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協議
① 簽訂車輛委託管理協議會有哪些風險
一般沒有風險,即使出事故了,你不存在過錯的也不承擔責任。
《侵權內責任法》
第四十容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② 公司要我寫一份有關車輛管理的協議,請問該怎樣去寫
以下資料供你參考:祝你工作順利!
公司車輛管理的辦法
為合理使用汽車,提高汽車使用率,降低能耗,特製定本辦法。
一、公務用車
1、公司員工在市內參加各種業務活動,到外地出差或開會,在徵得部門負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申請派車;
2、公司員工遇有緊急、重要公務或因路遠等必需用車的情況時,在徵得部門負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申請派車。
3、公司組織集體活動,酌情安排用車。
二、非因公用車
1、職工因重病急診、重病住院和女職工生產住院必須用車的,經批准可以免費使用。
2、經批準的其他非因公個人用車(包括離、退休人員),一律按規定收費。
三、用車手續
1、凡可預見的公務用車,請在公務前一天與綜合部預約,以便安排。
2、職工非因公用車(因傷病除外),提前二天預約,由綜合部酌情安排。
四、費用結算
1、用車費用的結算採取用車人簽單,按月按部門分攤的方式進行結算。
2、用車人在每次用車前應要求司機將小表復零,用車後對里程數、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進行核實,並在《單車行車台帳》上簽字確認。所有費用一律由司機先行墊付,至下月初至財務部統一結算。
3、當二個或二個以上部門合用一輛車時,司機需在用車結束前按單程、雙程及人頭數進行費用分攤,並分別由用車人簽字認可。
4、各部門用車費用需由司機在下月初匯總後交各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否則不予結帳。
5、各部門的用車費用一律納入部門成本。
6、對非因公用車,除規定免費使用的情況,一律採取用車人簽單,在用車人下月工資扣除的方式進行費用結算,但司機需在《單車行車台帳》上註明「私用」。
7、用車結算價以《單車結算價目表》為准。
公司車輛管理規則
1.機動車輛由經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原則上由專人駕駛,遇特殊情況必須更換或替代駕駛員的,應由經理辦公室批准。
2.車輛的年檢、保養、清潔、停放以及辦理保險等車務手續由駕駛員負責辦理。
3.駕駛員出車前必須認真做好車輛檢查,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部件齊全、制動有效,不允許病車上路。如有部件損壞和不安全因素隱患,應及時處理直至修復,確保安全運輸。
4.車輛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駕駛人員在特殊天氣情況下可根據車況適當調整。雨雪等惡劣天氣後及長途返回時,車輛外表嚴重污染的應及時清洗。
5.車輛在公司期間應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車位,外出期間駕駛員應尋找合理的停車場所停放並保證車輛的安全;
6.遇交通事故或車輛被損壞、被盜竊的,應及時報警並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到場解決。
7.公車私用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險公司理賠的費用外,由責任人負責賠償給他人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
8.未經公司批准擅自用車,使用者按正常用車費用的5倍繳納車費,另外對駕駛員每次罰款200元。
9.車輛每年應徹底大修保養一次。車輛大修是一次全面的系統質量鑒定,應由資深車輛技術人員和駕駛員對車輛認真檢查,對不符合質量要求部位應請承修方及時整改合格後方可接受。新車和大修後的車輛有一段磨合期,駕駛員必須注意控制車速及其它養護工作。
10.車輛使用規定:
公司車輛一般不外借。
公司車輛原則上不用於單程30KM以內的短程外出(辦理5000元以上的大額存取款、攜帶公司機要文件物品等其它特殊情況除外)。
員工遠程外出(單程30KM以上)應合理安排出行時間,以保證效率、節省時間、減少費用為原則,首選地鐵、輕軌等公共交通工具。在公交線路確實不暢,且時間確實緊急的情況下,經部門經理(含)以上領導批准,方可使用公司車輛,並在使用後由駕駛員立即填寫《出車登記表》。
因項目原因而使用公司車輛的,按1元/KM計算項目成本,由駕駛員、項目主管、批准領導分別簽字後報財務核算,從項目組包干車費中扣減。
《出車登記表》由駕駛員負責統計、保管,財務部負責監督、核算,必須如實記錄,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
處理汽車維修糾紛:
一、協商是首選的處理方法
協商是首選的處理方法,因其可以節省時間和維權成本。消費者可直接向修理廠提出汽車維修存在的問題,並明確提出返修、換件或賠償損失的要求,協商時可將依據或證據告知或出示修理廠,但原件和重要物證一定要自己保存好。首先與承修方協商,要求對方承擔補修、返工或者賠償損失。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既省時又省錢,還可以避免雙方的矛盾激化。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可以申請有關機構鑒定。
鑒定是由消費者和修理廠共同要求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汽修質量責任認定。如果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汽車維修質量鑒定的受理機關是各級道路運管機構,這一機構隸屬各級交通局。該機構會做出實事求是的、具有權威性的技術分析和事故鑒定報告。
二、調節是處理糾紛的一種手段。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承托雙方因維修質量和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如果承修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向道路運管機構申請組織技術鑒定和調解。調解是消費者申請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調解,此時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都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在調解過程中,申請方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保持車輛的原始狀態;
(2)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電話,糾紛的詳細過程,申請調解理由及要求;
(3)提供相關證據,包括汽車維修合同或維修委託書、車輛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費用結算清單、其他與申請調解事項相關的資料。參加調解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舉證責任,並對舉證事實負責,因此,托修方在送修汽車及結算時,一定要向承修方索取並妥善保管的有關資料,一旦發生糾紛,才能提交投訴或調解所需的證據。
三、鑒定是糾紛調解的必要條件。
汽車維修質量糾紛如果需要通過技術分析或鑒定進行責任認定的,技術分析和鑒定由汽車維修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質量檢測或技術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拆檢車輛有關部位時,當事雙方必須同時在場,一致證實拆檢情況,質量糾紛調解過程中拆檢、技術分析和鑒定的費用在責任認定後由責任方按責任比例承擔。認定汽車維修質量責任的原則是:
(1)承修方不按技術標准、有關技術規范和工藝規程修理汽車、選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
(2)承修方應托修方要求未按有關技術規范和工藝規程所確定的維修范圍進行汽車維修作業,而承、托修雙方無質量協議或其他約定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
(3)承修方在進行車輛維護和修理作業時,對所拆裝的配件未進行鑒定或雖發現相關配件不符合技術要求但未與托修方簽訂質量責任協議,在質量保證期內因該部件引起的質量事故由承修方負責;
(4)因托修方違反駕駛操作規程和違反車輛使用、維護規定而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托修方負責;
(5)雙方簽訂的汽車維修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規定的責任確定。
根據交通運輸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的質量保證期是: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萬公里或修竣出廠之日起100天;二級維護的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30天;一級維護、小修或專項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10天。質量保證期中的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到達者為准。
汽車維修質量糾紛和維修合同糾紛的調解根據有關技術標准和資料,技術分析和鑒定意見書,當事方的陳述、質證、辯論,分析事故原因,確定糾紛雙方應負的責任,調解各方應承擔的經濟損失。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不履行協議,有關當事方可依法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訴訟是質量糾紛的終結程序
訴訟是車主直接向法院起訴,可以不經鑒定程序、在調解失敗後直接起訴。如果用戶對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用戶也可以不經過鑒定程序,調解失敗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車主可以請求法庭適用"舉證倒置責任",即由承修方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承修方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按照正確的技術和工藝進行修理而且修理質量完全符合國家標准。如果提供不出這種證明,則可以推定維修質量不合格。車主應向法庭提供損壞實物、損失清單、發票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