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⑴ 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
我國《合同法》並未規定合同解除的對象必須是成立並生效的合同;其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樣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選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來終止該類型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使附有生效條件所約定的義務。
比如報批義務,相對於主合同義務同樣具有獨立性,可以適用預期違約的法理,賦予合同解除權;再者,從市場交易的經濟效率角度出發,若因惡意相對人,使合同長期處於未生效狀態,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行使合同解除權是最直接和有效的保護途徑。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擴展閱讀:
效力
1、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2、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對於損害賠償的范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
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採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⑵ 合同成立就一定生效嗎合同不成立就一定無效嗎
你好,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比如有的合同附生效條件,成立時就未必生效。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是兩個概念,沒有交集,合同不成立談不上有效或無效的問題。
⑶ 請問,合同成立,但是沒有生效,違約人需要付違約責任嗎
<p>你的問題與舉例矛盾,不好判斷;</p><p>按照標題講的:合同成立,但是沒有生效,就不存回在違約問題,也就談答不上違約人的承擔違約責任問題;</p><p>舉例是:合同成立並且生效,到期b並沒有付錢給a,b屬於違約,應當負違約責任。
</p>
⑷ 無效合同、合同無效與合同不生效之間的區別
無效合同:就是指自簽訂時就無效的合同。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專同而言的。
凡不符合法律屬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於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是一種合同的法律狀態,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
合同不生效:也是一種合同的法律狀態,是指合同成立但仍然沒有生效。主要包括兩個情形:1.附條件、附期限合同。在條件成就、期限屆滿前合同未生效。2.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合同。在合同簽訂後,批准前,合同未生效。
⑸ 無效合同、合同無效與合同不生效之間的區別
無效合同:就是指自簽訂時就無效的合同。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回
凡不符合法律規答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於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是一種合同的法律狀態,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
合同不生效:也是一種合同的法律狀態,是指合同成立但仍然沒有生效。主要包括兩個情形:1.附條件、附期限合同。在條件成就、期限屆滿前合同未生效。2.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合同。在合同簽訂後,批准前,合同未生效。
⑹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可否按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後,於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為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產生的前提回不是合同成立答,而是合同生效。但是,合同一旦成立,即使還未生效,也對當事人產生一般法律約束力,該約束力的內容
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8條、《民法通則》第57條),問題是:當事人若違反該一般約束力而產生的責任應該如何定性?首先應該不是締約過失責任,因為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或被撤銷所具有過失,因該過失而承擔的責任,其性質上是一種法定之債。那麼是否可以認為違反合同成立後一般約束力的行為而產生的責任是違約責任呢?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產生的基礎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由此可見,似乎也不應將合同成立後當事人違反一般約束力的行為而致的責任視為違約責任。
回到你所提的問題上,違約責任始於合同生效。但合同成立後也可能產生責任,這種責任性質幾何,尚需見此貼的後來者回答之。
⑺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具備法律效力嗎謝謝!
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它不具備生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一方無法請求對方履行。但它已經成立,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法律保護的內容就是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只具有所謂的「形式拘束力」。在未生效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備後,未生效合同將成為生效合同,獲得「實質拘束力」,當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確定無法補齊時,未生效合同終成為無效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權利義務開始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分屬合同法的不同范疇,屬於不同的制度。
《合同法》未對期待權之保護予直接規定,但《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的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這一規定,以條件擬製成就或不成就的間接方式對相對人的期待權給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