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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企業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15 14:55:47

① 民事糾紛調解應該注意什麼

民事糾紛調解該注意:
1、審查代理人有無進行調解的明確授權。授權委託手續中授權范圍沒寫明「進行調解」的,如進行調解須當事人補充授權或調解後當事人明確追認授權。同時,由於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生效,因此調解書必須送達給有權接收的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簽收。此司法程序雖屬常識,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以上述兩種程序違法為由申請再審、申訴的調解案件佔一定比例。
2、關於可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我國民訴法第90條規定了幾種情形的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對該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為了推動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和取得更好的司法、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8月18日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我們認為,無論是依據民訴法第90條還是最高法院上述規定第13條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為了避免產生歧義或當事人事後反悔挑剔法院辦案程序違法,此類調解應有幾方面問題需向當事人明示並記入筆錄備查。一是「你方是否同意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如同意,「該協議經合議庭評議審查確認,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不製作調解書,如你方要求製作,法院製作調解書後只需送交給你們。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三是「如義務方不履行該生效的調解協議,另一方有權持調解書或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3、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往來,如借款次數多,數額巨大,而出借方當事人經濟狀況一直很一般,甚至很窘迫,那麼法官則有理由懷疑雙方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如前述製造假債權債務達成調解欲參與執行分配的假案,再審就通過對包括債權人經濟狀況、「借款」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對法院審理的態度等多因素判斷審理認定的。為了避免錯誤調解案的發生,還可以進行必要的相關調查。
4、審查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內容是否利益失衡。作為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極力維護自身利益,尤其是合法利益屬常態。如果輕易處分,甚至損害自身利益,使協議內容利益明顯失衡的,如前述案例,把裝修完畢的房屋抵頂所欠裝修費,有的債務人主動提出給巨額利息等,法官則不能輕易確認這樣的調解協議。
5、審查當事人對相關權益、財產有無處分權。只有權利人才能處分自身的財產權益,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除善意取得等法律明確規定外,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權益的行為當然無效。如某租賃糾紛案,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法定代表人被撤職,只是該決定未通知法院,被撤職的法定代表人則與原告達成了嚴重損害企業利益的調解協議。該調解書程序實體皆不當而提起再審。又如某自然人欠他人巨額債務,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該債務人以其已投入到某有限公司的房產抵債,因該房產的所有權人為公司,而非債務人,此處分當然無效,該案因公司提出異議而再審。綜上,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的要求,法官對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內容進行合法性等審查都是必須的。審查需要具備幾個前提:
一是克服民事案件能調解處理體現法官裁判水平高,只要能調解其內容當事人自主處分,法官可不予過多干預的心理。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合法性審查,既是法官的職權,也是法官的法定義務。
二是克服片面追求調解,尤其是案件較復雜,證據較多,爭議大,事實難以准確認定的案件判決畏難心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而且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法律均規定應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本上進行。對於疑難復雜的民事案件,法官能自如駕馭法庭審理,根據證據規則,自身豐富的自然、社會、常識知識等,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准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也當然能體現出法官的高超裁判水平。

② 消費者與企業的糾紛經法院判決或調解後,工商對違法敗訴的企業怎樣處罰

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你所講的「達成了」的法律意義,是否已經導致賠償協議正式生效並產回生了答法律約束力,如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那麼雙方均應該嚴格遵守、履行。按一般情況,協議應該各方當事人自持一份,但實際情況顯然不是,那麼這份協議是什麼形式?是筆錄形式嗎?不知工商部門是以何種身份介入調解的,也許是消費者協會,也可能是市場科(負責查處不正當競爭經營行為,如虛假宣傳等),但這種調解均屬於民間調解,並不具備法律強制力,即使正式簽訂了書面的協議,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只能去人民法院訴訟,在訴訟中,該協議可以被作為一份證據。估計工商所所說「廢紙一張」就是針對其不具備強制力而言的。現在,既然你對這份「6000元的賠償協議」,「覺得錢少」,那麼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按照你認為對方應該賠償的金額提出訴訟請求,在訴訟中主要圍繞訴訟請求舉證,也可以將經過工商部門調解的過程和結果向法庭反映並舉證,這樣法庭會對雙方爭執做出綜合評判。

③ 我和別人發生了糾紛公司出面調解,我的那張調解上面只了解了情況,調解處是空白

如果調解成功了,調節處會寫有調解結果,然後雙方簽字同意。如果是空白,您可以不簽字,要求寫明了,再簽

④ 公司債務糾紛如何和解,公司債務糾紛調解的條件

一、公司債務糾紛如何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專,直接進行協屬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二、公司債務糾紛調解的條件
屬於債權人的公司,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l、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⑤ 公司員工之間的糾紛怎麼處理。

公司員工之間的糾紛處理方式是‍:

一、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調解前先弄清事情的基本情況。

第一、弄清當事人。有時張三和李四的糾紛只是表面現象,而趙五和王六之間的糾紛才是實質,或是主要問題。主次關系或多重關系都需要理清,調解時才能「對症下葯」。 對糾紛各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及在矛盾中所處的地位要基本掌握,從而可以根據不同的當事人,確定不同的調解方法。

第二、弄清沖突的焦點。不弄清沖突的焦點是什麼、爭執的對象是什麼,只根據表面現象或一時的表現急於著手調解是不妥當的。

第三、弄清產生沖突的背景。有時糾紛是由於誤會產生,有的糾紛起因是一些不實之言。因此,弄清真正的原因,糾紛也就容易平息了。

二、勸解通常採用以下方法。

第一、當面勸解。有的糾紛已爭執清楚;當事人也有解決問題的思想基礎,客觀條件具備。這時,可以把雙方當事人叫到一起,彼此把問題說清楚,致歉,握手言合。

第二、引導勸解。對於火氣大,缺乏解決問題的思想基礎的人,應耐心引導他站在對方立場上考慮一下問題,同時看到自己的不足之處,然後再來解決糾紛。

第三、迂迴勸解。有時當事人背後還有支持者,可先做支持者工作,通過支持者迂迴地做當事人的工作。

⑥ 企業債務糾紛如何協商解決,如何調解解決企業

一、企業債務糾紛如何協商解決企業債務主要有以下三種:戰略性發展需要而籌措的長期債務;短期資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日常經營活動產生的應付項目。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自願;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二、如何調解解決企業債務糾紛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怨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⑦ 糾紛調解案例



鄰里糾紛調解案例
在生活中鄰里糾紛往往是由於人們之間的理解和溝通不夠,相互之間缺乏諒解禮讓,所產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區盤西組居民庄春花與庄永華就兩家相鄰巷子砌牆一事,發生了矛盾糾紛,雙方互不相讓,由口角很快發展到動手。庄春華說這條巷子經常有污水流淌,現在整治酷夏天氣炎熱,每天都會有陣陣惡臭散發出來,影響了自己家人的生活。於是庄春華未和隔壁庄永華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牆。這一下污水是進不來了,但引起鄰居庄永華的強烈反映:你怎麼有權隨便砌隔牆自己獨用?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嗎?雙方很快發生爭吵並動起手來,庄永華阻止庄春花繼續砌隔牆。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反映了情況,請求法律幫助。XX社區調解委員會給予了接待,並及時介入調解。調解人員先到現場勘察,並向其他居民和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庄永華說:「我也不是沒事找他家麻煩,這個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憑什麼把它圍起來?成了她一家的嗎?」社區調解人員針對庄永華提出的問題征詢庄春花的意見,問她想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沒想到庄春花脫口說:「還能怎麼辦,他打我也打了,罵我也罵了,我豈不是白吃虧呀?現在誰怕誰啊!」調解人員嚴厲地說:「現在是法治國家,你說的是不對的。還有,舉國上下都在建設和諧社會,鄰里之間互動友愛是一種美德的體現。古人都曉得遠親不如近鄰,你們怎麼不明白呢」。並耐心開導她:「第一火氣不要大,第二要講法,第三要講德。你耐心地聽我講,污水引發的惡臭,影響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麼解決而不是什麼也不說就自作主張的忙活起來。還有違章砌隔牆有兩個不對:第一是違章,第二是占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設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為改善自己的生活環境,但行為卻是違法的,要糾正。他雖然動手是不對的,但是你也有不對的地方,所以雙方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協商才能解決問題。
通過調解人員的耐心開導勸說,最終雙方達成協議。一、圍牆南至前門小屋,北至庄永華房屋衛生間窗戶北側50厘米處,牆高不超過2米。二、北側圍牆盡頭處由庄春花安裝一扇門,庄永華同意在自家房屋牆上打一門栓插孔。門鎖鑰匙各人一把,出入時通知對方。三、建圍牆及門的費用由庄春花負責,所有權屬庄春花,雙方簽字後生效。
在社區平時生活中,鄰里難免會出現一些矛盾和糾紛,如果處理不當或多或少會影響著社區安定。其實鄰里糾紛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為雙方互不相讓,導致矛盾激化。鄰里雙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互間的通行、通風、採光、衛生、噪音和互不幹擾等相鄰關系。如給對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調解作為一種方便高效率、經濟實用的糾紛處理方式,在處理鄰里糾紛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分布在我們城市的大街小巷,貼近我們的生活;人民調解工作人員是生活在我們身邊的人,他們了解我們的生活。鄰里糾紛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於鬧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於鬧上法庭,而人民調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滿足了居民的需要,維護了鄰里關系的和諧和穩定,促進了社區的健康與文明,是基層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⑧ 企業如何處理債務糾紛,哪些企業債務糾紛能夠申請調解

一、企業如何處理債務糾紛
1、進一步充實完善債務立法和信貸立法,改變現有法律不能完全適應處理當前復雜債務糾紛的需要,以及在實際處理債務糾紛時出現法律依據不足,無法可依的狀況。
2、正確選用非訴訟和訴訟手段。選用非訴訟手段就是通過債務關系當事人雙方進行協商,以及在上級主管部門,銀行的共同參加下進行調整,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求得當事人之間的諒解和支持,來處理雙方的債務糾紛。故意不守信用,拖欠債務的就應及時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來解決債務糾紛。對有些可能轉移、隱匿財產的債務人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
3、充分發揮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不僅要發揮其事後訴訟代理作用,還要發揮事先監督企業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作用。在具體清理債務工作中,企業法律顧問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意見書的形式,促使對方慎重考慮自己行為的合理性及其法律後果,同時企業法律顧問還應及時地對企業債務關系進行清理、分類、排隊,對一些法律關系清楚、訴訟時效將過的債務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失。
二、哪些企業債務糾紛能夠申請調解
屬於債權人的公司,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必須調解嗎

現實困惑

喬某因待遇問題與公司起了糾紛,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求喬某參加調解。喬某認為,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都是公司的人,如果參加調解會對自己不利,因此不願調解,而想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委員會卻告知喬某,如不參加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活動,仲裁委員將不會受理他的申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如果不先參加調解,就無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嗎?律師點評

勞動爭議的調解,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以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為准繩,以民主協商的方式,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仲裁、訴訟受理的必要條件,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調解委員會強迫喬某參加調解活動是錯誤的,違反了我國法律中有關調解與仲裁的規定。喬某可以不參加調解活動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提醒

勞動爭議調解實行自願的原則,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仲裁、訴訟受理的必要條件,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調解也可以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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