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協議
A. 工作簽合同注意事項
B. 簡單的用工協議怎麼寫
務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一、勞動合同期限:
1、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試用期從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二、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三、乙方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報酬: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試用期滿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勞動保護及其他。
五、其它約定條款;
六、合同一式兩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關於合同的簽訂,雙方的信息一定要填寫好,還有相關的責任義務也要明確規定,以防後面發生糾紛的時候很難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C. 只簽工作協議不簽勞動合同,可以嗎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D. 手寫工作協議
這協議本來就不合法,違反了最低工資標准,本身就不合法,你怕什麼啊?
這是用來騙你們老實幹活的,真信了,你就傻了。
自己去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是勞動局統一印製的,自己瞎寫的,都不做數的!
E. 關於工資協議
一、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般為一年)。
二、企業建立以 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1、崗位技能工資制2、崗位效益工資制3、崗位薪點工資制4、崗位等級工資制5、其它)
三、企業遵循以按勞分配為主體,逐步實現勞動、技術、資本、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分配原則。在確定基本工資制度及其工資標准時,應綜合考慮職工崗位的職責、技能素質、工作條件和勞動強度,崗變薪變,薪隨崗變,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本企業的工資水平等,合理確定和調整崗位工資標准和工資差距。
四、企業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結合職工工作實際,分別採取 工資形式。(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提成工資4、含量工資5、其它)
五、企業根據本企業實際和生產經營特點,設立 獎和 等津貼、補貼。獎金、津貼、補貼的發放辦法和發放水平由企業根據職工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勞動紀律、安全衛生條件及工資協議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企業的規章制度考核確定,職工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後的獎金、津貼、補貼水平總金額和發放時間向職工發布。
六、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七、企業支付給職工的月最低工資為 元。(應高於730元)最低工資不包括:
1、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領取的津貼;
2、勞動者在節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3、勞動者應享受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計劃生育補貼、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助等保險福利待遇;
4、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5、企業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八、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應根據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的消費價格指數、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在保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業經濟效益每增加 %,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可增加 %;企業經濟效益每減少 %,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可減少 %。(必需協商的條款)
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每月 日為發放日,不得無故拖欠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十、企
F. 勞動合同協議的種類
根據《中抄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G. 怎麼寫個人用工協議
臨時來用工協議時
甲方:(源企業)
乙方:(個人)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聘用乙方完成(下列工作:具體內容),達成如下協議:
1、工作開始時間:
2、工作地點:
3、工作環境級條件:
4、工作報酬:
5、勞動保護:
6、合同結束:甲乙雙方約定,自乙方完成甲方的上述工作後,本合同自然終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H. 與員工簽訂工作協議
這是需要提前擬定合同的。合同內容主要是聲明工作中的規章制度已及不按合同上的聲明工作的相關處理。合同的制定要合情合理,盡量保證沒有遺漏,這樣對甲乙雙方都是一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