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
㈠ 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合同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違約責任並非必須有的內容。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㈡ 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其他法律責任。
㈢ 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
㈣ 合同違約有哪些情形,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合同法的違約責任種類有哪些
1、全部違約
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2、預期違約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
4、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
5、其它違約行為
㈤ 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約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109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