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期滿自動續簽
1. 租房合同 租期已經到達規定的時間 未簽續 自動續簽多久的
自動續簽的話就屬於無固定期限,承租方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出租方也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但是出租方解除前需要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
2. 個人所得稅裡面那個房租合同自動續約怎麼填租賃時間止
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填寫,滿期自動續約的滿期以後再修改日期
3. 半年房租合同到期,合同自動延期半年是否合理
自動延期合理,如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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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 租房合同上個月到期了,這個月我想退房,房東以合同上寫超過合同期,自動續簽半年為由不退押金
你可以與房東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算了吧,合同已有約定就沒辦法了。
5. 租房合同到8月26到期了,我想要退房,房東說自動續簽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租房合同到期後沒退房、沒續簽合同的,自動轉為不定期版租賃,雙方都可以權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是房東要給承租者必要的准備時間。也就是說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當然要退押金的。房東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你可以到法院訴訟。
6. 租房合適,租期滿續簽自動簽6個月生效。如果多出來一個多月。算自動續簽了嗎
合同到期沒續簽,屬於不定期租賃,你提前按合同約定告訴房東不續簽就可以
租金回、押金按合同約定結算答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7. 與第一次簽的租房合同再自動續、合同應該怎麼備注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到期後,應當及時續簽合同;沒有續簽繼續使版用的,視為雙方按權照原條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
自動續不符合法律規定,以不定期租賃處理,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
建議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者在原合同上手工備注租賃期限延長,其它按照原條件履行
希望可以幫到你
8. 租房到期後未續簽是否視為合同自動延伸
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8)租房合同期滿自動續簽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