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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16 09:43:46

① 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嗎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專根屬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② 農村征地款分配是不是沒有法律規定的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專費以及地上屬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三項費用經政府審核發放到村集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的規定加以論述,幫助理解。

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2、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征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3、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③ 承包集體土地被國家徵收給予的補償如何分配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等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徵收土地時,必然會對承包經營戶的財產造成損失,為了彌補被征地農戶在農田基本建設中投入的損失,理應對被征地農戶予以補償。當發包方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收到上述費用後,有義務將這些費用支付給相關的農戶。如果拒不支付,則構成對這些農戶的侵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民有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的權利。當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方的情況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但當承包方採取轉讓,互換的形式流轉時,則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關費用。因為轉讓和互換,不同於轉包或出租的形式。轉包或出租,承包方和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並沒有改變。而轉讓和互換的形式,第三方已經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經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和義務。
二.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征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通過支付安置補助費,保障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戶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補助費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1月16日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經(1995)13號復函中曾確定,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二款規定,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可見,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安置補助費並不必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5)13號復函的精神已不再適用。 當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統一安置時,安置補助費應當發放給該家庭承包方或用於支付該家庭承包方的保險費用。發包方應當支付而拒絕支付安置補助費,侵害了許棄統一安置家庭承包戶的合法權益,該家庭承包戶作為被侵權人起訴發包方,請求發包方支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三.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後,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於化解的特點。目前,由此引發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目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後,是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定,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安置費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包方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後,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④ 徵收土地補償費分配,怎麼解決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不知抄你是什麼問題內部分配的話襲,只能就是家裡的事自己解決。
如果是村集體和你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對於土地補償費具體的分配辦法,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民主決議,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具體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主要用於被徵收農民。

⑤ 關於農村拆遷土地款分配糾紛到哪裡去調解

農村土地被徵收、房屋拆遷,對於已經分戶的家庭,應該由家庭成員共同協商確定土地補償款和房屋拆遷費的分配方案;對於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鄉級人民政府調解解決或者由人民法院裁決。

⑥ 村民對徵收補償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保全嗎

村民對徵收補償分配方案有異議是否可以申請保全的問題,需要根據請求事項與事實,由受訴法院來決定:

一、如果是「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或「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只要法院能予受理的,則就可以申請訴訟保全或訴前申請保全。

二、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則就不能申請訴訟保全或訴前申請保全。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⑦ 棚戶區改造房屋有爭議拆遷款該如何分配

為鼓勵棚戶區居民按期拆遷,調動承接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積極性,凡列入全省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均可享受地方優惠政策。這是6日記者從長春市地方稅務局了解到的。
因拆遷而購普通住房的免徵契稅
棚戶區居民以拆遷補償款自行購買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免徵契稅。如購置房屋超出普通住房標准,則以住房成交價格扣除拆遷補償款的余額徵收契稅。以實物補償方式承受住房的,對不超過原拆遷面積的(在原拆遷面積內不受分戶限制)免徵契稅。對超過原拆遷面積而低於普通住房標準的,可免徵一處房屋的契稅。
長春市的普通住房標準是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
具體辦理時,原棚戶區居民應持拆遷主管部門核實為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並統一編碼、加蓋公章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身份證、新購房屋合同、發票等地稅部門要求提供的資料,到房屋所在地契稅徵收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地稅部門核准後,將《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原件存檔一份備查。
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棚戶區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拆遷補償款免徵土地增值稅
對棚戶區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土地增值稅。
償還原拆遷面積房屋部分暫不徵收營業稅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償還原拆遷面積房屋部分,經主管稅務部門核准,暫不徵收營業稅。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戶區回遷最小戶型面積標准進行回遷的,可視同償還原拆遷面積房屋。
開發商可減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實際拆遷棚戶區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土地使用稅。對其開發的閑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徵房產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
對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劃撥方式從國有土地儲備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但在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

⑧ 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怎樣分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土地補償費的收益主體應該是集體組織內部的全體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所以對於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村集體需召開村民會議,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如何使用。

(8)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糾紛擴展閱讀:

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分為三種,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徵收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准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

①青苗補償標准: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②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准,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⑨ 農村新增無承包地人口在徵收集體土地時得不到征地補償款,有沒有訴訟維權成功案例

隨著我國城市化的進程,農村中越來越多的集體土地被徵收為國有土地。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三項費用經政府審核發放到村集體後,哪些費用應分配到村民手中?哪些村民享有請求分割的權利?實踐中,為徵收補償費發
生糾紛的案例很多。為此,筆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加以論
述,希望使農民朋友對些問題能夠深入理解。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青苗補償
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等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徵收土地時,必然會對承包經營戶的財產造成損失,為
了彌補被征地農戶在農田基本建設中投入的損失,理應對被征地農戶予以補償。當發包方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收到上述費用後,有義務將這些費用支付給相關
的農戶。如果拒不支付,則構成對這些農戶的侵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民有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的權利。當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方的情況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
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但當承包方採取轉讓,互換的形式流轉時,則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關費用。因為轉讓和互換,
不同於轉包或出租的形式。轉包或出租,承包方和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並沒有改變。而轉讓和互換的形式,第三方已經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經退出
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和義務。
二.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征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通過支付安置補助費,保障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戶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補助費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1月16日
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經(1995)13號復函中曾確定,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
條第二款規定,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
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可見,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安置補助費並不必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5)13號復函的精神已
不再適用。
當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統一安置時,安置補助費應當發放給該家庭承包方或用於支付該家庭承包方的保險費用。發包方應當支付而拒絕支付安置補助費,侵害
了許棄統一安置家庭承包戶的合法權益,該家庭承包戶作為被侵權人起訴發包方,請求發包方支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三.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後,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
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於化解的特點。目前,由此引發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目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後,是
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
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定,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
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安置費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包方支
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
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後,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
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
額。
對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標准問題,是我國現行法律上的空白點,也是法學界的一個長期爭論而懸而未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徵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
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外出經商,務工等人員在沒
有在外地有穩定收入或社會保障時,應當對其村民資格保留。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人員等並不喪失成員資格。
因「農嫁農」問題,如嫁出後與原集
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不宜認定其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進入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但常住戶口尚保
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於只是空掛在集體經濟組織,而並不以經營本集體承包地為生活保障的人員,雖然具
有本村戶口,但也不能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因成員資格問題與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爭議,可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自己的成員資格,由法院作出判定,並
要求分配應當分得的土地補償費。

⑩ 徵收拆遷補償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轉載一篇文章,希望能夠回答你的問題。近期,法幫平台接到很多咨詢很多被拆遷人的咨詢,拆遷補償標准怎麼確定?為了弄清楚這一點,法幫編輯特地拜訪了著名拆遷律師團隊恆略律師事務所征地拆遷團隊。本期給大家分享的是城市土地建築徵收標準的確定。

第一、對企業佔地或建築的徵收補償標准。
恆略律師事務所征地拆遷團隊李律師對筆者表示,企業拆遷補償分為以下幾部分:首先是對地的補償,地面價格根據剩餘土地租賃年限和市場價格確定;其次是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計算方法為一是根據被徵收房屋的總體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預先由雙方協商約定二是根據房屋的面積按照單位面積補償一定金額來計算,最低標准為建築成本價;第三是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合理的搬遷費用,這個計算方位一是根據營利性房屋的前幾年的年平均經營收入和利潤等指標乘以停產停業的期限(年份)來計算,二是由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確定,或者根據實際損失補償計算,協商確定。
第二、城市商鋪性質商品房的拆遷補償:
恆略律師事務所征地拆遷團隊王律師對筆者表示,商鋪性質房屋首先要明確補償的對象是誰,其次才是補償標准。恆略征地拆遷團隊這些年代理的很多案件在辦理的過程當中都遇到類似的糾紛。因為大多數商用住宅都是租用的,所以這裡面爭議的焦點在於承租人是否有獲得補償的權利。恆略拆遷律師王律師對筆者表示,這點需要看是否在租賃期內,首先要看租賃合同中是否有關於拆遷補償的明確約定,如果有,則按照合同約定來進行,如果沒有則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按照法律規定,承租人是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的。就補償標准而言,恆略征地拆遷團隊王律師對筆者表示:正規的商務用途的房屋,按商鋪進行補償,住宅改為商用性質的,有營業執照的,可以高於住宅,但一般不會和商鋪一樣高。如果是租用的商鋪、門面,


第三、棚戶區拆遷補償標准。
棚戶區的另一個名字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城中村」,指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建築密度大,層數小,人均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很不齊全的一類房屋,例如北京的唐家嶺就是全國有名的棚戶區。對於這類房屋,恆略征地拆遷律師秦律師對筆者表示:一種情況是如果徵收的區域屬於國有土地,補償就不低於周邊的類似房地產的價格,如果是集體土地的話,補償最低也不低於重新安置的新房價格;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子,周邊房子市場價又比較高,依據集體土地上的房子建築成本價補償就比較虧。對於這類房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貨幣補償的最低市場價,被拆遷戶可以周邊房子市場價作為拆遷補償基準價。
第四、未確定產權證的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恆略拆遷團隊楊律師對筆者表示,一種情況是08年之前建的、沒取得房產證或准建證的房子,實踐中通常很難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可以獲得和有證房屋一樣的補償,恆略拆遷團隊楊律師也特別提醒,以違建之名嚇唬你,要強行拆除的,一定要堅持住,不要被對方的「違建」名義嚇住;無證的方子另一種是08年以後建沒的曾經申請合法審批手續的,不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搶建行為,這種情況以最低建築成本價補償。但是如果被認定為搶建的,那麼就沒有補償或者補償很少,這種情況下有必要聘請律師對認定標准進行核查監督。


第五、特殊群體住房拆遷補償標准。
最後是恆略律師團隊負責人王律師告訴筆者的一種特殊情況,屬於對特殊主體補償有專門的的政策支持,這裡面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哪類群體屬於特殊群里,另一個是補償標准怎麼確定。首先特殊群體人員包含的群體為超生子女、輪換工、出嫁的姑娘、入贅的女婿等。補償的確定是如果當地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當地並未出台具體規定,一般原則上應以遵循重集體經濟組織習慣和合法性兩個原則。
以上是法幫論壇編輯根據采訪著名恆略征地拆遷團隊——恆略律師拆遷團隊的口述材料整理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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