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
『壹』 工程項目合同有哪些類型
工程合同的類型:
1、固定總價合同的合同價
固定總價就是按商定的總價承包工程。它的特點是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明確承包內容和計算包價,並一筆包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非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要求變更包價。這種方式對建設單位比較簡便,因此為一般建設單位所歡迎。
2、按量計價合同的合同價
按量計價合同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計算包價的依據。通常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或專業估算師(造價工程師或測量師)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
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實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牆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報單價,再算出總造價。因為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商只要經過復核並填上適當的單價就能得出總造價,承擔風險較小;發包單位也只要審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方便。
目前國際上採用這種承包方式的較多。在我國,作為工程造價計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開始推行。
3、單價合同的合同價
在沒有施工詳圖就需開工,或雖有施工圖而對工程的某些條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況下,既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又要避免憑運氣而使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採用單價合同是比較適宜的。在實踐中,這種承包方式可細分為3種:
(1)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
即由建設單位開列分部分項工程名稱和計量單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鋼結構每噸等等,多由承包單位逐項填報單價;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先提出單價,再由承包單位認可或提出修訂的意見後作為正式報價,經雙方磋商確定承包單價,然後簽訂合同,並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此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即須開工的緊急工程。
(2)按最終產品單價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終產品的單價承包。其報價方式與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相同。這種承包方式通常適用於採用標准設計的住宅,中、小學校舍和通用廠房等工程。
但考慮到基礎工程因條件不同而造價變化較大,我國按每一平方米單價承包某些房屋建築工程時,一般僅指±0標高以上部分,基礎工程則以按量計價承包或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單價可按預算定額或加調價系數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許隨工資和材料價格指數的變化而調整。具體的調整辦法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3)按總價投標和決標,按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設計已達到一定的深度,能據以估算出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近似值,但由於某些情況不完全清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較大變化的工程。
例如在鐵路或水電建設中的隧洞開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質條件而使土石方數量產生較大的變化。為了使承發包雙方都能避免由此而來的風險,承包單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單價提出總報價,建設單位也以總價和單價為評標、決標的主要依據,並簽訂單價承包合同。隨後,雙方即按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與合同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價
這種承包方式的基本特點是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以及各項獨立費,但不包括承包企業的總管理費和應繳稅金),加上商定的總管理費和利潤,來確定工程總造價。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開工前對工程內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例如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戰火等災害破壞後需修復的工程。
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對於施工合同文件來說主要有九個資料需要進行准備,具體來說有施工合同協議書,這個協議書主要是經過雙方對工程有關問題的洽商,還包括變更的書面協議,同時還有相關的變更文件,這些都可以看成施工合同的組織部分。
除此以外,還有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附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施工標准、施工規范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文件,還要在施工合同上配有相應的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工程預算書等重要資料。
對於以上所說的各種合同文件,可以起到互相解釋互相說明的作用,如果當合同文件會出現不同的問題時,可以按照相應的順序進行解釋,從上面的順序來進行優先選擇順序進行解釋。
如果合同文件出現不同,或是模糊不清的問題時,或是說有難以理解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存在爭議的問題來進行解決,並在不違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等相關要求的情況下,經過一定的協商進行修改或是變更施工合同,對於修改或是變更過的協議與文件,其效力應該高於其它合同文件,簽署在後的文件高於簽署在前的文件。
然而,招標文件夾可說是最高的文件,如果不響應招標文件就可能是一種作廢的標書,因此,與招標文件不相符的合同可以在施工合同中進行相應的約定。
『貳』 工程竣工後,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工,審計的時候要求出具,一份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工的材料或者證明。
工程完工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
『叄』 乙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 為了規范建設裝飾工程市場行為,維護承包雙方權益,現將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甲種本(GF-96-0205)和乙種本(GF-96-0206)兩個示範文本印發給你們。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甲種本適用於大、中小型工程的界定,建築工程造價為界定依據,由各地區、各部門具體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甲種和乙本的印刷和發放施行,各地要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審查和監督工作,施行過程中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附(GF-96-0205) 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甲種本) 第一部分 合同條件 一、詞語含義及合同文件第一條 詞語含義。在本合同中,下列詞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合同:是指實施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合同條件,協議條件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文件。 2.協議條款:是指結合具體工程,除合同條件外,經發包和承包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 3.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甲方的具體身份、發包范圍、許可權、性質均需在協議條款內約定。 4.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5.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6.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7.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8.總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9.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本合同工程的裝飾或二次及以上的裝飾,甲方委託乙方部分或全部設計,且乙方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設計合同。 10.工程: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包括對舊有建築物及其設施表面的裝飾處理。 11.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12.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3.合同價款: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為中標價格。 14.追加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5.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承擔的開支。 16.工期:協調條款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包括一法法定節假日在內)計算的工期天數。 17.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開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協議條款約定構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場地:由甲方提供,並在協議條款內約定,供乙方施工、操作、運輸、堆放材料的場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圍場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設備和設施: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方提供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設備或設施。 23.工程量清單:發包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時計算方法(規則)計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時明細清單。 24.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列印、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證明、證書、簽證、協議、備忘錄、函件及經過確認的會議紀要、電報、電傳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它非甲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自己災害等。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條款; 2. 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紀要、協議;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5.監理合同; 6.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7.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8.標准、規范和其它有關的技術經濟資料、要求;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協議條款35條約定的辦理解決。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准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解釋和說明。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准、規范。沒有國家標准、規范時,有行業標准、規范的,使用行業標准、規范;沒有國家和行業標准、規范的,使用地方的標准、規范;沒有國家和行業標准、規范的,使用地方的標准、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准、規范。國內沒有相關標准、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和設計單位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准、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中國家的法律、法規(含地方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規章。第四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7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需要超過協議條款雙方約定的施工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使用國外或境外圖紙,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准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來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後不予答復,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政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易人,甲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委託監理。本工程甲方委託監理,應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並在本合同協議條款內明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及其應履行職責。本合同中總監理工程師和甲方代表的職責不能相互交叉。非經甲方兩間,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代表無權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義務。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了公正的處理。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甲、乙雙方應新生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一有異議時,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執行。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乙方代表易人,乙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權利和義務。第八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並清除施工場地內一切影響乙方施工的障礙;或承擔乙方在不騰空的場地內施工採取的相應措施所發生的綱用,一並計入合同價款內;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熱力、電訊等管道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的地點,並保證乙方施工期間的需要; 3.負責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門及當地各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工作; 4.協調施工場地內各交叉作業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保證乙方按合同的約定順利施工; 5.辦理施工所需的有關批件、證件和臨時用地等申請報批手續; 6.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7.向乙方有償提供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設備和設施。甲方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第九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協議條款的約定完成施工圖設計或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在騰空後單獨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場地內,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的警衛。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在新建工程或不騰空的建築物內施工時,上述設施和人員由建築工程承包人或建築物使用單位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代表同意,需辦理有關手續的,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5.遵守政府的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一切規定和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6.按協議條款的約定保護好建築物結構和相應管線、設備;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驗收之前,負責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通過甲方協調,由責任方負責修復;或乙方修復,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費用由甲方承擔,並在協調條款內約定。甲方在竣工驗收前使用,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不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的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第十一條 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7天內不予答復,視為已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順延。甲方證得乙方同意交以書面形式通知之後,可要求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第十二條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乙方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可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第十三條 工期延誤。由於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工程款未按時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7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可視為延期及要求已被確認。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第十四條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竣工協議。乙方按協議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7天內給予批准,並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1.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追加合同價款和承擔;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質量與檢驗 第十五條 工程樣板。按照協議條款規定,乙方製作的樣板間,經甲方代表檢驗合格後,由甲乙雙方封存。樣板間作為甲方竣工驗收的實物標准。製作樣板間的全部費用,由甲方承擔。第十六條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准、規范、設計的樣板間標準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因自身原因導師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檢查檢驗合格後再進行檢查檢驗應不影響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等級。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質量達到優良標准,應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的順延。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調解,調解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第十八條 隱蔽工程中間驗收。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了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准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工程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須在開始驗收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能加驗收,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驗收記錄。第十九條 重新檢驗。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查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隱蔽或修復隱蔽。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五、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條 合同價款與調整。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5.協議條款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調整合同價款的方法及范圍。乙方在需要調整合同價款時,在協議條款約定的天數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後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後7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准。對固定價格合同,雙方應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給予乙方的風險金額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例約定風險系數,同時雙方約定乙方在固定價格內承擔風險范圍。第二十一條 工程款預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條款約定預付工程款,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後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工程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7天後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二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簡稱計量),並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代表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能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甲方代表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第二十三條 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根據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以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准計算出工程價款,經甲方代表簽字後支付。甲方在計量結果簽字後超過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7天後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付款。協議需明確約定付款日期,並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從計量結果簽字後第8天起計算的應付工程價款利息。 六、材料供應 第二十四條 材料樣品樣本。不論甲乙任何一方供應都應事先提供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方驗收後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准。甲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由指定者提供提定式樣、色調和規格的樣品或樣本。第二十五條 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格、數量、質量等級和提出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及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後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生損壞或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甲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 材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差價; 2.材料和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或樣品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采購; 3.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約定地點; 4.供應數量少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於清單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5.供應時間早於清單約定時間,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因以上原因或遲於清單約定時間供應而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發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並由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檢驗通過之後仍發現有與清單和樣品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還應承擔重新采購及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並相應順延工期。第二十六條 乙方供應材料。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規范和樣品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規范和樣品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應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未能按時到場驗收,以後發現材料不符合規范、設計和樣品要求,乙方仍應拆除、修復及重新采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第二十七條 材料試驗。對於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論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供應,按協議條款的約定,由乙方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映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甲方承擔。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購的應停止采購,凡已采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由采購方運出現場,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購費用,由采購方承擔。甲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擔全部材料采購費用。 七、設計變更 第二十八條 甲方變更設計。甲方變更設計,應在該項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經施工的工程,甲方變更設計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立即停止施工。由於設計變更造成乙方材料積壓,應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全部處理費用。由於設計變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和相應損失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第二十九條 乙方變更設計。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變更設計和對原定材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及有關部批准。合理化建議節約的金額,甲、乙雙方協商分享。第三十條 設計變更對工程影響。所有設計變更,雙方均應辦理變更洽商簽證。發生設計變更後,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進行下列對工程影響的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除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施工時間和順序。第三十一條 確定變更合同價款及工期。發生設計變更後,在雙方協商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設計變更影響到工期,由乙方提出變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竣工日期。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後7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或有關工期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有異議,按第35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八、竣工與結算 第三十二條 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並在驗收後7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7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保管費用。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第三十三條 竣工結算。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後應在7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支付工程,並將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後14天內不辦理結算,從15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同期貸款的最高利率付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四條 保修。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並支付保修金。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保修期內,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後7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採取按合同價款約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14天內結算,將剩餘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 2011-9-25 下午 06:37:28
『肆』 合同補充協議承包人計算的已完工程量是根據合同要求監理確認的全部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量無清單監理怎麼審
無清單表示無需監理審核,工程量原則上也不予確認
『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驗收的規定
你想說什麼呢?是想問問怎麼寫驗收嗎?其它標准合同文本時都有,也很公正,以下作為參考:
(摘自標准合同文本)
18. 竣工驗收
18.1 竣工驗收的含義
18.1.1 竣工驗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後,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
18.1.2 國家驗收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規程和政策要求,針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個工程正式交付投運前的驗收。
18.1.3 需要進行國家驗收的,竣工驗收是國家驗收的一部分。竣工驗收所採用的各項驗收和評定標准應符合國家驗收標准。發包人和承包人為竣工驗收提供的各項竣工驗收資料應符合國家驗收的要求。
18.2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和驗收均已完成,並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工計劃;
(4)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18.3 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應審查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並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8.3.1 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
18.3.2 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18.3.3發包人經過驗收後同意接受工程的,應在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56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驗收後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並緩發工程接收證書。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後,監理人復查達到要求的,經發包人同意後,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
18.3.4 發包人驗收後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作或進行補救處理,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補救工作後,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按第18.3.1項、第18.3.2項和第18.3.3項的約定進行。
18.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經驗收合格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准,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
18.3.6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後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准,但發包人由於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
18.4 單位工程驗收
18.4.1 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經竣工的單位工程時,或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時,可進行單位工程驗收。驗收的程序可參照第18.2款與第18.3款的約定進行。驗收合格後,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單位工程驗收證書。已簽發單位工程接收證書的單位工程由發包人負責照管。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作為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18.4.2 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單位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8.5 施工期運行
18.5.1 施工期運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竣工,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發包人按第18.4款的約定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安全後,才能在施工期投入運行。
18.5.2 在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約定進行修復。
18.6 試運行
18.6.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進行工程及工程設備試運行,負責提供試運行所需的人員、器材和必要的條件,並承擔全部試運行費用。
18.6.2 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採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並承擔相應費用。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8.7 竣工清場
18.7.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施工場地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餘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場地;
(4)工程建築物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監理人指示的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恢復臨時佔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金額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8.8 施工隊伍的撤離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的56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餘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撤離施工場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場地。
『陸』 工程承包商(包工頭)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後增減工程該怎麼計算
圖紙設計量和實際完成量肯定存在差異。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得要明確計量原則(最好是寫成回按答實際完成量計,但不超過設計量)。如果你合同簽的是按施工圖設計工程量驗工計價,那麼我認為即使他實際完成得少。。按合同約定。。你是必須要按設計量給計價的。當然,如果少太多,你也可以要求他簽補充協議。
或者如果包工隊沒有什麼背景,你就按實際發生量給他計,他也拿你沒辦法。因為他會想著要和你們長期合作。
總之充分利用「甲方」擁有的特權,主動權永遠掌握在你的手裡。
『柒』 包工程怎麼簽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條件
一、詞語含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含義。在本合同中,下列詞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合同:是指為實施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合同條件、協議條款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文件。
2.協議條款:是指結合具體工程,除合同條件外,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
3.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甲方的具體身份、發包范圍、許可權、性質均需在協議條款內約定。
4.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甲方接受的當事人。
5.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6.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7.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8.總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9.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本合同工程的裝飾或二次及以上的裝飾,甲方委託乙方部分或全部設計,且乙方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設計合同。
10.工程: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包括對舊有建築物及其設施表面的裝飾處理。
11.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12.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3.合同價款: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為中標價格。
14.追加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生的、經甲方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5.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承擔的開支。
16.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包括一切法定節假日在內)計算的工期天數。
17.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開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協議條款約定構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場地:由甲方提供,並在協議條款內約定,供乙方施工、操作、運輸、堆放材料的場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圍場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設備和設施: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方提供給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設備或設施。
23.工程量清單:發包方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計算方法(規則)計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明細清單。
24.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列印、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證明、證書、簽證、協議、備忘錄、函件及經過確認的會議紀要、電報、電傳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自然災害等。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5.監理合同;
6.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7.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8.標准、規范和其他有關的技術經濟資料、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協議條款第35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准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解釋和說明。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准、規范。沒有國家標准、規范時,有行業標准、規范的,使用行業標准、規范;沒有國家和行業標准、規范的,使用地方的標准、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准、規范。國內沒有相應標准、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和設計單位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准、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准、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含地方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規章。
第四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7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需要超過協議條款雙方約定的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使用國外或境外圖紙,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准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後不予答復,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的義務。
第六條 委託監理。本工程甲方委託監理,應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並在本合同協議條款內明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及其應履行的職責。
本合同中總監理工程師和甲方代表的職責不能相互交叉。
非經甲方同意,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代表無權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義務。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作出公正的處理。
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甲乙雙方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
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後應同時通知乙方,後任繼續履行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並清除施工場地內一切影響乙方施工的障礙;或承擔乙方在不騰空的場地內施工採取的相應措施所發生的費用,一並計入合同價款內;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熱力、電訊等管道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的地點,並保證乙方施工期間的需要;
3.負責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門及當地各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工作;
4.協調施工場地內各交叉作業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保證乙方按合同的約定順利施工;
5.辦理施工所需的有關批件、證件和臨時用地等的申請報批手續;
6.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7.向乙方有償提供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設備和設施。
甲方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九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協議條款的約定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在騰空後單獨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場地內,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在新建工程或不騰空的建築物內施工時,上述設施和人員由建築工程承包人或建築物使用單位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代表同意,需辦理有關手續的,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2〗
5.遵守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一切規定和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6.按協議條款的約定保護好建築物結構和相應管線、設備;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驗收之前,負責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第三方原因造成損壞,通過甲方協調,由責任方負責修復;或乙方修復,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費用由甲方承擔,並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在竣工驗收前使用,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不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7天內不予答復,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要求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二條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乙方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可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工期延誤。由於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工程款未按時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他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7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可視為延期及要求已被確認。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按協議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7天內給予批准,並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追加合同價款和承擔;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質量與檢驗
第十五條 工程樣板。按照協議條款規定,乙方製作的樣板間,經甲方代表檢驗合格後,由甲乙雙方封存。樣板間作為甲方竣工驗收的實物標准。製作樣板間的全部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六條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准、規范、設計和樣板間標準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檢查檢驗合格後再進行檢查檢驗應不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等級。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准,應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的順延。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調解,調解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
第十八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准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工程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須在開始驗收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驗收記錄。
第十九條 重新檢驗。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隱蔽或修復後隱蔽。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五、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條 合同價款與調整。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5.協議條款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調整合同價款的方法及范圍。乙方在需要調整合同價款時,在協議條款約定的天數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後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後7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准。對固定價格合同,雙方應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給予乙方的風險金額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例約定風險系數,同時雙方約定乙方在固定價格內承擔的風險范圍。
第二十一條 工程款預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條款約定預付工程款,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後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工程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7天後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並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代表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三條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根據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以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准計算出工程價款,經甲方代表簽字後支付。甲方在計量結果簽字後超過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7天後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付款。協議需明確約定付款日期,並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從計量結果簽字後第8天起計算的應付工程價款利息。
六、材料供應
第二十四條 材料樣品或樣本。不論甲乙任何一方供應都應事先提供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方驗收後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准。甲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樣、色調和規格的樣品或樣本。
第二十五條 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後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生損壞或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差價;
2.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或樣品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采購;
3.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約定地點;
4.供應數量少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於清單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5.供應時間早於清單約定時間,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清單約定時間供應而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發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並由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乙方檢驗通過之後仍發現有與清單和樣品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還應承擔重新采購及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六條 乙方供應材料。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規范和樣品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規范和樣品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應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未能按時到場驗收,以後發現材料不符合規范、設計和樣品要求,乙方仍應拆除、修復及重新采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七條 材料試驗。對於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論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供應,按協議條款的約定,由乙方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甲方承擔。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購的應停止采購,凡已采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由采購方運出現場,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購費用,由采購方承擔。甲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擔全部材料采購費用。
『捌』 我兩年前做了一個樁基工程,合同規定工程完工後開挖驗收合格後再付工程,我按著合同要求把工程做完了,可
像這種情況一般是「開挖驗收合格」默指一年期限,如果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驗收可適當延期,但故意不予施工驗收的,可起訴可仲裁,先行支付除質保金以外以其他資金,起訴時可附加墊付利息。
『玖』 林業工程合同如何寫
承包造林工程合同書
甲方:百色市澤潤農林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乙方承包甲方竹子項目的造林工程,本著自願、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造林地點、面積及其內容:
乙方承包甲方 縣 鎮(鄉) 村的約 畝(具體地點、面積、四至范圍見附圖)竹子項目的造林工程。
承包主要內容為:1、砍雜草、雜木、開防火帶煉山、清山;2、挖明坑、放基肥回土;3、苗木管理、定植及補植;4、擴塘鬆土;5、噴除草劑;6、林木追肥;
整個造林工程項目的所有權屬歸甲方,乙方僅有承包造林施工權。乙方必須嚴格按本合同要求去施工,接受甲方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承包工作完成時間: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乙方必須按下列技術規程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造林工序:
1、砍雜草灌木:要求將造林地上的雜草、灌木和藤類全部砍除,伐根不能超過20cm,以便將伐倒物曬干後能徹底地煉山。鏟除火帶煉山,開防火帶要求寬15米以上,危險地帶要加到20米以上至安全為止,防火帶內的雜草灌木枝條及其落葉必須刮干凈至實泥為准。帶內的雜草灌木枝條要拖散開,堆積高度不得超越1.5米以上,帶外嚴禁堆積雜草灌木,特別是轉彎和陡峭的地方不能堆高。煉山前必須經甲方檢查合格,並准備足夠人員和配備足夠滅火設備,然後由甲方選擇適宜的天氣負責指揮煉山,煉山後燒不凈的雜草灌木要歸堆到安全的地方,在甲方檢查監督指揮下集中燒干凈。
2、挖明坑:沿等高線挖長形坑,株行距4×4米,以坑與坑之間的直線距離為准;坑深40cm(以坑底中心至坑面的水平中線距離為准,若在施工中坑底遇石頭,無法達到深度要求時,坑面寬要達到60×60cm),坑底上口長、寬均50cm。挖坑時心土、表土要分開,心土放在坑的下方,表土放在坑的上方以備用作回坑。挖坑工作要求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
3、放基肥回坑:挖坑完成後經驗收合格,如時間允許要求風化一段時間再回坑。按規定用量施放專用復合基肥,回坑前將基肥撒在坑底與表土拌均後回填坑上方的泥土,以免定植時苗木根系接觸肥科造成傷根而死苗,回坑時要求全部回表土,表土要打碎(泥團直徑要求小於3cm),除去藤雜,樹根和石塊,回土以填滿並稍高於坑面為宜,要求坑面外高內低,成碟狀以利於積水。施肥用量筒量取肥料,確保肥料施放均勻和足量。
4、苗木運輸、管理、定植及補植:
①、苗木運到工地後乙方馬上負責卸苗平整擺放,苗杯(袋)要挨貼著放,不能留空隙,周圍用適當的泥土來堆圍,並及時淋水,氣溫高時要適當遮陽,未能及時載植的要進行不定期的淋水,保證苗木的根泥不幹。苗木不能擺放存郁閉度≥0.6的大樹底下,以免苗木得不到足夠光照而生長變弱。苗木上山定植前要淋透水,認真搬運到造林地,切忌有意松動袋內宿土變成裸根苗搬運。
②、定植:要求在下雨後,坑內泥土濕透的情況下進行造林定植,栽植時,小心並全部拆掉營養袋放在坑邊以備檢查,將載苗穴挖夠栽苗需要的空間,苗木栽在坑中部位置,放直,覆土比原苗根高3-5cm左右,用力踩踏,然後蓋一層鬆土,坑面呈盤子狀,即苗中央高,四周底,外圍更高利於積水。
③、補植:造林定植後50天內要馬上檢查成活率情況,根據天氣情況完成漏坑和死苗的補植,以後要不定期檢查成活率並及時趁著雨天進行補植,以補早補了的原則保證季節造林成功,當年造林成活率要求達到100%。
該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遲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5、擴塘鬆土:以植株為中心,半徑≥50cm的范圍內鬆土,深度≥15cm。該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遲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6、除草:(1)化學除草 乙方用化學除草劑進行處理,產生葯費由甲方承擔,但因此而造成的如環境污染等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要求雜草死亡率≥95%,苗木損害率為零。(2)人工除草 砍除雜草雜灌,雜草留存高度不超過30cm,雜灌伐樁高度不超過20cm,除草率≥95%。該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遲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7、林木追肥:施肥處必須離幼樹體30cm的左右兩邊,先挖施肥坑後施肥,坑的規格為長寬深30×20×15cm,施放時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定量施放,施肥後先用少量土與肥料拌勻再完全蓋土,肥料不能露出地面。該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遲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8、造林工序的增減由甲方安排,雙方協商補充,沒有施工的工序相應扣減費用,增加工序的相應增加費用
以上每項工序的施工完成時間按照各項工序規定的時間要求去完成。在施工過程中,視客觀情況和照顧工作的連續,甲方與乙方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調整。如因甲方缺肥、缺苗不能按期供應肥苗而影響到乙方施工進度的。則根據實際延長時間來推延完成期限。
四、造林完成的保證要求:
1、為保證有足夠人員施工,乙方必須在簽訂合同3日內上足 個民工開工,逾期不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另行
安排他人承包。
2、苗木由甲方負責按46株/畝供給,但栽植前乙方要把好苗木數量和質量關,如乙方無故超額用苗,由乙方按5元/株進行經濟賠償,從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對每道工序的施工必須嚴格按合同的技術規程去完成,乙方施工中存在質量問題時應馬上糾正,驗收檢查發現不合格的應在最短的時間內返工至合格為止,否則甲方不予結算工款。
4、乙方沒有足夠的勞動力,造成造林工程進度明顯拖延的,甲方有權另行安排民工去完成和減除乙方未完成的承包造林面積,而另行安排民工去完成所需費用超過原價款的,超過部分的費用從乙方預留工序價款中扣除。
5、甲方負責把肥料運到工地能通車的地方,從工地儲肥處運到山上由乙方負責,乙方負責卸車並負責管理,凡是有肥料被盜、偷賣肥料及在施工中亂丟和浪費肥料發生的,甲方根據損失按價5倍處罰乙方。其他由甲方提供的工具或材料如葯物、葯桶、葯瓶等,有損失的由乙方按價賠償。
6、煉山時,若因乙方守護疏忽,不聽指揮或是煉山結束現場守火不到位造成跑火,並且在跑火之後不能及時發現並撲救的,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7、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每道工序的完成期限,除客觀原因外,超期10天以上,按200元/天計扣工程價款,每道工序完成後3天內,由乙方申請甲方驗收,甲方接到乙方書面申請後,按本合同技術規程要求於15天內完成驗收工作,逾期不驗收的視為乙方此道工序合格。甲方驗收該工序質量合格率達不到100%的,甲方以書面形式限期乙方一次性返工,逾期不返工或返工不合格的,甲方有權拒絕再驗,並拒付該道工序的價款款。
8、乙方必須按承包范圍完成所有造林面積,經乙方報驗收完成工序後,如發現能造林的面積(連片石塊地、水沖溝、墳墓和不能處理原有地上物的除外)乙方不去施工利用而造成林地浪費的,甲方責成乙方補工,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進行補工。
五、承包造林工程單價(單位:元/畝)
序號
工序
單價
說明
1
煉山、清理林地
50
按合同的工序要求施工,不用砍雜部分,扣除 50 元/畝。
2
挖坑
40
按合同的工序要求施工。
3
放基肥、回坑
30
含卸車、管護、扛肥上山等各費用。
4
定植、補植
30
定植後50天內全面檢查補植,已含卸苗、管護、扛苗上山各種費用。
5
擴坑鬆土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6
(人工、化學
除草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7
追肥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合計
註:價款包含各種保險金
六、為保證造林項目工程能順利完成,乙方有下列條件之一時,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同時,甲方按乙方已完成工作的數量或質量辦理結算,給付乙方已完成部份的價款70%。並優先扣賠乙方其他各項違約金等,餘30%作為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承攬工程的保證金,乙方不能完成承包工程的,保證金不得返還。
1、乙方在簽合同之日起5日內或施工過程中連續10天內未落實 人以上到工地施工或將合同轉包給他人,不到現場管理施工的。
2、乙方沒有能力領導和保障有足夠的勞動力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所承包的造林工程任務,造成造林工程進度跟不上而明顯被動和拖延的。
3、乙方有嚴重剋扣甚至騙取民工工款行為,致使承包工地的工作無法進行的。
4、乙方造林工序,經甲方重復驗收質量合格率仍然達不到95%的。
5、乙方有犯罪嫌疑並受刑事處罰的。
七、驗收辦法及面積確定:
1、每道造林工序完成後,甲方根據本合同的各項要求進行驗收,驗收時乙方一起參加,甲方對驗收結果有最終裁決權。成活率驗收於定植補植完成後 15 天內進行,成活率達100%的為合格,如驗收成活率達到90-94%時,成活率每降低一個百分點,甲方按5元/畝扣乙方價款,如成活率<90%,乙方要繼續補植至成活率≥95%為止。因不可抗拒的大面積嚴重自然災害和蟲害所造成成活率無法達標的,災害受害率達30%以上的,由甲方負責提供苗木及增加補植等費用,由乙方負責施工。
2、驗收勾圖計算面積時,根據劃片施工完成情況,對照甲方的經營林班地形圖,以甲方經過GPS測量的面積數為准,如遇光纜電線、水沖溝、裸露石塊等確定不能造林的面積,要從造林承攬面積中扣除出來。
八、造林價款支付及結算辦法:
1、甲方根據乙方的完成工序並驗收合格適當支付民工生活費,但最多不能超過乙方完成工序工作量價款70%。余留30%價款在全部工程完成並驗收合格後再結清。
2、乙方按合同技術規程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全部完成造林任務的,經甲方在全部工序完成驗收後,在20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造林價款。
九、其他雙方約定:
1、乙方組織民工進場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作業,乙方應為民工購買各種勞保用品及各項保險(含意外傷亡、疾病等保險),發生一切傷亡、疾病、意外事故等均由乙方負責。
2、如土地糾紛引起的誤工,2天以上的,誤工期間民工伙食費由甲方負責,每天每人以10元計算。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本合同共七頁,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 乙方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一)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二)造林面積、地點、四至范圍圖
『拾』 一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屬於旋挖成孔灌注樁施工合同。工期要求是在接到開工令後45日歷天內完成全部樁基施工
監理這塊沒打點好,一般做工程的如果全都按監理的去做,那還不如不做,做工程要領悟偷工減料四個字,監理關系打通了,你上面這個事就不是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