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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譽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1-16 14:45:28

❶ 商業詆毀行為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1、商業詆毀行為的民事責任 我國《反法》未對商業詆毀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規定,可以依據《反法》第20條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第20條的規定來要求賠償。 2、商業詆毀行為的刑事責任 如果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第221條,23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要承擔如下的刑事責任: 1)對自然人,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❷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特徵

目前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客體的論述存在兩種觀點:
其一,復雜客體說。但在侵犯客體內容上又存在不同:有人認為包括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市場秩序;有人認為包括他人的商業人格和名譽權利與正常的競爭秩序;有人認為包括被害者對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受到客觀公共的評價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權利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正常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有人認為包括公平競爭的商業秩序和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有人認為包括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和市場管理秩序;有人認為包括其他生產者、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與社會主義市場下正常的競爭秩序;還有人認為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其二,單一客體說。有人認為是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有人認為是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權;有人認為是商業人格權。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包括市場交易秩序和商譽權。商譽權是指經營者依法對其創造的商譽享有專有權和享有商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從本質上看,商譽權是一種智力財產權,其財產內容的表現形態是無形的(物質的),屬於知識產權范疇。從內容上看,商譽權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雙重內容,與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相似。商譽權不能等同於商譽,商譽權是商譽主體依法享有商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商譽的保護通過商譽權的行使來實現。商譽權與人格權、名譽權應嚴加區分。商譽權和名譽權在主體范圍、評價內容、實現方式以及內容屬性等方面均有區別。因此,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之一應是他人的商譽權,而不是他人的人格權、名譽權。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包括三個要素:其一,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其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其三,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具備其他嚴重情節。
1.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
「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或者以小誇大,引人誤解:「散布」是指以文字、語言為手段將捏造情況在社會或一定范圍內加以傳播、擴散。「散布」的手段可以是語言、文字或圖形,也可以是三者組合。「散布」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可以是當眾公開傳播,也可以是私下秘密告知。「虛偽事實」是指貶低、毀壞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虛假情況。包括完全虛構的事實和部分虛構的事實。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是指利用語言、文字、音象、圖畫、網路、流動性宣傳等手段,虛構歪曲某種不利於競爭對手的事實,並向外傳播,以便第三人知曉的行為。概括而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可以分為:一是由侵權人本人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二是由侵權人本人捏造虛偽事實,唆使或者收買他人(如新聞媒介)等形式去散布;三是唆使或者收買他人損害商品聲譽。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一般可構成共同犯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客現方面存在五種行為表現形式:
其一,通過發布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廣告,散發公開信或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虛偽事實,惡意貶低、詆毀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對比性廣告,是指含有對比內容的廣告,即通過選取某一個、某一類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對比,用以說明商品、服務的優點或者特徵的廣告。對比性廣告可能在對自己的商品質量、製作成分、用途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同時,直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通過對自身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以間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性宣傳,容易造成捏造或散布虛偽事實。聲明性廣告,是指含有聲明性內容的廣告,往往借誇大自己商業聲譽和商品信譽以貶低競爭對手,抬高自己。
其二,組織人員以客戶或消費者的名義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或新聞單位等虛假投訴,詆毀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種方式的投訴理由一般為:產品質量低劣,服務質量差,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消費者權益。
其三,在業務洽談等公開場合故意向競爭對手的客戶或消費者散布捏造的虛偽事實,貶低和詆毀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散布虛偽事實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也可以採取口頭方式。這種方式往往可以通過商業信息發布會、商品交易會議散布虛假言辭,也可以通過單獨的商務洽談、電話交談等方式實施;既有經營者本人利用言辭實施,也有經營者指使、收買、唆使本單位職工或其他人實施此行為。捏造並散布的虛偽事實必須達到足以損害他人商品信譽、商業聲譽,否則便不可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不屬於刑法調控范圍。
其四,惡意訴訟,即捏造侵權事實並通過訴訟向社會公眾散布這種虛假事實,貶低和損害他人的商譽。惡意訴訟,又稱濫用訴訟。它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勝訴理由的情況下,以合法形式進行惡意訴訟,以期通過訴訟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損害後果。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和司法實踐來看,多數國家都承認惡意訴訟並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或對受害方給予救濟。行為人通過惡意訴訟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往往更容易使群眾相信行為人捏造的虛偽事實,造成的危害性也較大,應嚴厲懲處。
其五,在商品包裝或說明書上,貶低和詆毀他人生產、銷售的同類商品,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
2.「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和「有其他嚴重情節」是選擇性要件。只要具備其一,則構成犯罪。對於詆毀商譽行為造成的損失應如何認定,有學者認為應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兩部分。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客商退貨損失、商品滯銷損失、正名宣傳花費。間接經濟損失包括客商中止履行合同而減收的可得利益、滯銷停產期間的設備閑置折舊費和貸款利息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重大損失」是否包括無形財產損失?有觀點認為,重大損失包括多方面,既可以是有形資產損失,也可以是無形資產損失;既可以是直接損失,也可以是間接損失;既可以是實際損失,也可以是潛在損失。「重大損失」屬於刑法中的危害結果。所謂危害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實際的損害,是對直接客體的危害結果。重大損失是指重大的物質性損失,客觀存在且能夠估量和測量。因此,重大損失是指實際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及潛在的損失。
何謂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情節嚴重」,有學者認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包括行為人多次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詆毀他人商譽,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因損害他人商譽曾經受過兩次行政處罰或民事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為的;損害他人商譽的手段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或者致使他人經營陷入特別困境,被迫停產、停業、轉產甚至破產的,等等,均可認為「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情節嚴重」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致使他人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受阻或無法開展,如商品嚴重積壓、滯銷,客戶紛紛退貨或拒收貨物、拒付貨款;
(2)導致他人瀕臨破產或被責令停業整頓;
(3)多次實施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
(4)造成惡劣影響的。司法實踐中,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著重考慮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對於尚不造成或者損害較輕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不以犯罪論處。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類主體;
一是商譽主體的競爭對手,處於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他生產者和經營者;
二是新聞、報刊、電視台等媒介。
一般而言,多為「他人」的競爭對手,即與「他人」生產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類服務或近似服務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需要指出的是,行為人如果受經營者收買或唆使,故意在社會公眾中散布捏造的虛偽事實,詆毀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且達到「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程度的,即應認為與經營者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共同犯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商譽、擾亂競爭秩序的結果,仍追求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具體包含兩項內容:
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中應當包括認識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實,或者認識到自己所散布的信息是不真實的,有損他人商譽。
二是行為人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有學者認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麵包括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實、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必然會損害他人的商譽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觀方面應限於直接故意,且具有損害他人商譽的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均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一般而言,行為人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動機在於降低他人的競爭能力,從而使自己戰勝競爭對手獲得經濟利益。但也不排除行為人具有嫉妒、泄憤報復、非法牟利等其他動機,特定的動機不是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必要構成條件,不影響定罪。

❸ 損害商業信譽和一般侵權行為的區別

可以起訴。要看錄音的內容。

❹ 誹謗和名譽侵權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您好,
一、誹謗和名譽侵權之間的區別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二、構成誹謗罪的條件
1、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布和文字散布;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4、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

❺ 刑法中侵犯商業信譽是以什麼標准立案的

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回追訴:
(一)給他答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❻ 新刑法對侵犯商業信譽的處罰標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❼ 企業名譽權被侵害該怎麼辦

我們先來看一下我國法律對於侵犯名譽權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企業的名譽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名譽侵權的案件,具體的賠償數額不好直接確定,根據法律規定及立法精神,由於名譽權受到侵害的賠償數額,應該按照因為侵權行為而導致被侵權人利潤的減少,比如導致客戶退貨、退款,承擔違約責任的數額來確定,或者對方因為侵權而獲得的利益確定,比如侵權方因為侵權而增加的收入或利潤。 一般來講,法院判決的時候大多是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那麼如果侵權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公布案情,費用由被執行人即侵權人來負擔,還可以根據侵權情節的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甚至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石家莊企業法律顧問律師提醒您,如果您需要聘請律師、律師委託或者律師咨詢或者法律咨詢,或者您在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問題,我們將用敬業的態度和專業的知識免費為您答疑。電話:

❽ 商譽侵權行為有哪些,法律如何ど逃

您好,商標侵權行為有很多方面的因素,得看您具體什麼情況,具體分析,一般罰款,嚴重刑事處罰。廣信方成為您解答。

❾ 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品信譽,商業聲譽屬於什麼行為

屬於詆毀商譽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
商譽是社會公眾對市場經營主體名譽的綜合性積極評價。它是經營者長期努力追求,刻意創造,並投入一定的金錢、時間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譽本身就是一筆巨大的無形財富。在經濟活動中,最終又通過有形的形式(如銷售額、利潤)回報它的主人。法律對通過積極勞動獲得的商譽給予尊重和保護,對以不正當手段侵犯競爭者商譽的行為予以嚴厲制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以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詆毀商譽的行為要點如下:
(1)行為的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如果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構成共同侵權人。新聞單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譽權行為,而非不正當競爭行為。
(2)經營者實施了詆毀商譽行為,如通過廣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使用戶、消費者不明真相產生懷疑心理,不敢或不再與受詆毀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活動。若發布的消息是真實的,則不構成詆毀行為。
(3)詆毀行為是針對一個或多個特定競爭對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不能與特定的經營者相聯系,商譽主體的權利便不會受到侵害。應注意的是,對比性廣告通常以同行業所有其他經營者為競爭對手而進行貶低宣傳,此時應認定為商業詆毀行為。
(4)經營者對其他競爭者進行詆毀,其目的是敗壞對方的商譽,其主觀心態出於故意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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