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
『壹』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正當防衛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過錯.
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貳』 律師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
這得根據你與律師之間的合同,結合《合同法》、《民法通則》進行認定。一專般的免責事由包括:屬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當事人過錯等。民法上的民事責任大多數都是過錯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無過錯責任,比如環境污染侵權、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產品質量致害、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等等。你所問的律師的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我不知道你們之間是怎麼約定的,但處理的原則就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當然,你們之間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無效。
『叄』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污染危害環境而侵害了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
1.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發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是環境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在其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首先,關於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都沒有把故意或過失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環境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於環境侵害行為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從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符合公平原則。其次,關於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即使達標排污,只要從事排污並發生了危害後果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不得以達標排放作為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實施了致害行為;(2)發生了損害結果;(3)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環境保護法規定,即使具備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在三種情形下也免予承擔環境民事責任。這三種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3)第三者過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肆』 侵權的民事責任有哪些免責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版對損害的發生也有權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伍』 八種特殊侵權的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免責事由
原則只有三種。行為有八種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承擔責任要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
特殊侵權的歸責原則有:
1、「無過錯責任原則」以稱「嚴格責任原則」即承擔責任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也就是說,行為人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即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推定其有過錯,承擔責任。這是過錯責任的一種,但適用特殊侵權行為;
3、「公平責任原則」即雙方都沒有過錯,公平分擔責任。
具體的「特殊侵權行為」有:《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陸』 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形式和免責事由
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2)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3)行為人有過錯;(4)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含義:
所謂原則是指從某類問題中抽象出來並對解決該類問題普遍適用的基本准則。
歸責(imputatio/imputation)即確認和追究侵僅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歸責亦即責任的歸結或歸屬。
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種根據來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即歸責基礎)。它也是解決侵權的民事責任時普遍適用的基本准則。由此可見,普遍適用性是其基本特徵。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指在民事責任的歸屬與承擔方面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基本准則。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分為三種: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公平原則。
免除民事責任的條件:
在民法理論中,免除民事責任是指在有損害事實存在的情況下,行為人或者相關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它並不意味著行為人或者相關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予以「豁免」。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免除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義,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風災、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權利損害的
如果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於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所造成,則不能由行為人或者相關人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三、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害而無不當或未超過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為合法的,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合法的致害行為主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正當執行職務等。
『柒』 關於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受害人同意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
從語義上講,是指某人對某一事實或者行為作出的允許或者承認,是一種意思表示。在侵權法上,受害人同意就是受害人對其受害作出的允許或者承認。按同意的時間順序看,受害人同意可分為受害之前的同意即預先的同意,侵害進行中的同意和受害後的同意。受害後的受害人同意就是在損害結果發生之後,受害人自願承認並接受該受害結果,而免除侵害人的責任,實為責任的承擔問題,而不涉及侵權行為在法律上的性質,不屬於侵權行為法上通常所指的受害人同意范疇。只有在侵害後果產生前的受害人同意才能對侵害行為產生實質的影響,為侵權行為法上的受害人同意。
鑒於此,我們可以對受害人同意作如下定義:受害人同意就是受害人對將來發生的損害作出的自願承擔的意思表示。
例子:
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所謂明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明確的通過言語或文字同意他人針對自己的特定行為或特定損害後果。例如,明確告訴他人可以燒毀自己不希望保留的信件。而默示的同意是指,基於受害人特定的行為而推斷出其對他人針對其所實施的特定行為或損害後果的同意。例如,伸出手臂讓護士抽血。此外,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或者單純的沉默。例如,一個女孩對他人發出的談戀愛的建議保持沉默,此後不能起訴對方進行了恐嚇。
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包括以下幾項要件:必須有明確具體的內容;真實的、自願的;受害人具有同意能力;加害人盡到充分的告知、說明義務;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能夠作為違法阻卻事由或抗辯事由,從而免除加害人的侵權責任。但是,受害人對於犯罪行為的同意既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
『捌』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免責事由
一,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2)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版果關系;(3)行為人有權過錯;(4)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二,免責的條件:
在民法理論中,免除民事責任是指在有損害事實存在的情況下,行為人或者相關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它並不意味著行為人或者相關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予以「豁免」。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免除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義,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風災、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權利損害的
如果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於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所造成,則不能由行為人或者相關人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三、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害而無不當或未超過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為合法的,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合法的致害行為主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正當執行職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