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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發布時間: 2021-01-15 21:57:55

1. 入職申請表是否屬於勞動合同

入職申請表與勞動合同書本質上並不相同,其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入職申請表是登記的是新員工入職時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教育經歷、工作經驗、家庭成員等情況的表格,目的是用人單位為了掌握員工的基本情況,並由用人單位單方保管。

1、辭職後,公司以沒有給公司帶來利益為由拒絕向我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2、如果我並未和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建立了勞動關系。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我雙倍的工資。

3、勞動監察大隊的投訴有效,費用不用自己承擔,受理勞動糾紛是勞動監察大隊的職責。

4、如果需要起訴公司來證明我和公司具有僱用的勞動關系,公司需要舉證你們不存在勞動關系。

(1)入職協議算勞動合同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 請問下入職書算不算勞動合同

不是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
寫完入職書成功應聘
兩個月試用期結束才會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在這之前那就是臨時工)

3. 關於面試通過後的入職確認書、它和勞動合同有區別嗎

面試通過後的入職確認書和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系處於有法可依的狀態。

2、對於那些內容單一的入職協議之類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於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經過雙方簽字蓋章的,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可以當做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使用。

3、入職前簽定的協議不是成為勞動合同,屬於職業意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3)入職協議算勞動合同嗎擴展閱讀:

員工入職注意事項:

1、勞動者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入職後,了解自身崗位的職責和考核標准。

2、對單位要求本人簽字的規章制度或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各種考核標准最好留有備份,以便於自已判斷是否能勝任本職工作。

3、無論用人單位因何種原因為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時,勞動者在書面確認前應當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提出,否則簽字後將視為勞動者對變更工作崗位的認可。

4、勞動者若對用人單位以其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可與單位進行磋商,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也可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 員工入職登記表是勞動合同嗎

員工入職登記表與勞動合同書本質上並不相同,其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1、入職登記表是登記的是新員工入職時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教育經歷、工作經驗、家庭成員等情況的表格,目的是用人單位為了掌握員工的基本情況,並由用人單位單方保管。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入職登記表》僅為勞動者入職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文件,平時僅由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並不持有。因其缺乏作為勞動合同應具有的項目內容和條件,一般情況下不視其為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用人單位不能僥幸地以此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否則,將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

(4)入職協議算勞動合同嗎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 簽入職合同就是簽正式合同嗎,勞動合同的內容

1.一般的入職合同都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版款:

  •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權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

  • 勞動合同期限

  •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勞動報酬。

  • 社會保險。

  •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 員工入職合同是勞務合同嗎

不是,員工入職所簽訂的是勞動合同。
提示: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版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權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7. 入職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來入職協議書有如下源的條款,和勞動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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