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買賣合同
Ⅰ 房屋抵押買賣,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房屋抵押後是不能買賣的。
如果買賣,必須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
未經抵押版權人同意而買賣的,買權賣合同是無效的。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Ⅱ 房產抵押給個人是不是簽買賣合同
屬於抵押合同
1、根據物權法第187條的規定,不動產抵押除要求訂立書面合同外,還要求辦內理抵押登容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
2、如果你的抵押物經過了登記,是可以對抗第三人的。也就是說,抵押物未經你的同意不能買賣。
3、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抵押不發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這時你無法取得抵押權,當然更不能向房產受讓人主張抵押權。
4、如果是上述第3中描述的情形,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已過債務還款期,法院只能要求債務人還清欠款;如果債務未到期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另外的財產或擔保方式向債權人進行擔保,或要求債務人以賣房款提前清償債務。
Ⅲ 有關於抵押車買賣合同糾紛,需要哪些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內致的原容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採用這種方法。
Ⅳ 房屋抵押買賣,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房屋抵押後是不能買賣的。
如果買賣,必須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內。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買賣容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Ⅳ 先抵押後賣買房產合同有效嗎
一、抵押在先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1、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抵押權人不得再就該房屋行使抵押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房屋的,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或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3、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告知買受人抵押事項而轉讓抵押房屋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予以支持。但抵押權人追認轉讓或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4、抵押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不得對抗房屋買受人。
二、購房人防範買到抵押房或買房後又被抵押有以下兩種方法:
1、購房人在購房前仔細查驗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許可證中第一欄,是工程名稱,很多工程都是分期開發的,要看清楚具體是哪一棟樓宇,自己想購買的樓宇是否在該期的范圍內;在許可證上有一欄專門寫抵押情況的,如有抵押,在備注中會有詳細的說明。
2、購房人所購房屋的開發商如果能按照法律及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登記備案,則表明該房屋不存抵押的情況,《物權法》實行後,登記備案被視為預告登記,具有準物權的效力,可以有效防止開發商「一房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