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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16 03:55:21

『壹』 什麼是標準的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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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以下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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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經濟交易內容不同,合同的內容就會不同,但各種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條款,缺少這些基本條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會存在問題。合同的基本條款有: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稱(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委託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戶口所在地或經常住所地、經濟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或主要經營場地)、電話、傳真、銀行賬號等。這些因素應當盡量註明,主要是為了經濟交易的一般需要(如發貨收貨地、通信地址、聯系地)和經濟管理的特殊需要(如發生糾紛時司法文書送達地、強制措施的執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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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標的。標的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如買賣合同中的具體買賣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為等。

(3)數量。數量是衡量合同權利義務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數量(如噸、台、量、個、間),勞務的數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時),有些標的的數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樓,倉儲一批貨,中間涉及到個別物品的單價,也涉及到工作、服務的時間等多種數量標准。概括性數量常用於以勞務作為標的的合同中。在社會生活中,通常沒有數量約定的合同,是沒有效力的合同,在階段供貨合同中,可以約定以收貨單計算合同數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還應當約定損耗的幅度和正負尾差。

(4)質量。質量是對合同標的品質的內在要求,如貨物屬於優等品還是合格品,技術服務是一般技術服務還是特殊技術服務,質量高低直接影響到合同履行的質量以及價款報酬的支付數額。質量標准有不同類型,應當謹慎適用,一旦選擇其一,必須忠實履行,不能「偷梁換柱」。在社會生活中,質量條款能夠按國賓質量標准進行約定的,則按國家質量標准進行約定,沒有質量標準的標的,可約定按樣品來規定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在約定中,除應當注意採用大小寫表現合同價款外,還應當注意在大寫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錯誤、簡寫等情況,以免對以後的履行造成障礙。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確定的各方合同當事人履行各自義務的時間限度,是確認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的一個主要的標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後,也可以同時履行。經雙方協商,還可以延期履行。在連續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規定期限。履行地點是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另一方享受權利的地點。履行地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發貨地、交貨地、提供服務地、接受服務地,具體選擇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確立履行地主要是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義務。履行方式是當事人履行義務採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合同標的的履行方式,這種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貨上門、包工包料、代運、分期分批、一次性繳付、代銷、上門服務等;二是價款或報酬的結算方式。這種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現金支付、信用證支付、按月結算、預支(多退少補)、存單、實物補償等。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應當對守約方進行的救濟措施。違約責任是為了保證合同能夠順利、完整履行而由雙方自主約定的。它可以給合同各方形成壓力,促使合同如約履行。違約責任的種類有:違約金、賠償金、繼續履行等。

(8)解決爭議的辦法。解決爭議的辦法是當事人就糾紛解決協商的一種可取途徑。爭議的解決主要有四種:一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由第三人介入進行中間調解;三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特別約定的條款
基本條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條款,除此之外,根據不同的情況,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別約定的條款,如貨物買賣中的標的物包裝條款等。總之,合同條款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強制性。對於遺漏條款,當事人可以通過訂立補充協議(合同)的方式進一步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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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是律師,依據我辦案的經驗來說,除了以上主要條款以外,在缺乏誠信的當今社會,選擇受理法院特別重要。
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選擇受理法院的辦法:
1、在合同約定受理法院,確定管轄地。因為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合同爭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2、明確合同簽訂地。因為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明確履行地。因為民訴法同時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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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合同爭議不能解決時的處理原則是:息爭(平息爭端)
應該說平息爭端,解決合同爭議的辦法和途徑在合同的主要條款中第八條講得很明白:
解決爭議的辦法。解決爭議的辦法是當事人就糾紛解決協商的一種可取途徑。爭議的解決主要有四種:一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由第三人介入進行中間調解;三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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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合同條款、合同協議書、專用條款、補充協議、通用條款具體是指什麼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對於「《示範文本》的組成」的說明中解釋,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

(2)條款協議擴展閱讀:

合同條款的整體特徵:

正文與附件作為合同文本的整體結構內容時,它們共同表現出了以下三個特徵:結構均衡、適從交易、貫通全文。

結構均衡特徵是指不論合同文本使用於何種交易,它的整體結構應是相互銜接,並且是相互補充的。相互銜接是指正文與附件之間存在的依據是有機相連,不是無故而生。其內容是互補性的,而不是重復的。通過互補對交易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完善與明確。

適從交易特徵是指合同結構的簡繁不是依形式而定,而是依交易實際特徵而定的。換句話說,合同結構服從交易的需要。交易要求復雜時,合同結構就復雜;反之,則簡單。 貫通全文特徵是指合同正文與附件的文字用詞要語意一致,絕無絲毫異議。

『叄』 合同必備條款與主要條款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並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於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使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197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於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類型:

(一)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於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二)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於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者經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三)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後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3)條款協議擴展閱讀:

合同條款的補充,又稱合同漏洞的填補。合同漏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

當合同欠缺必要條款無法成立時,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合同漏洞進行填補,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此,《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對合同條款的補充作出了規定。

一、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肆』 什麼是標准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3)數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並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第二,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伍』 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版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權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陸』 合同中的支付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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