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原則
❶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主要遵循了以下三個基本原則:一版是一致性權原則。實施條例不突破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合同法的制度相一致。實施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下位法,必須堅持勞動合同法確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制度,不與勞動合同法相抵觸。二是協調性原則。實施條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妥善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關系、企業發展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系、保護勞動者利益的長遠目標和現階段目標的關系,准確體現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維護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調。三是可操作性原則。對勞動合同法中比較原則的規定和社會上容易產生誤解的條款,作出具體、細化的規定和必要的銜接,增強勞動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
❷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什麼原則
訂立來勞動源合同需遵循合法原則: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本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其次,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訂立勞動合同需遵循公平原則: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勞動合同需遵循平等自願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系。
❸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以下供參閱 點下採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合法原則。即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而違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會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合法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
(1)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合法。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勞動者應是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外國公民也可在我國就業,但其就業年齡須年滿18周歲;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記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根據法律規定有使用和管理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不合法,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全部無效,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根據法律規定要承擔法律責任。
(2)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包括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如違反勞動法約定周六加班不付加班費,這種約定無效;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得違反國家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如違反婚姻法的規定,約定在賓館工作的年輕的女性不得結婚、戀愛,這種約定違法無效。
(3)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強迫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具有嚴肅、慎重、明確、有據的特點。
2.公平原則。即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公平合理,利益均衡,不得使某一方的利益過於失衡。作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勞動關系的運行中不應有傾向性,但由於用人單位在組織上、經濟地位上與勞動者存在明顯的優勢地位,且雙方信息不對稱,勞動者往往在勞動關系運行中處於劣勢。因此,勞動合同立法及執法有必要通過制度設計,加強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消除雙方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均衡,以實現結果公平。
❹ 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
(1)對公民來說意味有就業權和擇業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第一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1)偏重保護和優先保護:勞動法在對勞動關系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於保護處於弱者的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本位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本位,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利益;
(2)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群體的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它存在於勞動關系的締結前、締結後或是終結後都應納入保護范圍之內;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5、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1)雙重價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標準是能否兼顧效率和公平的雙重價值取向,勞動法的任務在於,對勞動力資源的宏觀配置和微觀配置進行規范;
(2)勞動力資源宏觀配置:即社會勞動力在全社會范圍內各個用人單位之間的配置;
(3)勞動力資源的微觀配置:處理好勞動者利益和勞動效率的關系。
(4)勞動合同法原則擴展閱讀: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査制度等。
❺ 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❻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及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4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
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僅包括3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可見,在用人單位的適用范圍上,《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事業單位,不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而只要簽定勞動合同,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二、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也是勞動合同法的主旨。這里的平等,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其含義主要包括:
1、勞動者只要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就享有與他人一樣平等的就業機會。這種機會平等,不要求也不能要求當事人通過勞動合同最終取得的結果也是平等的,但是,勞動合同法可以依託勞動法的勞動基準規范,對差距過大的合同結果予以矯正,這也是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差別之一。強調機會平等而不是結果平等,能夠促進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精神,發揮其主觀能動性,積極履行勞動合同義務;能夠促使僱主實現資本增殖,不斷提高工資待遇水平和勞動生產條件。
2、勞動者不應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和非法辭退,並不得降低勞動報酬的其他福利待遇。
3、平等性原則不僅僅表現在締約階段的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階段,雙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盡管僱主對勞動力有管理權和支配權,但勞動者的人格權不受非法侵犯。僱主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或強制方法強迫勞動者勞動,不得非法侵犯其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不得以不安全的生產條件和超過法定標準的職業性危害因素場所對勞動者健康和生命權構成侵害。
4、平等性原則並不排斥公權力意志的強力干預,勞動關系雙方實力差距的懸殊性和勞動關系的社會化特徵,為公權力的干預提供了基礎。
(二)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自由反映了商品經濟的本質要求,近代資產階段國家民法確立了這項原則。我國曾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否定合同自由。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特別是《勞動法》頒布後,逐漸引入了訂立合同自由的理念。但由於長期以來勞動法學界對勞動合同法的私法原則研究不夠,勞動合同的自由原則的內涵和外延缺乏共性認識,因而,公權力意志對勞動合同的自由原則干預太多,造成了勞動關系國家設立或包辦的局面,使現代企業制度在招工用人方面改革步伐太小。勞動合同法確定合同自由原則,必然意味著確認符合法定條件的合意將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割斷了合意自由與行為人追求的法律效力之間的聯系,此類自由也就失去了法律意義。勞動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與上升為法律的國家意志的統一體。一方面。國家以勞動合同自由原則為勞雇雙方留下較大的行為空間,另一方面,以強行法律規范對人格權和生存權予以保護。當事人的行為只要不違反強行法的規定,就賦予勞動合同法律拘束力。因此,勞動合同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 真正的合同自由應包括自我限制。
❼ 我國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勞動法基本原則是指勞動法所包括的,並在調整勞動關系以及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時所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是整個勞動法部門的原則。
(一)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是我國憲法總綱第六條規定。這一原則體現生產和分配的統一,具有豐富的內涵。
「各盡所能」是「按勞分配」的前提,調整生產過程中的社會關系。首先,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可以「盡其所能」。對於尚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來說,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用人單位,從而使勞動力與生產資料進行具體的結合;對已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來說,為本人、也為社會勞動,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其次,對用人單位來說,應該不斷改進勞動組織,調整和改善勞動者的分工和協作形式,使勞動者的「所能」盡量地發揮。最後,對國家來說,社會主義國家應該鼓勵和保障勞動者「盡其所能」。
「按勞分配」是調整分配過程中社會關系的原則,它要求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量(數量和質量)分配個人消費品。經濟體制的改革尤其是工資制度的改革,將使國家從直接控制轉向間接控制。企業有了經營自主權,集中化決策向分散發展。由於經營情況、設備條件、自然環境等不同,造成企業間經濟效益不同,不可能實行按勞分配。企業間只能按價值規律的要求,通過市場聯系起來。按分配只能在企業范圍內實行。按勞分配的實現要受價值規律的制約,按勞分配的量是價值規律作用的結果,價值規律通過商品價值與價格的波動,決定著按勞分配的實現程度。如果市場上供求平衡,商品價格與價值相符,按勞分配就能正常地實現;如果供求不平衡,價格高於或低於價值,按勞分配就可能超額實現或者不能充分得到實現。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分配依據的勞動量,不能是個別勞動量,而應該是以企業實現的社會必要勞動量為依據,而且按勞分配是從整個社會的長期趨勢來說的。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是由勞動關系所具有財產關系屬性和平等關系的特徵所決定的。我國的勞動關系作為一種財產關系是一種等量勞動相交換,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相交換的關系。勞動力是勞動者賴以謀生的手段,也是其交換消費資料的財產。然而勞動力是一種蘊含在勞動者體內的非對象化的因素,它是不能計量的,因此也無法直接按勞動力分配。只有「各盡所能」,讓勞動者實際發揮,作為勞動表現出來,才成為可以計算的依據。「按勞分配」正是根據勞動力實際發揮的狀況進行分配。這種以勞動力的實現程度作為分配尺度,比較好的體現了勞動關系在建立時所具有的那種平等的特徵和財產的屬性。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也可以說是勞動領域中的等量勞動相交換或等價有償原則。
(二)保護勞動者原則
「保護勞動者原則」是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一系列規定體現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開宗明義,在第一條中就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保護勞動者原則」主要是通過提供勞動者的就業機會或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過度勞動的傷害,在勞動者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物質幫助來實現的。勞動立法既要維護用人單位的經營權,也要維護勞動力的所有權。而在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時,依據「保護勞動者原則」,有必要在立法時有所傾斜,把保護的重點放在勞動者這一方面。
「保護勞動者原則」是由勞動關系所具有人身關系的屬性和隸屬關系的特徵所決定的。作為一種人身關系,勞動者是勞動力的物質載體,兩者不可須臾分開。然而兩者又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勞動力的過度使用會損害勞動者的健康;勞動力在不安全狀況下使用又可能危及勞動者的生命。當著勞動力由勞動者本人來支配時,矛盾並不突出,而當著勞動力的所有和勞動力的支配在一定條件下分離之後,由於用人單位掌握了勞動力的支配權,形成了帶有從屬性質的縱向關系,可能會導致權利、義務的失當,出現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從而危及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可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並不完全相等,勞動者處在一個相對較弱的地位,因此勞動法應將保護的重心放在勞動者這一方面。「保護勞動者原則」也可以說是勞動領域中的保護弱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