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87條與85條
『壹』 勞動合同法的第87條雙倍賠償和第85條100%加付賠償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1、你可能實際混淆了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概念。
勞動合同法中87條的賠償是補償的專2倍這是一個概念。屬85(4)的說法和87內涵完全一致,賠償金和87條的賠償是一致的。不存在重復理解和執行的問題。是並列的概念。可擇其中條件好的運用。如果運用85(4),賠償金可以是1.5-2萬,運用87條,賠償金是2萬
『貳』 被公司辭退,公司應如何賠償
第一部分:淺析(勞動關系解除)VS(勞動關系終止)
註:本文所指的勞動關系包含事實勞動關系及勞動合同關系。另,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中,大部分條款所表述的「勞動合同解除」亦合理擴張解釋為「包含事實勞動關系解除在內的勞動關系解除」。
一、勞動關系終止:是指由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法定事由出現,導致的勞動合同關系期滿終止及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關系依法終止。
二、勞動關系解除:是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主觀態度及行為引發的勞動關系結束。勞動關系解除根據引發解除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協商一致解除。此情況下又分為①勞動者提出且用人單位同意的協商一致解除。②用人單位提出且勞動者同意的協商一致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包含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提前通知解除、②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為前提的)的即時解除及強制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包含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待通知金)的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的解除、②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過錯或試用期內不合格或被追究刑責的情況下的解除、③第四十一條依法裁員的解除。
『叄』 新勞動法第47條,第85條,第87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肆』 侵權責任法第85條和87條的區別在哪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解析:這兩條的共同點是都是高空墜物對他人造成了人身侵害。兩條根本的區別是第八十五條有明確造成侵害的責任人, 第八十七條是沒有明確造成侵害的責任人。
『伍』 勞動合同法的第87條雙倍賠償和第85條100%加付賠償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抄的第87條雙倍賠償和第85條50%至100%加付賠償金,只有在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勞動者才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至100%的標准加付賠償金。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並且逾期不支付的,才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至100%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注意此處的「逾期不支付」這一前提要件,以及「加付賠償金」。所以,在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第85條第4項所規定的賠償。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在按期支付了雙倍的賠償金之後,則不需要再支付經濟賠償。
『陸』 侵權責任法85條87條怎麼區分適用不懂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從法條上看,第八十五條針對的是致人損害的物體(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具有明確的責任主體(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而第八十七條中致人損害的物體存在責任主體不明的情況,只能推定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據此,您提出的問題1中只要能確認晾衣桿是潘金蓮的,責任主體明確,直接適用85條就可以了。至於你提到的問題2,潘金蓮在陽台上擺弄晾衣桿消遣,不小心脫落致西門慶受傷,她是有過錯的,因為既然在不小心時會傷人,說明該行為具有危險性,潘金蓮從事該行為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並採取足夠的防範措施,即便沒有故意,在主觀上也存在過失,按照一般侵權理論也需要承擔責任。最後,即使潘金蓮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只要由於她的行為致西門慶受傷,而西門慶也沒有過錯,按照公平責任原則,潘金蓮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