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效力
❶ 當事人可否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擔保合同能否獨立於主合同效力之外?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貿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於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對外貿易中,以及中國政府在世界銀行等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業務中的擔保,才能承認其獨立性,其他類型的擔保,均不能夠獨立存在。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
❷ 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合同其實是屬於一種對責任財產的補充,為了就是能夠促使債務人履行自己的債務,從而能夠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到侵犯。擔保合同在債務債權當中是相對獨立的,同時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民事合同。在擔保合同當中對擔保期限是有所約定的,下面小編要介紹的內容就是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證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並生效。
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證書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
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
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後,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並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 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
(三)質押的生效
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綜上所述,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這個問題按照我國的擔保法來處理,一般是擔保時間到期了以後六個月之內可以追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如果在此期間債權人並沒有因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候產生了相關矛盾跟糾紛,其實保證人在保證合同當中約定的期限到期了以後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了。
❸ 借款合同擔保人為獨立保證不論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擔保人仍承擔連帶責任。請問這條款真的有效力嗎
這條擔保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當然無效。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如果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就是無效的。
即使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約定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❹ 關於擔保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合同,未通知保證人的情況下,保證合同效力的問題
本人理解兩者並不矛盾。首先,所謂變更主合同,應理解為合同變更時在擔保人不版知情的情況下,涉權及了擔保人的利益(有可能對擔保人的利益造成傷害),這時擔保人才不再承擔責任。舉例,如果債權人、債務人把償還債務的形式改變了,由現金償還改變為轉賬償還或由a賬戶轉到b賬戶等,那麼,這一改變只要沒有造成擔保人的利益損害,這種合同的更改,擔保人就需要繼續履行擔保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如果甲乙雙方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更了償還時間,對違約者加重了違約責任等,這一變更有可能對擔保人的利益造成損害,那麼變更後的合同,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再具體一點說,如果原協議規定3個月內要求債務人把錢還清,而當事雙方在未經擔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把還款時間變更為5個月,那麼,只要原合同規定的3個月償還時間一過,擔保人就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反之,如果未經擔保人同意,把還款時間提前了,擔保人的擔保時間仍然是原來的時間,提前還款的約定,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不能理解為,只要甲乙雙方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更了合同,你就免除了原擔保責任,能免的只是變更後的責任,原來的擔保責任還是有效的。僅供參考。
❺ 最高額擔保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符合法律規定嗎
從擔保法一般規定,若擔保合同的主合同無效,那為擔保合同又約定的擔保合同應該無效。專由於商業經濟中當事屬人雙方出於各自利益考慮,若一方提出擔保的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由次產生的又一擔保合同有效就要看約定的內容和標的了。若都雙方同意且對誠信進行約束,那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擔保合同也是可以有效的,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
❻ 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就視為有效。但如果保證人發現貸款用途發生變化,他可以申請撤銷保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