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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15 17:51:39

Ⅰ 關於50歲員工勞動合同糾紛

1、合法來,勞動合同法沒有說50周歲以上的自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有效,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2、如果對方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共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1個月工資的代通金;
4、補交社保等。

Ⅱ 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你好:
給你提供了一個關於」勞動合同期滿未辦理終止手續應視為續訂合同「的案例。
[案情簡介]
孫某,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業)職工。1990年12月孫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在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公司發表格,由孫某提出申請,公司批准,雙方每兩年續簽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孫某因勞動強度過大遞交了辭職申請,但公司未予批准,並極力挽留。為此,孫某又收回了辭職申請。1996年12月,又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但公司並未提出終止或續簽合同的要求,孫某也未再過問。1997年3月,公司因孫某曾提出辭職為由終止了孫某的勞動合同。並從4月份起,公司停發了孫某的工資。孫某力爭無果,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與該公司補簽勞動合同,由公司補發其被停止工作期間的全部工資。
[處理結果]
1、公司應自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與孫某續訂勞動合同。
2、公司補發孫某1997年4、5、6三個月基本工資,共計1380元整。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終止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爭議的焦點是企業終止孫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7條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可見,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由雙方平等協商。本案中,公司在雙方合同期滿時並未與孫某辦理終止勞動手續,而是在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存續一段時間後,才提出終止以前的勞動合同,這種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缺乏平等協商的程序。按照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公司與孫某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終止其勞動合同的做法不當,停發孫某的工資也是錯誤的。此外,公司以發表格的形式,要求孫某申請後由公司批准,這種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規范的,違反了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希望滿意並採納。

Ⅲ 關於勞動合同的糾紛

在工作中難免會有意見不合或者其他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工作,然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
一、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企業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都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確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這個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機構。各仲裁機構一般都提供各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這些仲裁員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保證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可是,仲裁機構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仲裁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麼嚴格,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當事人糾紛的迅速解決。而程序的簡化和裁決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決爭議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並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和仲裁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受理並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以上就是律圖小編為您總結的四種關於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小編建議如果情況特殊的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圖有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法律上的幫助,如果您還想更多的了解關於勞動法的相關法律內容也可以聯系律圖,我們會用專業的法律視角為您解析疑問,從而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Ⅳ 關於勞動合同的經濟糾紛。

不經過勞動仲裁的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你按照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沒有什麼不妥,只是應該按照2003年8月份開始計算,滿一年是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來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來補償。(注意:是補償不是賠償)。

另外,即使要求勞動仲裁的話(或將來的法院訴訟),被訴主體也是你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行政人員,行政人員只是一個經辦人和代理人。

Ⅳ 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1-56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68一72條。

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85條、第87條,《違反和的經濟補償辦法)。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

(5)關於勞動合同糾紛擴展閱讀:

出現勞動合同糾紛的舉證方法:

第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第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第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

第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Ⅵ 關於勞動合同法律糾紛

一、復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這制是它的法定義務。
二、你母親已連續工作超過十年,再續簽合同時除非她本人提出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拒簽,自應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你母親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可雙方協商、找勞動行政部門調解、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或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值得推薦,理由在成本低效率高。
四、影響勝率的因素很多,理論上講,起決定性的是證據齊備,律師得力。
五、律師費視具體情況而定,深圳這邊一般律師3000-5000元可代理一個仲裁程序。
六、找唐山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對的。

Ⅶ 勞動爭議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

勞動爭議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主要區別為:

1、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2、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爭議糾紛包含勞動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適用於解決勞動爭議糾紛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7)關於勞動合同糾紛擴展閱讀

勞動爭議的范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規定》對勞動合同糾紛列舉了七種情形:

1、確認勞動關系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金糾紛;

7、競業限制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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