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合同
⑴ 合作經營合同書範本
合夥經營合同範本
合夥人:
合夥人: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⑵ 超市聯營合同
聯營合同,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對聯營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
聯營合同範本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
乙方(單位名稱):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
(註:若有兩個以上聯營單位,依次稱丙方、丁方……)
聯營各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________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聯營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聯營企業的生產(經營)項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聯營企業名稱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
隸屬: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________(所有制)聯營。
核算方式:共同經營,統一核算,共負盈虧。
第四條 聯營范圍與經營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聯合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
甲方投資額________元,占投資總額________%;
甲方以下列作為投資:
現金:____________元;
廠房:____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機械設備:________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____%;
專用工具:____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____%;
土地徵用補償費:________元;
專利權:________元:
商標權:________元:
技術成果:________元。
乙方投資額:(略……)
投資繳付日期: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資金增減由董事會決定,並報請聯營成員協商,根據資金增減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公司財產為全體聯營成員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全體聯營成員一致通過,不得處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第八條 聯營成員出資額及其因參加本聯營獲得之權益不得轉讓。
第九條 聯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納稅、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公司所得,依法納稅後,由聯營
各方在其所在地稅務部門交納所得稅。
公司所得,在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後,按下述比例分配:
聯營各方按上述比例承擔公司虧損或風險。
前款所列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制定,但不得超過毛利的________%。
第十一條 聯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定期舉行董事會集體會議,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遇有緊急情況,可以不定期召開董事會。
董事會由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董事會成員如有臨時變動,可由該董事的原單位另派適當的人選接替。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經理、副經理或其他職務。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管理
公司由出資各方派人共同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計劃,利潤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採取董事會一致通過的原則。
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由________方推薦;副經理____人,由____方推薦。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年。
公司的主管會計由________方推薦,____方推薦____名協助之。
公司的財務會計帳目受聯營成員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聯營成員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____天,違約方應交付應交出資額的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對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________
3.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各方派代表協商解決,或請雙方主管部門仲裁。
4.聯營成員不得中途退出聯營。如中途退出,除賠償造成的全部損失外,另付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
5.聯營成員在聯營存續期間不得加入其他半緊密型聯營。如違反本規定,視為中途退出,按前款處罰。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後,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生效。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聯營成員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生效日,即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時,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各方履約情況。
第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銀 行 帳 戶: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銀 行 帳 戶: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證或鑒證機關:________(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⑶ 聯營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同其它經濟合同的簽訂一樣,聯營合同的簽訂也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各方的上級主管單位也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由於聯營合同同時涉及人、財、物,產、供、銷各個方面,問題比較復雜,聯營各方在簽訂合同前應對聯營進行認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簽約。
第三,聯營合同的種類繁多,每種合同各具特點,當事人應根據聯營合同的特點,按法定程序簽訂合同。對法人型聯營合同和合夥型聯營合同來講,特別要注意:一是要處理好合同和章程的關系。這兩種合同往往是合同和章程並存,章程和合同應當各有側重,相互一致;二是要處理好意向書和正式合同的關系。當事人在進行聯營時,多是先簽一個意向書,然後再根據意向書簽訂正式合同。意向書比較原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實踐中,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聯營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或鑒證。這對於把好合同的簽訂關是有利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如果當事人各方認為有必要,也可對合同進行公證或鑒證。
一、什麼是聯營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民法通則》第51條規定的聯營是法人型聯營,第52條規定的是合夥型聯營,第53條規定的是合同型聯營。注意對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情形,法律有何規定,以及聯營中的保底條款的規定。
(一)法人型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它有以下特徵:
1、聯營各方以共同出資形式或其他形式組成一個新的經濟實體。
2、新組成的經濟實體必須是企業法人,具備法人所要求的條件,獨立地以新法人名義承擔責任,聯營各方負有限責任。這種實體不是法人的合並。
3、雖然新的經濟實體是企業法人,但組成這個實體的聯營各方必須訂立協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做為新法人的章程。
這種法人型聯營是橫向聯合的最緊密、最穩定形式。
(二)合夥型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夥型聯營最本質特徵是合夥人負連帶無限責任。具體說它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
1、聯營各方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這同法人型聯營是一樣的。
2、聯營體不具備法人條件,這是同法人型聯營的最大不同。這種聯營體成立手續比較簡便,但也需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經營范圍內活動。
3、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又與合夥不同。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一般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聯營各方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應負連帶責任時,才承擔連帶責任。
4、聯營各方實行這種聯營要有協議,就聯營各方的出資額、權利義務參加管理辦法、盈利分配等事項作出規定,以作為發生爭議時處理總是的依據。這種聯營是半緊密型的橫向聯合。
(三)合同型聯營。是指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獨立經營的一種散型的共同經營體。民法通則第五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其特點是:
1、聯營各方沒有互約出資額,也不構成一個經濟實體。
2、在前述特點基礎上,參加聯營各方完全獨立經營,參加聯營各方都是參加共同經營的獨立經營單位,沒有統一的經營單位。
3、這個鬆散的共同經營體有時也有自己的名稱,但不是法人。
4、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購銷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等。
會計准則中所指的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聯營企業必須具有投資和被投資關系。而聯營企業與子公司、合營企業的區別主要在於: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子公司與控制相聯系,合營企業與共同控制相聯系,聯營企業與重大影響相聯系。當投資者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則該被投資企業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二、聯營合同的主體要求是什麼
(一)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聯營的,也可以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
(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未經法人授權,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擅自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且未經法人追認的,應當確認無效。
黨政機關和隸屬黨政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及民主黨派等,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
⑷ 聯營合同是什麼呢
聯營合同,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對聯營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
聯營合同,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對聯營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根據聯營關系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鬆散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合同型聯營等;根據聯營各自的行業屬性,分為工工之間的生產聯營、工商之間的產銷聯營、工業與科研部門之間的技術聯營、工業與金融部門之間的投資聯營等;根據聯營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全民與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等。
從經濟合同的管理實踐看,聯營合同應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協作型聯營3種合同,因此,對聯營合同文本的分類,也應以聯營合同的這種分類為標准。
一、法人型
第一,聯營各方必須有共同投資,投資可以是資金、實物、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
第二,聯營組織是一個自主經營的經濟聯合實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由於聯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因此聯營各方對聯營組織的債務以投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即有限責任)。
二、折疊合夥型
第一,合夥型聯營可以形成一個組織,但這個組織不是一個經濟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它類似於公民個人之間的合夥;
第二,合夥型聯營的各方必須有投資,但對於聯營組織的債務,聯營各方不能僅以其投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應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合夥型聯營各方直接參與聯營事務的管理,而不象法人型聯營那樣,聯營各方的產權與聯營法人的經營權相分離。
三、折疊協作型
各聯營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財產責任。這種聯營合同從其種類及特點來看,其實並不是聯營合同,因為這類合同的當事人一般沒有出資,而且聯營各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均可按經濟合同法所規定的各類合同進行歸類。例如:
(1)主機廠與配件廠、組裝廠與機件廠、加工廠與原材料廠之間,基於產品的專業化協作而形成的長期供應關系,往往被稱為聯營合同,實際是購銷合同,它與一般購銷合同所不是的是,存在一個"聯營組織"來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而已。
(2)一方投入房屋、機械設備,收取固定數額或固定比例的費用,但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風險和債務;另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承擔風險,這種聯營實際上是一種財產租賃合同關系。
(3)聯營各方之間調劑不同物資品種、同類物資不同規格、型號的串換,實為調劑合同,可適用購銷合同的有關規定。
(4)加工企業向能源、原材料生產企業投資,後者用增產產品逐年或一次性補償投資,實為補償貿易,也可適用購銷合同的有關規定。
(5)一方提供商標、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收取固定數額或固定比例的費用,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虧損的,實際上是商標使用許可和技術轉讓合同。
當然,協作型聯營合同也有它不同於一般經濟合同的特點,即這些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有關相互協調關系、加強業務關系管理的條款,有時根據合同還要成立某種形式的協調機構。
聯營合同的主體要求是什麼
(一)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聯營的,也可以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
(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未經法人授權,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擅自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且未經法人追認的,應當確認無效。
黨政機關和隸屬黨政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及民主黨派等,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
⑸ 聯營的聯營合同
聯營合同,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對聯營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根據聯營關系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鬆散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合同型聯營等;根據聯營各自的行業屬性,分為工工之間的生產聯營、工商之間的產銷聯營、工業與科研部門之間的技術聯營、工業與金融部門之間的投資聯營等;根據聯營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全民與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等。
從經濟合同的管理實踐看,聯營合同應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協作型聯營3種合同,因此,對聯營合同文本的分類,也應以聯營合同的這種分類為標准。
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
(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三)金融信託投資機構作為聯營一方依法向聯營體投資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享固定利潤,但亦應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