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侵權
❶ 新聞侵權的含義 狹義的新聞侵權對象有哪些
文博(文采飛揚,博學多才)
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既侵犯了商標所有權,也侵犯了商標的許可使用權,其客觀行為包括自己使用和提供給他人使用兩種情形。但是,要判斷其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還需要確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故意。
貼牌生產的定性
實踐中存在定牌加工人受委託生產加工並提供貼附指定商標產品的行為。
對於這種在我國境內並未進入市場流通的附加貼牌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貼牌加工」出口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問題〉的復函》指出,貼牌生產僅供出口的行為並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其性質屬於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攬,受託方的行為是委託方行為的延續和拓展。
❸ 侵權責任法的調整對象是否包括債權
侵權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是否包括債權,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中,專爭議都比較大。屬
如果保護債權,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侵權責任的無限放大。比如,你撞了一位某酒吧的簽約歌手,某酒吧因為這位歌手的受傷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侵權責任法也保護債權,那麼該酒吧的損失也需要你來賠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你和那個酒吧的老闆是競爭對手,你知道撞到那位歌手該酒吧的損失院超過你需要賠償的錢,於是你故意撞到那位歌手,那麼對該酒吧來說其損失不能得到賠償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現在也出現了一些認為侵權責任法應當有選擇地保護債權的觀點。比如,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竹博士主編的《侵權責任法一本通》認為:對於故意侵害債權的行為,也可以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條款進行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主編的《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認為:相對權一般不適宜由侵權責任法保護,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對權存在,仍惡意去侵犯他人權利的,應當承認侵權責任的成立。(也就是我上面舉的第二個例子的情況)
而且在司法考試2010年的考題中,也體現了第三人惡意侵犯債權需要賠償的精神。
❹ 11.下列權利中,不會成為網路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的是() a.名譽權 b.著作權
第一、名譽權和著作權都是法律保護的對象,對於侵害名譽權和著版作權的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權律責任。
第二、名譽權和著作權都是網路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侵權人可以在網路上對受害人的名譽通過發布詆毀、侮辱、誹謗的言論進行侵權,侵權人也可以在網路上對受害人所享有的著作權實施各種侵害。
❺ 當對象是法人時,侵權的客體是
當對象是法人時,侵權的客體是法人的
人格權
(包括
名稱權
、
榮譽權
、
名譽權
等)、財產權以及對於
代位
管理的知情權。但是惟獨與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沒有
健康權
。
❻ 用了別人的腹肌照,當自己的來找對象侵權嗎
不侵權,你這情節不嚴重,最重要的是你沒有用來盈利,所以沒有關系,但是你拿別人的照片來找對象,欺騙別人也不好吧,總是會露餡
❼ 被侵權請求賠償的對象如何確定
要看具體侵權的內容哦~
❽ 民法所保護的對象和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對象有什麼差別
民法保護的對象注意是個人財產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只要是只是產權這就是區別,也是差別
❾ 我出軌了跟朋友說 他卻跟我對象說 這些算侵權嗎
你這朋友太不靠譜了,侵權算不上,畢竟你朋友說的是事實!
❿ 為什麼債權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有何立法目的
無論物權還是債權都是權利的具體類型。近代民法上的權利,作為一個整體是建立在個人與國家對立的基礎上的,目的在於對國家公權力的對抗。拉倫茨將法律關系稱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紐帶,並特別強調法律關系確立的這種聯系的本質,不是以拘束為中心,而是以設定一種自由空間為中心,即法律關系是「法律制度賦予特定的人的一種可能性——一種自由空間,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干涉。」所以法律關系的本質,在於劃定個人的意思所能獨立支配的范圍,這就是權利。薩維尼將權利分為三類:第一,人自出生時起就擁有的權利,它在生命期間不可剝奪,稱為「原權」(Urrecht),大致相當於所稱的人格權;第二,關於物的權利。「物」(sache)指可以為人所支配的那一部分自然界。當時的物權主要指所有權,屬於比較簡單的法律關系;第三,債權關系,即所謂「人與他人的關系」,僅限於指與他人特定行為的關系。薩維尼還指出,債權與所有權有區別,但也有類似,其中一點就是債權與所有權一樣,也具有以主體意思支配外界某部分的本質。所以債權作為權利的一種,一經成立也就劃定了債權人的意思所能獨立支配的范圍,這種獨立的意思支配作為權利的一種,當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第三人都不得非法干預。 總之,債權與物權同屬權利的具體類型,都確定了權利人自由活動的空間,這種空間一經確立就成為一種秩序,這種秩序所具有的不容他人非法干預的效力並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私法意思自治的內容與其也毫無關系。法律對這種秩序在何種程度上提供何種保護,是個人意思無法達到的領域,這與合同下的權利義務由當事人自己設定迥然有別。簡要說來,意思自治給個人自由進入債的關系提供了一種可能,當事人是否進入、怎樣進入以及進入怎樣的法律關系,概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這種法律關系一旦確定,就成了一種既定的法律秩序,正是這種秩序,而不是法律關系具體的內容,與其他第三人發生了聯系,任何人都必須尊重這種秩序,不得隨意破壞,這就決定了債權的不可侵性。 侵害債權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礙在於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在論及兩者的關系時,法國學者Demogno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所應負的責任並不是合同責任。根據另一位法國學者BorisStark的解釋,《法國民法典》第1165條雖將合同責任限於合同當事人,但這並不意味著第三人侵害債權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他認為,依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僅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這僅僅意味著,債權人無權以此項合同為依據而請求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中國也有學者持相似的觀點,認為在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況下,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已經形成為一種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因此不能用合同相對性的規則來否定債權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侵權法上的權利。這種觀點指出了侵權關系與合同關系的不同,無疑是正確的。然而要在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形成一種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則必須首先論證債權具有不可侵性,否則侵權關系無從發生,更談不上與合同關系的區別了。為此,學者們進一步將債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認為:「債權的不可侵犯性主要用來描述債權人與不特定第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即債的對外效力,債的相對性則用來表述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即債的對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