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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事件

發布時間: 2021-01-16 01:11:55

『壹』 文中回顧了很多過去的事件,有必要麼為什麼

著名醫史學家亨利·西格里斯曾經說過,每一個醫學行動始終涉及兩類當事人:醫師和病員,醫學無非是這兩群人之間的多方面關系。從行為學上來說,無論是「醫」還是「患」,其出發點都只有一個——讓病人康復起來。這本該是一對互相協作、目標統一的「利益共同體」,也是最應該互相信任的兩個群體,為何卻表現出了勢如水火的對立?醫患關系僵局如何破冰,僅靠內心的自覺去重建信任夠不夠?

一、上海新華醫院醫生被刺事件

新華醫院醫生被刺事件發生後,上海市衛生局最初將該事件定性為「極為惡劣的嚴重傷害無辜醫務人員的事件」。隨著案情的進一步披露,人們開始質疑其中的一些細節問題。在媒體的再三追問下,上海市公安局針對公眾及醫務人員的質疑發出了三個「明確答復」,答復內容與上海市衛生局最初發布的新聞通稿內容有很大出入。
如果患方採取非正常途徑解決醫療糾紛,醫院通常的做法是報警,以保障醫院的正常秩序和醫務人員的安全,而無論事情的起因和原由是什麼,醫患雙方基本的人身安全應該得到保障,在***在場的情況下仍然出現傷害事件,實在讓人費解。公安回復公眾質疑時表示,出***「沒有採取非常激烈的強制措施」是「有原因」的。那麼「有原因」是否可以成為傷人的合法理由?而「沒有醫鬧,那些人都是家屬」是否就意味著家屬無論採取何種非法手段都不能稱之為「醫鬧」?

醫務人員的3個質疑:

案發頭兩天醫院已報警,案發*********醫院,為何還是發生這樣的傷人事件?是否有「職業醫鬧」參與?20多個家屬參與,為什麼只抓了6個人?

上海公安的三個「明確答復」:

第一,沒有醫鬧,那些人都是家屬。
第二,警方接到報警之後,第一時間趕到了現場,在了解情況之後,並沒有採取非常激烈的強制措施,是因為我們發現這裡面是有原因的。一開始我們起到的作用也只能勸阻、調解。家屬不是「無緣無故」地去鬧,他們也是老百姓,我們得考慮雙方的立場,人性化執法。
第三,到底造成什麼樣的傷害結果?最簡單的,可以去看我們的驗傷記錄。根本沒有像外界傳的那樣嚴重。
公安局新聞辦一位警官說:「可能我這話說得不太客氣,新華醫院應該從自身找原因。為什麼家屬會做這么極端的事情?如果你真的是一個白衣天使的話,別人感謝你都來不及,為什麼會這樣做呢?家屬有他極端的情緒在裡面,做這個事情不太理性,但是,這背後的原因又是什麼呢?」他透露:「……我不知道新華醫院有沒有介紹過,為什麼這些家屬會鬧。是因為新華醫院單方停葯停了兩天,因為患方錢不夠。」

帶著這些問題,《醫師報》采訪了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就這三個答復中的法律問題進行探究。

任何情況下不能傷害醫務人員

《醫師報》:「醫鬧」特指一種行為還是一類人?參與鬧事的家屬可不可以稱為「醫鬧」?
鄧利強:目前對「醫鬧」的定義仍有爭議,但普遍理解認為,「醫鬧」是指發生醫療糾紛後,不採取正常的途徑進行合法維權,在醫院用各種手段鬧事就叫「醫鬧」。而如果有人以此為生,挑撥醫患關系就稱之為「職業醫鬧」。在答復中,認為參與鬧事的人是家屬,而非「醫鬧」的說法是混淆了概念。

無論是不是「醫鬧」,也無論是家屬還是社會人員,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造成人員傷害。

警***作為造成「眼皮下」的暴力

《醫師報》:醫療糾紛發生時,公安機關是否有權利介入?雖然是以「醫療糾紛」為前提,但因此發生暴力事件,公安機關是否有責任制止?
鄧利強: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有合法的途徑和渠道主張權利。醫療糾紛的原因可以通過鑒定等方式,得出合法且有證據效力的結論,用合法的方式主張權利是維護法律尊嚴的必然要求。不採取合法的途徑本身並不應該給予同情,而對非法行為的縱容是「醫鬧」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
答復中,警方表示「他們也是老百姓,我們得考慮雙方的立場,人性化執法。」但問題是家屬進行「醫鬧」本身已經屬於非法行為,作為掌握公權力的司法機構,出現了危害公共秩序和威脅人身安全的事件後,理應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放任傷害事件的發生。如果傷害事件與警方的不作為或措施不到位有關聯,則應該追究相關人員「不作為」的責任。
事件中,醫院在傷害事件發生前兩天***警,***出警後發生傷害事件本身性質就非常嚴重,更不能以醫務人員受傷害的程度輕作為沒有盡到職***托詞***察的職責是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事件發生前報警***事發*****察在場的情況下,仍有人被傷害,這本身就說明了事件的嚴重性。對此警方不應反思嗎?

認識錯誤是警方失職的根本原因

《醫師報》:暴力事件中,「有原因」及一方受傷害的輕重是否可以作為「未採取強制措施」的理由?醫院暴力事件中,警方應擔負哪些職責?

鄧利強:正如答復中所說「新華醫院應該從自身找原因」,事實上,任何醫療糾紛的發生,院方都應該找原因,以杜絕類似的醫療糾紛發生。但作為一個司法機構,阻止暴力事件的發生,查找暴力事件的原因是其應盡的職責。答復中,如果「為什麼這些家屬會鬧,是因為新華醫院單方停葯停了兩天,因為錢不夠」是警方「人性化執法」的理由,那麼是不是說只要是有原因、有理由的暴力就應該被允許?顯然這個邏輯不可能成立。這樣的不當言論是對醫生尊嚴的損害,也是對公權力職責的極大諷刺。
2007年,公安部、衛生部就提出了平安醫院的建設,2009年又進一步強化,而效果如何?在建設平安醫院的浪潮中仍然出現了新華醫院這樣的傷害事件。警方如果仍以「家屬不是『無緣無故』地去鬧」的思路認識問題,平安醫院又談何「平安」。公安出警後,如果有強有力的作為,就會打擊「醫鬧」的氣焰,維護法律的秩序和尊嚴。而消極作為,恰恰會助長「醫鬧」的氣焰。
醫患關系緊張的態勢持續了很長時間,經過平安醫院建設,及《侵權責任法》、《人民調解法》的實施,在各方綜合作用下,各地分別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醫療糾紛的解決和暴力事件的解決還是有契機的。但制度的明朗仍有待執行的嚴謹來試驗,正如諺語「徒法不足以自行」所說,法律無法自己執行,執行法律的人必須履行職責,才能讓法律得以實施。這才應是公權力機關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忠實於職責的體現,同時也是對醫患雙方利益的恰當平衡。

二、「八毛門」事件以道歉收場 醫患言和

事件回顧:

在龍崗開牙醫診所的陳先生最近喜得貴子,可是兒子降生以後,發現肚子有點鼓,深圳市兒童醫院給孩子拍了十幾張X光片後,要求給降生僅6天的新生兒做一場大手術。手術費用可能超過10萬。然而學醫的陳先生隱約覺得有蹊蹺,他拒絕了手術,並帶孩子到廣州治療,結果僅用8毛錢的葯治好了孩子的病。9月5日,陳先生一家來到深圳市兒童醫院討說法。

媒體跟進:

2011年9月5日 下午,深圳新聞網記者和深圳電視台公共頻道記者前往兒童醫院采訪了報料的陳先生和兒童醫院醫務科劉醫生。當晚18:49分深圳新聞網首次報道了「醫院要動十幾萬元的手術 最終8毛錢治癒」一文,引起廣泛關注。

9月5日 深圳電視台公共頻道18點新聞報道「8毛錢的病要動10萬的「刀」」。

9月7日 傍晚,深圳市兒童醫院召開了新聞通氣會,向媒體通報了醫院調查的結果。深圳新聞網22:37記者發稿「深圳市兒童醫院:本院診斷正確拒絕賠償」。

9月12日 晶報報道「嬰兒腹脹再次入院洗腸」。

9月15日 晶報報道「深圳兒童醫院發邀請"八毛門患兒"家長不買賬」。

10月20日 晶報報道「八毛錢治癒患兒」在武漢接受手術,患兒在武漢同濟醫院小兒外科被證實患先天性巨結腸。

10月28日 深圳新聞網頭條報道患者父親向深圳兒童醫院道歉。

10月31日 深圳新聞網公開信:八毛門,我們的錯和愛。

各方評論:

「八毛門」里的真相焦慮和糾結

■ 熱點透視

「新生兒小強(化名)遭遇腹脹,深圳兒童醫院建議做10萬元的手術,而廣州兒童醫院的醫生李成昌僅用8毛錢的葯治好了孩子的病。」小強的父親陳先生5日趕到深圳市兒童醫院討說法,向深圳兒童醫院提出了10萬元的賠償。

當前醫患關系緊張,醫療糾紛頻發的現狀,向來為輿論矚目;醫院里的怨氣苦情,當然也是老百姓目光關注的焦點。事件中「10萬元與0.8元」的巨大反差,無疑是極具戲劇性的情節,於是將積蓄已久的情緒點燃。而「波子哥」(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在網路上的昵稱)的微博介入,則使得局勢進一步地變化。

在廖新波就此事發表的博客文章《如何將10萬:08的真相告訴大家》里,他坦承最初的判斷是「就媒體報道而推論,這是一件技術誤診的事件」,但後來隨著他關注的事態發展,想法又發生了轉變,他認為「後來蒙在事實真相上偽裝紙一層層地剝開,讓真相顯露在大家的眼前」。

那麼,真相究竟是什麼?廖新波只是「提醒有關部門抓緊調查。把事實真相告訴媒體。」由此公眾就將疑團拋給了正處風口浪尖的院方。深圳兒童醫院表示,經過醫院專家組調查,陳先生意見嚴重歪曲事實,對於小強的病情處置完全符合規范,他們不會賠償,歡迎輿論以及衛生監管部門來監督。如此針鋒相對的態度,反映事件仍在真相掘進與官方撇清的拉鋸中糾結。對這樁全國熱議的重大事件,公眾自然期待新公布的事實能給出一個相對更可以接受的交代。

就事論事的話,所涉及的院方處置和診療環節上是否妥當的問題,需要專業而有公信力的判斷。而對此類糾紛的調查主體構成和方式,卻往往擺脫不了「自家人關起門來調查」的質疑。專業判斷和公眾知情之間的鴻溝怎樣填平,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跳出事件本身,這不僅是簡單的醫患話題,背後傳遞出異常豐富的信息。公眾對其背後若隱若現(或者說到目前為止尚不明朗)的「過度醫療」疑點充滿憂慮,進而將一些表述當成唯一可以抓得住的事實抒發感慨,加之醫患溝通長期以來不暢乃至處於情緒對立狀態,多種因素的復雜作用才最終導引出醫院方面動輒得咎的尷尬。而「八毛門究竟是醫術問題還是醫德問題」這類言論,其實也正是這種焦慮的出氣口。

另一方面,事實向來都是滾動而出,「真相」(或最接近真相的信息)的發掘總需要一個過程。就目前的事態進展而言,也許不少人相信「廣州八毛搞掂」等表述過於武斷,而通過更全面的信息發掘和參照相關的新聞報道,或許會改寫他們對這一個案的觀感:具體事件當中,醫患強弱關系並非一邊倒,因而也不再主題鮮明地構成對院方的控訴。

公眾情緒的緩解和回歸理性思考,醫療機構負面形象的改善,都有賴於更及時到位的調查介入、信息發布;而媒體挖掘追逐的熱點題材,為什麼中間甚至必需具有一些誇張煽情的因素?這一類話題,很有可能成為後續思考的新角度。(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林哲)

「八毛門」醫患言和,還缺媒體道歉

備受媒體關注的深圳「八毛門」事件,近來以讓媒體難堪的方式關上了大門。新生兒生病,家長帶患兒到深圳兒童醫院就醫,醫生診斷稱需花數萬元做手術,家長拒絕後將孩子轉到另一家醫院,聲稱花八毛錢就治好了病。醫院一時成為眾矢之的。可不久後孩子病情再惡化,家長將孩子帶到武漢的醫院,診斷結果與深圳兒童醫院完全一致,處置方法也基本相同。家長因此向此前受到輿論沖擊的醫院公開道歉。

雖經過波折,可結局看起來還算不錯:孩子在及時接受手術後已恢復健康,家長真誠道歉了,醫院也接受了,稱「理解家長愛子心切和當時的焦急心情」——沖突化解、醫患握手言和的場景很是動人,可由此事件折射出的醫患間的極不信任,以及在先前的沖突中撕開的醫患裂痕,不是這種隔空的諒解可以彌合的。醫患握手,媒體無法迴避在此前報道中扮演的難堪角色:無疑,在這起醫患沖突中,媒體帶有偏見的報道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家長陳剛在公開道歉中說:因為自己對專業知識的無知和一時沖動,使得深圳兒童醫院受到社會輿論的沖擊——確實如此,問題首先出在家長的「無知」和「沖動」上,對事實的無知描述,誤導了媒體,使媒體先入為主地將這一事件當成了「醫院以高收費盤剝患者」的典型。

可是,在這件事上,媒體無法將自己假扮成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受騙者。患者因無知和沖動,錯怪了醫院,可作為媒體,應該是醫患間中立的第三方,一個客觀的記錄者和公正的旁觀者,在醫患發生沖突時站在不偏不倚的公允立場,用扎實的調查而不是想像的新聞去報道沖突雙方的聲音,而不能被某一方牽著鼻子走,先入為主地選擇站在某一方利益的立場上。問題就在這里,在這起沖突中,不少媒體基本是被聲稱「八毛錢治好10萬元病」的陳剛牽著鼻子走的,缺乏專業的報道和獨立的判斷:本能地相信他是一個受害者,而醫院是亂診斷亂收費,輕易被「八毛錢治好10萬元病」這個爆炸性的、對新聞人極具誘惑力的不實信息所俘虜,帶著「抨擊醫療亂象」的狂熱,完成了一次對醫院的「施暴」。

如果對患者誇張的描述保持一點兒警惕,多聽聽醫院的聲音,就孩子的病情多采訪相關專家,多聽聽專業人士的判斷,新聞就不至於如此被操縱了。可「八毛錢治好10萬元病」的沖突是那麼誘人,那麼符合報道者對「醫療亂象」的想像,那麼適合做大新聞,於是,急於消費公眾情緒的報道者便在患者的一面之詞下失去了客觀的理性。

在類似的沖突中,很多媒體人所以先入為主地選擇站到患者一方去抨擊醫院,可能因為有一天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患者,而不會成為醫生。「八毛門」正是帶著這種偏見找新聞的產物——正因為我們某一天都要進醫院,都要將自己託付給醫生,更須呵護這種醫患關系,而不是放縱這種「我們都是患者」的多數人暴力。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職業倫理,在醫生眼裡,只有病人,然後是治病救人;而新聞專業主義要求,記者做報道時也不能陷入身份的迷思中,作為一個報道者,眼中只應有事實和真相。

「八毛門」的始作俑者陳剛道歉了,我覺得,那些在此一事件中被牽著鼻子走的、對醫院造成傷害的媒體和媒體人也應該站出來道歉——為自己的無知、魯莽、偏見、膚淺、浮躁、對輿論的誤導、對醫院的傷害說聲對不起。修復緊張的醫患關系,離不開負責任的媒體。( 來源:《 中國青年報 》 作者:曹林)

「八毛門」:完美的句號和留下的問號

10月28日,「八毛門」患兒在武漢康復出院。當事人家長陳剛也發表了書面道歉信,承認深圳兒童醫院此前診斷正確,向兒童醫院醫生護士說「對不起,請原諒」。(10月 29日《廣州日報》)

「八毛門」一波三折。在經歷令人眼花繚亂的變化之後,最後峰迴路轉,患兒家長用自己的道歉信為此事件畫上了一個完美的句號,同時其餘音繚繞出一個個問號。

何謂完美的句號?

道歉信終於還深圳醫院了一個清白。回想「八毛門」事件的發展變化,最可能產生五味雜陳之感的大概是被置於曝光台上經歷一一次次口誅筆伐的深圳兒童醫院了吧?三人成虎、眾口鑠金,本來對患兒的診斷沒有任何問題的深圳兒童醫院,突然被置於輿論的風口浪尖上,陷入了百口莫辯的窘境。現在好了,當初的診斷被得到了驗證,而患兒家長的道歉,更導致風歇雨停,雲開日出。

道歉信在給社會一個負責任的交代的同時,也向社會展示了患兒家長自己的良知。回憶「八毛門」事件的發端,以患兒家長缺乏事實依據的揣測始,繼而經媒體的添油加醋、推波助瀾開始發酵,又通過社會的關注和諸多見風是雨、七嘴八舌的議論而形成高潮。但事情的真相畢竟是不以人們的猜測和議論為轉移的,隨著患兒病情和治療情況的後續發展變化一步步印證了深圳兒童醫院的診斷,「八毛門」患兒家屬終於用道歉信的方式向社會和當事醫院做出了一個負責任的交代。而「對不起,請原諒」這短短6個字,更向社會展示了一個現代社會公民應有的道德勇氣和良知。盡管當初的無端猜測給當事醫院的聲譽和醫務人員的心靈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但最後畢竟回歸理性。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八毛門」留下的問號何在?

首先,為何僅憑一個誤解事實真相的患者家長的嘴巴就能誤導媒體,並進而攪動天下輿論?作為個案,「八毛門」固然以令許多人意外的方式完美落幕,但卻不該由此終止對其背後深層原因的探究。而顯而易見的是,在彌漫在醫患之間的信任危機得不到根本克服的情況下,「八毛門」關閉了,難保不會有這樣那樣的「五毛門」「六毛門」悄然開啟。

其次,回顧事件的演變過程,盡管深圳兒童醫院真理在手,但在一個時間內卻處在令人尷尬的失語狀態,即使說話,也在瞬間被淹沒在網民口水的汪洋大海之中。可以想像,時至今日,如果患者家長迴避事實顧左右而言它,是不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那麼,在類似醫療事件中,醫療機構如何與包括患者和媒體在內的有關各方實行良性互動,如何運用手中的話語權向社會揭示事情真相,是一個必須予以重視的問題。

另外,患兒家長的道歉信為社會提供的最大警示是什麼?傳媒的望文生義,受眾的圍觀猜測,使諸多一般性事件經媒體報道後迅速升溫為真相被曲解的社會熱點事件,並進而造成不良後果,而事情的結局呢?根本就沒有任何贏家!在信息爆炸的當今時期,相關部門在滿足社會知情權方面應負什麼樣的責任?公民如何在各類信息的刺激中保持自己的理性判斷?這都是無法不正視的問題。如果社會輿論只能靠事件中矛盾的一方甚至一個人的良知才能引導到一個正確的方向,如果事情的真相只能靠一個人的道德勇氣才能大白於天下,社會輿論健康導向機制的建立又從何談起?社會安定的基礎又何其脆弱?!(人民網-觀點頻道王秀華)

央視網評:「8毛門」原來只是我們希望的「真相」

「8毛門」近日波瀾又起。9月14日《南方日報》報道,中秋節陳先生帶孩子前往廣州復診,孩子情況也比較嚴重。消息很快在網路發酵,網友很快印證了患兒現住在廣州兒童醫院新生兒外科54床。

孩子的病情到底出現了什麼情況,目前媒體還沒有進一步確認。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陳先生之所以強調帶孩子去廣州「主要是學習洗腸」而非「孩子病情加重」,是因為此前他對媒體稱「用8毛錢治好10萬元病」。在這一事件中,孩子成了陳先生和醫院博弈的一粒「棋子」。

「用8毛錢治好10萬元病」,這一事件被媒體傳播引起網民圍觀時,圍觀的背後彌漫著的是對醫院不信任的社會情緒。在醫院逐利、醫生收入普遍與科室收入掛鉤、醫患糾紛不斷的現實背景下,用8毛錢治好10萬元的病,這一事件恰好能印證醫院的「無良」。然而從目前來看,「8毛錢治好10萬元病」並非「真相」,而只是一個符合公眾期待的「真相」罷了。當孩子病情加重進而復診的消息傳播開來時,公眾對此前陳先生的「堅持」的做法,實在是五味雜陳。但無論如何,孩子的健康是第一位的,無論是陳先生還是圍觀者的公眾,都不應該以犧牲孩子健康隱瞞孩子病情為代價,以此來「印證」我們所希望看到的「真相」。

由於「8毛錢治癒」事件的傳播,已有相似病情的新生兒家長在醫生建議做手術時選擇拒絕,因為很多家長相信了「8毛錢治癒10萬元的病」,所以他們更加不再相信醫生。但如今看來,「8毛錢治癒」只是陳先生的一面之辭,而且陳先生的孩子確實又復診住院,這說明「8毛錢治癒」只是我們的「幻想」。在醫患關系緊張的現實背景里,一些醫生確實會做出「不道德」的事情,但在生死關頭,我們是不是還是應該相信醫生,相信專業判斷,而不要輕易做出所謂的道德判斷耽誤病情?

我們當然不應該用道德判斷去評價患兒家長們為了維護正義而耽誤孩子的病情,家長們的拒絕中凝聚著他們對醫院不信任,而這種不信任從哪裡來?無非是因為醫院長期以來的「不道德」所結下的惡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說,「醫德歸醫德,科學歸科學」,我們並不能因為醫德的淪落而完全不相信醫生對病情專業的判斷。

當「8毛錢治癒10萬元病」的消息傳播時,它加劇了患者與醫生信任鏈條的斷裂,後果是更多患兒家長開始抗拒醫生的建議。而當我們發現「8毛錢治癒」只是一廂情願的「幻想」,陳先生的孩子不得不繼續入院復診時,現實中這不幸的一棒似乎又在一定程度上又彌合了患者與醫生不信任的鏈條。當更多家長看到陳先生目前的遭遇後,他們或許不再像最初那般抗拒醫生的收入建議,他們可能會更傾向於醫生的專業意見。

然而,無論如何這都不能算是醫生的勝利。撕裂患者與醫生間信任鏈條斷裂的是醫德的淪喪與醫院過分逐利的慾望,那麼若想修復這條信任鏈條,唯有從修復醫德重塑醫院公益性入手。我們並不能指望靠類似陳先生這樣的「判斷失誤」來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從這個角度來看,「8毛錢治癒10萬元病」只是我們所希望的「真相」這一案例,也有著一定的標本價值。(

『貳』 醫患糾紛典型案例評析的目錄

第一章醫療糾紛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案例1何玉國訴某醫院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的關系
案例2蔣某訴嘉興市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
——醫院誤診引發的繼續治療費用應否賠償
案例3林某某訴深圳市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醫療單位延誤診斷的侵權賠償責任
案例4湯亞輝訴達川地區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
——是否可以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患者權益
案例5劉亞芳因輸血傳染丙肝醫療糾紛案
——在輸血醫療糾紛中可否適用產品侵權責任
案例6毛某與無證游醫吳某醫療損害糾紛案
——無證游醫由於過錯造成患者損害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案例7孫某某訴某市計生指導站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應如何適用法律確定損害賠償
案例8劉某某訴李某某及天津市某醫院將硝酸銀當麻醉劑滴入耳內造成鼓膜和面部灼傷賠償案
——退休醫生的非職務行為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案例9張某訴南京某醫院醫療廣告欺詐案
——醫院利用虛假廣告欺騙患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10王某訴江某醫療損害賠償案
——醫生使用私配葯物須擔「雙責」
第二章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與歸責原則
第三章醫院耒盡注意義務的醫療糾紛
第四章未構成醫療事故的責任
第五章醫療糾紛中的鑒定問題
第六章醫療糾紛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七章醫療糾紛中侵權行為的認定
第八章人身損害賠償
第九章美容引起的醫療糾紛
第十章醫療合同引發的醫療糾紛
第十一章醫療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計算
第十二章醫療糾紛中的刑事責任

『叄』 有哪些醫患糾紛讓人感到很心酸

現在社會的醫患關系十分緊張,經常有病人殺害醫生的新聞出現。有些案例讓人看了之後感到十分心酸。

家屬以回家湊錢為理由,回老家了。患者手術很成功,但由於是癌症晚期,只延長了幾個月的壽命。病人家屬認為,人都死了還交什麼醫療費。朋友的父親無奈只能帶著一家三口上門要錢。*到了病人的家裡,確實很窮。家裡有一位老人很將道理,他把家裡唯一值錢的東西——一頭老黃牛牽了過來,說,醫生,家裡就只有這一樣值錢的東西了,您牽走吧。朋友的父親嘆了口氣,什麼都沒有帶走。

而那一萬元的醫療費就從朋友父親的工資里扣,當時他每月的工資不到一百元。實際上在這個故事裡誰都沒有錯。同學的父親可謂是醫者仁心,而那家人確實是太窮了,實在是沒有辦法交上這一萬塊錢才出此下策。

還是希望隨著我們國家的發展壯大,這樣的事情越來越少吧。

『肆』 見過醫院科室使用醫生一鍵報警系統,防止醫患糾紛事故,哪位可以提供解決方案,只找廠家合作經銷商勿擾

多嘴貓突發事件緊急報警呼叫系統是一套緊急報警系統,能夠在突發情況下發出緊急信號,版及時通知安保人員權,能夠實現醫院內部的安全報警,緊急呼叫,有效避免醫鬧、醫患糾紛等情況帶來的糾紛和傷害,保護醫護人員、就醫病人的人身安全。此套系統的應用獲得了多家醫院的認可和好評,衛生部領導還專程前往安裝本系統的福建省人民醫院考察多嘴貓系統。

『伍』 福建南平醫患沖突事件的家屬索賠

據南平市政府2009年7月1日給福建省政府的《關於處置「6·21」醫患糾紛情況的報告》中內稱,楊俊斌入住南平容市第一醫院泌尿外科,醫生告知了患者家屬術後風險,家屬也簽了字。手術順利,但患者突發變症,搶救無效於21日死亡。死者家屬拒不移屍,扣留泌尿外科主任胡言雨和醫師王波,提出高額賠償要求。 21日,死者家屬將4名醫務人員滯留在死者病房內。家屬和院方大打出手,均有人受傷。後經多方做工作,死者家屬與醫院達成初步協議。23日,醫院的80餘名醫務人員聚集到市政府門口集體上訪,要求「嚴懲兇手,打擊醫鬧」。當晚7時,上訪人群散去。

『陸』 面試:1,如何對待醫患糾紛2,如何看待現在很多醫生跳槽事件!

1.回答如下:
醫患之間存有問題,醫患關系緊張不應成為醫務人員不良行醫行為、社會公眾與患者不良就醫行為的理由。患者對醫務人員表示信任的接近一半,而醫務人員認為醫患之間相互信任的更低。拋開一些技術上的客觀因素,本調查結果證實,醫患關系並未到非常緊張的狀況,相反是社會公眾及醫務人員在認識上有所誇大,特別是醫務人員對醫患相互信任的比例較低顯示出這一點。
另外,醫務人員包括醫學生對醫患關系表示出了比患者群體更多的恐慌和擔心。這種心態會影響到他們對待患者的態度和處理方式,有可能引發新的醫患糾紛,加劇醫患關系的緊張程度。

2.回答如下:
針對醫生頻頻跳槽的現象,我認為要全面看待這個問題。「首先,醫生跳槽甚至改行都不算新鮮,當年孫中山、魯迅也都是從醫生改行的」。現在醫生跳槽有一個新動向,就是越來越多的人因對大環境不滿意而跳槽。我認為,醫療行業需要精英,需要創造一個能留住人才的環境。醫生轉行短期內不會產生太大影響,但從長遠來看,不利於醫療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醫生跳槽有利於人才的合理分配。在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醫院,每個科室的人才梯隊往往呈「金字塔型」,住院醫生位於金字塔底層,人數較多,而教授位於塔頂,只有一個。而我國很多大型綜合醫院是「倒金字塔」,教授一大堆,年輕醫生很難出頭。因此,他們跳槽到其他醫院,有益於醫療人才的合理配置。對病人來說,不必擠到大醫院排隊,就能享受到高質量服務,無疑也是件好事。我更認同這個看法。

『柒』 醫療糾紛案例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醫務人員具有明顯的過錯,如果醫患雙方協商不成,建議到法院起訴。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捌』 如何建立醫療糾紛事件糾紛辦責任人向院領導報告制度

武勝縣醫患糾紛應急處置預案(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解決醫患糾紛,維護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維護正常診療秩序的通知》(醫衛生〔2001〕216號)、《廣安市醫患糾紛預防及處置暫行法》、中共武勝縣委公室、武勝縣人民政府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武委發〔2007〕19號)的規定,特製定本應急預案。第二條醫患糾紛是指患者或者其親屬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之間圍繞醫療服務而產生的爭議。第二章醫患糾紛的分級條三條醫患糾紛分為三級:重大醫患糾紛(Ⅰ級),較大醫患糾紛(Ⅱ級)、一般醫患糾紛(Ⅲ級)。Ⅰ級;因醫患糾紛,患方停屍鬧事,沖擊醫療機構,毆打醫護人員,或聚眾鬧事(100人以上),嚴重影響醫療機構、黨政機關或其他企業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Ⅱ級:醫患雙方分歧較大,患方不願意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處理,聚集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鬧事,干擾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的秩序的。Ⅲ級:醫患雙方發生分歧,醫患雙方不自願達成協議需通過第三方協商同意,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處理。第三章醫患糾紛的報告第四條發生Ⅲ級醫患糾紛後,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縣級醫療機構的主管醫生、護士應立即報告本院院長,院長立即報告縣衛生局;村衛生站和鄉鎮個體醫療機構立即報告當地鄉鎮衛生院院長,鄉鎮衛生院院長立即報告衛生局(值班電話:6211248);民營醫院和縣城個體醫療機構立即報告縣衛生局。第五條發生Ⅱ級醫患糾紛,除執行Ⅲ級醫患糾紛報告程序外,由醫療機構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派出所,由衛生局報告武勝縣醫患糾紛處置應急領導小組下副組長,同時報告縣處突(設在縣維穩,值班電話;6211414),告知患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第六條發生Ⅰ級醫患糾紛,除執行Ⅱ級醫患糾紛報告程序外,由武勝縣醫患糾紛處置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縣委主要領導,並按有關規定報告市政府。第四章處置機構與職責第七條處置機構武勝縣醫患糾紛處置應急領導小組由縣委副書記,縣長任組長,縣委分管政法、宣傳的常委,縣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縣委宣傳部、縣委政法委、縣公安局、縣衛生局、縣監察局、縣維穩、縣委縣政府信訪、縣民政局、縣人口與計劃生育局、縣司法局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公室,由縣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兼任公室主任,衛生局局長任公室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第八條職責(一)縣處置領導小組:發布醫患糾紛等級,組織、領導、指揮全縣Ⅱ級以上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各級各部門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妥善解決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切實維護穩定,確保黨政機關和醫療機關和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二)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到達現場,對診斷、檢查、治療等醫療環節進行客觀、公平的評價,初步判定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是否有過失行為,並對患方講解相關醫學知識,消除患方對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的誤解;督促醫患雙方共同封存醫療文書和相關的醫療用品、葯品;實施對醫療過程和醫療行為的調查;積極組織醫患雙方進行協商;對患方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及時委託市醫學會按程序鑒定;對患方同意屍體解剖的,立即協調法定屍檢部門完成屍體解剖;及時組織人員對事件的真實情況、處置情況及下步工作建議形成局面材料,以便及時進行新聞發布。(三)縣公安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醫患糾紛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維持事故警戒范圍內的治安秩序;維護醫療機構正常公秩序,及時疏散圍觀群眾;對沖擊醫療機構、毆打醫護人員的行為按級別、規模進行控制,全力予以制止;對拒絕勸阻、停屍鬧事、妨礙公務、破壞醫療機構財物和聚眾鬧事甚至打、砸、搶等依法果斷採取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四)縣民政部門:發生Ⅱ級以上醫患糾紛,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按照上級指令,立即趕赴現場將醫患糾紛中的屍體及時轉移至縣殯儀館存放,需要屍檢的提供屍檢場所,並按有關規定對屍體及時進行火化。(五)縣司法部門:接到發生Ⅱ級及以上醫患糾紛報告後,立即到達現場,宣傳法律法規及政策,為患方提供法律幫助。(六)縣人口和計生部門:積極主動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所發生的醫患糾紛。(七)縣衛生執法監督機構:接到報告或上級指令後,應立即組織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認真開展調查取證,對病歷資料、葯品、器械封存控制,備齊文書,履行相關事項(醫患糾紛處理程序、屍檢有關規定、屍體火化有關規定等)的書面告知職責,及時向上級和相關單位匯報,對醫療機構違法行為從重從快查處。(八)事發地鄉鎮政府;接到醫患糾紛報告或上級指令後,立即組織男力量到達現場,積極做好患方思想工作,穩定患方情緒,說服、勸誡、疏散圍觀群眾,積極做好協調工作,防止事態擴大。(九)縣信訪部門:負責對信訪、上訪患者及其親屬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告知並引導其按法定程序處理醫患糾紛,不得無理取鬧。(十)縣監察部門:負責對醫患糾紛處理進行監督,對不服從上級指令和指派,推諉卸責,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事態擴大的單位和責任人按責任人按規定追究紀律責任。(十一)縣政府新聞公室: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統一對外宣傳口徑,組織協調糾紛的新聞報道。負責受理事故發生地現場記者采訪申請和采訪安排,加強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管理,避免出現不實的報道。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武勝縣醫患糾紛應急處置預案》的職責分工,制定相應應急方案備用。第五章醫患糾紛的處置第九條Ⅰ級醫患糾紛處置成立現場醫療糾紛處置指揮組,由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任組長,縣委分管政法、宣傳的常委,縣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縣委縣政府信訪、縣委維穩、縣衛生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監察局、宣傳部相關鄉(鎮)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下設現場秩序維護小組、強制帶離小組、現場取證小組、醫療技術指導小組、疏導勸解小組、法制宣傳小組、醫療救治小組、後勤保障小組、善後處理小組、信息處理小組、單位內部保衛小組,在事件發生後立即趕赴現場按照分工進行處置。1、現場秩序維護小組。由縣公安局長任組長,接到指令後,帶領30—50名民警在5—15分鍾內趕至現場,控制和維護現場和周邊秩序。事發鄉鎮黨委、村(居)委會主要領導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協助配合公安維護秩序。2、強制帶離小組。由縣委維穩主任任組長,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任副組長,在接到指令後,帶領20名以上民警在10分鍾內將沖擊醫療機構、毆打、起鬨、糾纏醫務人員的人員強制帶離現場。3、現場取證小組。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任組長,帶領4名以上民警,對策劃、煽動、沖擊、毆打的鬧事者進行調查取證。縣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安排4名以上工作人員協助做好證據的收集保全工作。4、醫療技術指導小組。由縣衛生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組織5名以上縣級技術專家收集醫療處置的相關資料,初步判斷有無醫療缺陷,並參與醫療救護指導。5、疏導勸解小組。由縣司法局局長任組長,縣委縣政府信訪主任任副組長,司法局、縣委縣政府信訪各2名工作人員,相關鄉鎮黨委主要領導和村(居)委員會主任、支部書記等人員為成員,負責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為患方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阻止患方出現過激行為。6、法制宣傳小組。由縣委宣傳部部長任組長,公安、廣電、司法、衛生、宣傳部等分管政工的負責人為成員,現場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發布公告,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宣傳報道。縣公安局網管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的管理,積極引導網上輿論。7、醫療救治小組。由縣衛生局局長任組長,縣醫院、中醫院院長為成員,兩個醫院分別安排5名以上醫務人員,各落實一輛救護車,在現場指定地點待命,負責現場搶護工作。8、後勤保障小組。由縣政府主任任組長,負責現場處置的一切後勤保障工作。9、善後處理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衛生局、縣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相關鄉鎮政府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將屍體及時轉移到殯儀館存放,需要屍解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屍解,按規定程序將屍體進行火化,做好患方及其家屬的情緒疏導和安撫工作。10、信息處理小組。由縣政府分管衛生的副主任任組長,公安分管國安的副局長任副組長,國安大隊大隊長為成員,負責收集現場處置各小組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現場處置指揮組組長報告。11、單位內部保衛小組。由縣衛生局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副局長任組長,所涉問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所涉全體職工和保安人員負責維護本單位內部秩序,確保財產、人身安全。第十條Ⅱ級醫患糾紛的處置成立現場外置指揮現場,由縣委副書記任組長,縣委分管政法、宣傳及政府分管衛生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衛生局、公安局、司法局、宣傳部、民政局、事發地及相關鄉鎮黨委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下設現場維穩保護小組、現場取證小組、醫療技術指導小組、疏導調解小組、法制宣傳小組、善後處理小組、醫療救治小組、信息處理小組、單位內部秩序保衛小組,在事件發生後立即趕赴現場按照分工進行處置。1、現場維穩保護小組。由縣公安局局長任組長,分管治安的副局長親自帶領民警10—30人,在5—15分鍾內趕至事發地維護現場秩序,及時劃定警戒區域,防止無關人員進入事發現場和人員救治場所,制止各種違法破壞活動;制止患者家屬起鬨、糾纏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負責人,對妨礙公務、無理取鬧、慫恿患者家屬和圍觀群眾鬧事者強制帶離現場。協助民政部門和醫院將屍體移至指定地點。相關鄉鎮政府、村(居)委會配合。2、現場取證小組。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技術中隊隊長任組長,帶領民警2人,負責對策劃、煽動、鬧事者進行調查取證。衛生監督執法大隊2人,負責協助公安部門做好證據的收集、保全工作。3、醫療技術指導小組。由縣衛生分管副局長任組長,組織3名以上技術專家,收集醫療處置相關信息資料,初步判斷無醫療缺陷。4、疏導調解小組。由縣司法局局長任組長,縣委縣政府信訪主任任副組長,各組織2名以上工作人員,會同相關鄉鎮政府分管政法領導和村(居)委員會主任、村支部書記等人員負責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為患方及其家屬提供法律幫助,防止患方發生過激行為。5、法制宣傳小組。由縣委宣傳部部長任組長,縣廣電、司法、衛生、宣傳分管領導為成員,現場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宣傳報道。縣公安局網管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管理,積極引導網上輿論。6、善後處理小組。由縣衛生局局長任組長,縣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相關鄉鎮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將屍體及時轉移到殯儀館存放,壓根屍解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屍解,並按規定程序將屍體進行火化,並做好患方及其家屬的情緒疏導和安撫工作。7、醫療救治小組。由縣衛生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縣醫院安排5名以上醫務人員,落實一輛救護車,在指定地點待命,負責事故發生地的搶救工作。8、信息處理小組。由縣政府公室分管文衛的領導任組長,公安局國安大隊大隊長為成員,負責收集現場處置小組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現場處置指揮組組長報告。9、單位內部秩序保衛小組。由所涉及問題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為副組長,單位保衛科(股)和保安、單位職工20人負責維護本單位內部秩序和單位人身財產安全。第十二條Ⅲ級醫療糾紛的處置成立醫療糾紛現場工作組,由縣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任組長,衛生局局長任副組長,衛生局醫政中醫股、衛生監督執法大隊負責人為成員,組織相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按以下職責做好糾紛處置工作,並及時報送信息。1、現場調查組。由縣衛生局監督執法大隊隊長任組長,帶領2名衛生監督執法大隊人員開展調查取證,對病歷資料、相關葯品、器械封存控制,發出醫患糾紛處理程序,屍檢程序、屍體火化規定等書面告知書,查處醫療違法違規行為。2、醫療技術指導組。由縣衛生分管局長任組長,在縣屬醫療保健單位抽調3名以上技術專家,初步判斷有無醫療缺陷,向患方詳細講解有關醫學知識。3、疏導調解小組。由縣衛生局局長牽頭,衛生局醫政中醫股2名工作人員參加,組織召開醫患雙方代表會議,宣傳處理醫患糾紛的原則和法,為患者提供政策咨詢,協助屍檢、醫學鑒定以及調解等工作,及時報送處置信息。4、現場秩序維護組。由所涉糾紛問題單位分管安保工作的負責人任組長,單位保衛科(股)負責人為成員,組織保衛幹部和保安維護本單位秩序和財產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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