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糾紛案例
1. 鐵路信號導致的火車事故案例
7.23 甬溫線特大事故
2. 火車上發生刑事案件該怎樣處理
開封市王女士來電詢問: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旅客列回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答管轄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列車乘警應及時收集案件證據,填寫有關法律文書。取證結束後,列車乘警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及盤查筆錄,被害人、證人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證據,一並移交前方停車站鐵路公安機關。對於未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列車乘警應當及時收集案件線索及證據,並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繼續偵查。 車站鐵路公安機關對法律手續齊全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交站處理案件應當受理。經審查和進一步偵查,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依法向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 鐵路運輸檢察院對同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交站處理案件應當受理。經審查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依法批准逮捕;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或者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 鐵路運輸法院對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交站處理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依法審判。
3. 犯刑事案件沒結案影響坐火車出行嗎
影響的,案件沒結束之前,犯案人員是禁止出境的。
4. 小明在看了一篇《女子在火車上被謀殺的案件報道後,立刻向警方通報了嫌疑人,請問這是怎麼回事
可能這個謀殺小明看到了,所以他會通報。
5. 在火車上發生打架案件和火車有沒有關系
下面那個傻逼會舉例子嗎,坐火車要買票,鐵路部門就有保護你的義務,在街上走路不用買票
6. 火車致旅客受傷案件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回件適用法律答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鐵路運輸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賠償。
第三條賠償權利人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的,由事故發生地、列車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賠償權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予以人身損害賠償的,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四條 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 誰知道 案例一:「一個鐵路司機被壞人控制住了,使得火車沒有及時變軌,造成與另一輛車相撞」 案例二:
根據民事訴訟法判斷
8. 你好案件以被'終址,被執行人能做火車嗎就是最譜通的那種火車
你說的案子是終止還是結案。如果說結案。是可以坐火車的。如果說終止那是不可能的。
9. 中國有什麼因為破壞鐵路而導致火車事故的案例
不錯的啊
10. 在鐵路上人行走被火車撞死,死者家屬打關司賠償案例
2008年8月20日13時30分左右,由合肥開往蕪湖方向的上海鐵路局所屬16215次貨運列車通過橋頭集車站西看守道口時,肥東縣橋頭集鎮紅光村44歲的村民葛某從未全部封住鐵路道口的防護欄桿缺口處通過,穿越鐵道。道口監護員李某未能及時有效制止其搶過行為,致使葛某被列車撞倒後當場死亡。
葛某正值壯年,上有80多歲的父母,下有上中學的兒子,這頂樑柱突然倒下,家庭陷於「癱瘓」。葛某的家人要求賠償,可鐵路部門只准備安慰性地給付2000元安葬費,雙方就賠償數額差距過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葛某85歲的老父親年老體弱,加上老年喪子,悲傷過度,不久含恨去世。2009年4月,葛某的母親、妻兒將上海鐵路局告上了肥東縣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各項損失計35萬余元。
肥東縣法院一審認為:葛某作為健全的成年人,在搶過列車即將通過的火車道口時,應當預見危害身體和生命安全,但他沒有預見,葛某對自身死亡的後果雖無故意,但具有重大過失,故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上海鐵路局管理不善,設置的道口欄桿沒有將道路全部封住,客觀上造成行人在道路封閉情況下仍有通行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同時,上海鐵路局的道口監護員李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未能及時有效制止葛某的搶過行為,沒有完全盡到監護職責,上海鐵路局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3名原告認為,道口監護員未盡監護職責,上海鐵路局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的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上海鐵路局認為其在事故中無責的抗辯,沒有理由,不予採納。一審法院斟酌案情後,確定上海鐵路局承擔的損失賠償比例為40%。判決上海鐵路局賠償葛某家人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11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上海鐵路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原審判決未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分析認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上海鐵路局在原審中向法庭提交了安徽省發改委《關於加快實施全省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監護工作的通知》關於無人看守道口欄桿設置半遮斷路障的規定,證明了此案事故發生處該無人看守道口欄桿設置成半遮斷狀態符合規定的情況,上海鐵路局完全盡到了監護管理責任。原審法院無視該文件規定,主觀認定其未盡監護職責,明顯缺乏依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葛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依法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1995年頒布的《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規定:「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後,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鐵路無人看守道口欄桿系半遮斷路障,平時無論有無火車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欄桿始終處於關閉狀態,行人從半遮斷一端留有行人通過的缺口處通行,只有有汽車等車輛通過時監護員確認沒有火車來臨後,才將欄桿打開抬起,監護車輛通過,確保通行車輛的安全。上海鐵路局一審時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機關對本案事故發生後依法偵查、現場勘驗的證據材料,證明了葛某不聽監護員李某的制止,趁監護員李某轉身接車的時候,突然強行搶越道口,導致其被火車撞擊身亡的情況。原審法院認定監護員李某沒有完全盡到監護職責沒有事實依據。根據《鐵路法》第58條:「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傷亡,屬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上海鐵路局不承擔民事責任。
3名原告答辯稱:原審法院對雙方提交的證據均已認真分析,上海鐵路局提出的安徽省發改委的文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為該文件達不到行政規章的級別。本案的發生完全是因上海鐵路局的過錯而引起的,表現在:火車司機沒有確保安全駕駛;道口監護員李某沒有正確履行職務,擅離職守;上海鐵路局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不到位。由於上海鐵路局存在以上重大過錯,所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肥中院審理認為: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系指在鐵路無人看守道口處,設專人對通過道口的車輛和行人實施監督和防護,以保障道口安全暢通。道口監護人員負責勸阻行人、車輛遵章通行。本案中,道口監護員李某對道口疏於監管,在葛某穿越鐵路道口時,其未能進行勸阻和制止,李某未能盡到相應的監護職責,因而其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上海鐵路局對本起事故應當承擔次要責任。上海鐵路局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並無不當。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久前,葛某親屬從肥東縣法院領取了上海鐵路局給付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計15萬余元。
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希望你的問題得以解決,若有其他疑問請直接聯系李增亮律師。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