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侵權法
⑴ 債權 是 是什麼
債權是「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債權的特徵如下:
1、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義務的一定行為;
2、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人;
3、債權無追及力,而債權可因發生根據不同分為因合同發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權、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權以及因無因管理發生的債權等;
因債權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權和多數債權;因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可分為按份債權和連帶債權;因債履行選擇性可分為簡單債權和選擇債權。
(1)債權侵權法擴展閱讀: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的法律特徵: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⑵ 為什麼債權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有何立法目的
無論物權還是債權都是權利的具體類型。近代民法上的權利,作為一個整體是建立在個人與國家對立的基礎上的,目的在於對國家公權力的對抗。拉倫茨將法律關系稱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紐帶,並特別強調法律關系確立的這種聯系的本質,不是以拘束為中心,而是以設定一種自由空間為中心,即法律關系是「法律制度賦予特定的人的一種可能性——一種自由空間,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干涉。」所以法律關系的本質,在於劃定個人的意思所能獨立支配的范圍,這就是權利。薩維尼將權利分為三類:第一,人自出生時起就擁有的權利,它在生命期間不可剝奪,稱為「原權」(Urrecht),大致相當於所稱的人格權;第二,關於物的權利。「物」(sache)指可以為人所支配的那一部分自然界。當時的物權主要指所有權,屬於比較簡單的法律關系;第三,債權關系,即所謂「人與他人的關系」,僅限於指與他人特定行為的關系。薩維尼還指出,債權與所有權有區別,但也有類似,其中一點就是債權與所有權一樣,也具有以主體意思支配外界某部分的本質。所以債權作為權利的一種,一經成立也就劃定了債權人的意思所能獨立支配的范圍,這種獨立的意思支配作為權利的一種,當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第三人都不得非法干預。 總之,債權與物權同屬權利的具體類型,都確定了權利人自由活動的空間,這種空間一經確立就成為一種秩序,這種秩序所具有的不容他人非法干預的效力並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私法意思自治的內容與其也毫無關系。法律對這種秩序在何種程度上提供何種保護,是個人意思無法達到的領域,這與合同下的權利義務由當事人自己設定迥然有別。簡要說來,意思自治給個人自由進入債的關系提供了一種可能,當事人是否進入、怎樣進入以及進入怎樣的法律關系,概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這種法律關系一旦確定,就成了一種既定的法律秩序,正是這種秩序,而不是法律關系具體的內容,與其他第三人發生了聯系,任何人都必須尊重這種秩序,不得隨意破壞,這就決定了債權的不可侵性。 侵害債權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礙在於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在論及兩者的關系時,法國學者Demogno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所應負的責任並不是合同責任。根據另一位法國學者BorisStark的解釋,《法國民法典》第1165條雖將合同責任限於合同當事人,但這並不意味著第三人侵害債權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他認為,依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僅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這僅僅意味著,債權人無權以此項合同為依據而請求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中國也有學者持相似的觀點,認為在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況下,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已經形成為一種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因此不能用合同相對性的規則來否定債權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侵權法上的權利。這種觀點指出了侵權關系與合同關系的不同,無疑是正確的。然而要在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形成一種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則必須首先論證債權具有不可侵性,否則侵權關系無從發生,更談不上與合同關系的區別了。為此,學者們進一步將債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認為:「債權的不可侵犯性主要用來描述債權人與不特定第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即債的對外效力,債的相對性則用來表述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即債的對內效力。
⑶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權益范圍為什麼不包括"債權"
您好,侵權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是否包括債權,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版中,爭議都比較大權。如果保護債權,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侵權責任的無限放大。比如,你撞了一位某酒吧的簽約歌手,某酒吧因為這位歌手的受傷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侵權責任法也保護債權,那麼該酒吧的損失也需要你來賠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你和那個酒吧的老闆是競爭對手,你知道撞到那位歌手該酒吧的損失院超過你需要賠償的錢,於是你故意撞到那位歌手,那麼對該酒吧來說其損失不能得到賠償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現在也出現了一些認為侵權責任法應當有選擇地保護債權的觀點。比如,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竹博士主編的《侵權責任法一本通》認為:對於故意侵害債權的行為,也可以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條款進行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主編的《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認為:相對權一般不適宜由侵權責任法保護,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對權存在,仍惡意去侵犯他人權利的,應當承認侵權責任的成立。(也就是我上面舉的第二個例子的情況)
而且在司法考試2010年的考題中,也體現了第三人惡意侵犯債權需要賠償的精神。希望這樣說解答了您的疑惑:)
⑷ 債權屬不屬於侵權責任法保護的范圍
通常是不屬於的,不過也有例外,比如一些故意侵權。不過具體我也說不太清楚,期待更詳細的解答
⑸ 民法題目(債法 侵權責任法)
①姓名權。屬於盜用姓名的行為。
著作權。沒有法定許可和約定許可作為侵權阻卻事由,歌曲侵犯了劉德華著作權。
②侵權責任要求賠償。
⑹ 合同法與債權法的關系
其實不是復債權法,,是制債法。
中國民法一般學理通說為五分法。即人身法、物法、債法、繼承法和侵權責任法。
合同法是屬於債法的一個主要內容,主要規范合同行為及權利義務的。而債的發生除了合同的原因導致外,還包括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
所以,合同法是債法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
⑺ 侵權責任法的調整對象是否包括債權
侵權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是否包括債權,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中,專爭議都比較大。屬
如果保護債權,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侵權責任的無限放大。比如,你撞了一位某酒吧的簽約歌手,某酒吧因為這位歌手的受傷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侵權責任法也保護債權,那麼該酒吧的損失也需要你來賠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你和那個酒吧的老闆是競爭對手,你知道撞到那位歌手該酒吧的損失院超過你需要賠償的錢,於是你故意撞到那位歌手,那麼對該酒吧來說其損失不能得到賠償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現在也出現了一些認為侵權責任法應當有選擇地保護債權的觀點。比如,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竹博士主編的《侵權責任法一本通》認為:對於故意侵害債權的行為,也可以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條款進行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主編的《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認為:相對權一般不適宜由侵權責任法保護,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對權存在,仍惡意去侵犯他人權利的,應當承認侵權責任的成立。(也就是我上面舉的第二個例子的情況)
而且在司法考試2010年的考題中,也體現了第三人惡意侵犯債權需要賠償的精神。
⑻ 司法考試中第三人造成的債權被侵害可以主張侵權嗎
司法考試中第復三人造成的債制權被侵害可以主張侵權。權利被侵害都可以主張侵權。
傳統民法債權理論觀點認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成為侵害債權的主體。無論是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還是無因管理之債,都是一樣。因為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人。因而,對權利的侵害只能是在相對應的義務主體違背其應盡義務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侵權。第三人不是債權人的相對義務主體,當然也就談不上什麼違背義務而構成侵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和發展,現實生活中的經濟關系也越來越復雜,由於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甚至無法實現的情況異軍突起並且越來越常見。法律的終級使命就是保護權利。凡法律上的權利都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確立,不僅是對債權的有力保護,更是對我國進一步發展市場經濟的保障。
⑼ 侵權責任法是不是債法
不是債法,是民法的一個方面
侵權責任法
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權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