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回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答。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了爭議管轄的人民法院,符合《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當產生糾紛爭議時,由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否則,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B.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的確定:
級別管轄: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內轄。
地域管轄:容
(1)協議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法定管轄:當事人對地域管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C.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選擇法院管轄
工程施工到一半,雙方產生糾紛,南寧公司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福建公司退出施工工地,並進行結算。
經查,福建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住所地為福建省福州市,工程施工地在南寧市青秀區。本案存在選擇管轄,即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但南寧公司沒有就近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而是跑到千里之外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律師意見
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的結算糾紛,屬於合同糾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福建公司與南寧公司是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生糾紛,根據上述規定,南寧公司可以向福建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福建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地是福建省福州市,因此其住所地是福建省福州市。涉案工程位於南寧市青秀區,因此合同履行地是南寧市青秀區。因此,南寧公司要起訴福建公司,可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筆者認為,南寧公司在選擇向哪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時,應考慮以下因素:1、節約成本。因南寧公司在南寧市,如果就近選擇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可以節約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從而降低訴訟成本。2、方便訴訟。此類糾紛一般要法院委託第三方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如果選擇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可為鑒定需要進行的實地測量提供方便,從而減短鑒定時間,為案件的審結提速。
南寧公司舍近求遠,選擇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也許是更相信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決。
D.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被告不提管轄權異議可否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其他法院受理後雙方調解結案的無需移送其他法院你好:屬於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的案件,調解不成,應當以送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E. 新民訴法實施後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可否約定仲裁
可以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劃分到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疇,作為房產建築企業,平時在簽訂合同約定管轄時也應重視這一變化。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案件,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擴展閱讀:
仲裁時效
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
仲裁分為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兩個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商事仲裁時效
縱觀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並未見涉及商事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2、仲裁時效的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於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此外,對於勞動仲裁來說,如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F. 建設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引起的糾紛,應由哪個
建設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引起的糾紛,屬於專屬管轄,應當由工程所在地回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答》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G.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系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別。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