,各個法院每年評選出的調解能手基本上具有「一把手」的性格,即能擔當,敢拍板。在調解過程中,主持人的角色甚為重要,因為當事人既然能夠接受主持人的調解,說明當事人至少對主持人還是認可的,否則不會接受主持人的調解。

因此,主持人應當利用好當事人對自己信任的先天優勢,在調解成熟階段,調解結果預期已經達到了各方當事人底線之上,但由於各方面原因導致利益平衡點不斷反復,此時,就需要主持人抓住機遇,強力推進調解完成。

一般而言,此種情況下主持人可以提出折中方案,並發表自己形成此方案的觀點和意見,此時對各方當事人而言,如果不接受此調解方案,也想不出更好的解決方案時,各方當事人只能接受調解,最終在各方當事人之間尋求平衡點,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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