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和家庭糾紛區別
A. 婚姻家庭糾紛原因是什麼
婚姻家庭糾紛原因有,
(一)感情基礎薄弱型。一些青年男女片面認為《新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修改、實施都很寬松很人性化了,相互見面一有好感,既不對對方進行深入了解,也不顧及父母及親友的勸阻,便一見鍾情地走到了一起。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雙方的個性及缺陷明顯表露出來。「認識時間短,相互缺乏了解」等等就成了他們解除婚姻關系或提出離婚的理由。這一「閃婚」類型往往是來也匆匆,去也匆匆。通過調解,揮手告別的多,調解不成或判決不離的少。
(二)喜新厭舊型。在這一類型中,無論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關系或離婚,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自己原居住地條件惡劣,家庭比較貧窮。近年來,外出務工,擁有了財富,便揚眉吐氣,對原配對象覺得有些「土氣」,跟自己「門不當,戶不對了」,寧可多給對方一些財物,將對方打發了事,根本不顧及對方當事人和孩子的感受。
(三)觀念淡薄型。一是婚育觀念淡薄。對自己的未來沒有規劃,「有奶便是娘,有錢便有家」。一些好逸惡勞、貪圖享樂的無知女性認為「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只要對方能使自己過得瀟灑,跟誰在一起生活都行,哪怕是背著丈夫當「二奶」也在所不辭。一些玩世不恭的男子認為,自己有了錢,應當好好地享受一番,忘記了家中還有老人、妻子、兒女,在外燈紅酒綠,花天酒地。二是法治觀念淡薄。對法律、法規片面理解。在農村,「只要分居兩年以上婚姻關系就自然解除了」這一說法極為普遍,「結婚自願,離婚自由」被曲解成沒有限制條件的了。非法同居、無效婚姻、重婚等等,不同程度的引發糾紛,甚至離婚。借婚索財、包辦、買賣婚姻現象也時有發生,這些都埋下了婚姻糾紛隱患。
(四)寂寞難耐型。改革開放後的頭幾年,「留守女」較多。目前,一些中青年女性也不甘示弱,紛紛外出務工,「留守男」和舉家外出的現象日益增多,為爭著外出務工而發生家庭糾紛的現象也屢見不鮮。目前,外出打工家庭有單一外出、雙雙外出、輪流外出三種情況,無論那一種,夫妻雙方都難以有相聚的機會,長期的分居生活,難以培養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這種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經得起外界環境的沖擊就可想而知了。天長日久,產生了婚外情或者一方長期外出打工不歸,對家庭、孩子不管不問。「留守者」認為對方在外優哉游哉,自己則承擔了家庭沉重的負擔,心理失去平衡。舉家外出者也是如此。被申請人或被告「不履行××職責,不盡家庭義務」就成了不甘清貧,難耐寂寞者提出離婚的借口。
(五)家庭暴力型。在這一類型中,從夫妻的性格上看,夫妻兩個要麼都是性情暴躁者,遇事都「剛」,很不冷靜;要麼都是性情孤僻者,遇事都「柔」,長期打「冷戰」。這樣有「剛」無「柔」,或有「柔」無「剛」,剛柔不濟。前者疏導及時,化解及時,復合的多,分道的少,後者則不然,「冷戰」一長,就破鏡難圓了。從糾紛的來源上看,以家庭經濟收支失衡、教育子女的方式不同引發的較多。
B. 婚姻家庭糾紛調委會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婚姻家庭糾紛調委會的主要職責就是
即使的發現婚姻中的問題,
有效的提出改正方案和措施。
能有效的保護婚姻。
C.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技巧包括哪些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系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8、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1、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系:
1、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D. 一般婚姻家庭糾紛包括哪些內容
離婚糾紛,小孩撫養權撫養費糾紛,財產分割糾紛這三大類。
E.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原則有哪些
發生婚姻家庭糾紛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共同尋找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原因,共同協商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方法。以協商方式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感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
(2)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街坊鄰居、親戚其有關組織可以出面調停,做好雙方的說服工作。調解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比較正式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婚姻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個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況下,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3)提起訴訟。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調節,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應注意以下事項:①調解要以促進家庭和睦為目標,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多採用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法,以親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調解時還應多使用換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調解員自身應富有人情味,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另一方面讓當事人以誠信的態度進行換位思考,學會從別人的角度出發,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諒解;③調解要處理好家庭內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靈活運用,應根據情形多適用動員多種力量協同作戰的方法,尤其應對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員啟發開導,讓其協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據案情較多地適用座談會調解的方式;④調處婚姻家庭糾紛應以疏導教育、解決思想問題為主,但對一些涉及實際困難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應及時施以援手,積極與有關部門或所在的村、居聯系,在可能的條件下幫助解決。
F. 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有哪些
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如下:
提高對婚姻家庭調解的認識。有的家庭矛盾甚至經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調解,一朝發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選擇,影響社會的穩定。
注重調解方法。調解人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對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產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現狀都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同時要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質量。
對因一方不僅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同時在道德上也具有強烈的可譴責性引起的糾紛,採取批評教育法,這樣不僅可促進當事人反省,也發揮了調解人員在樹立良好道德風尚中的作用;對因家庭小事日積月累引起的糾紛,採取耐心傾聽法,讓當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氣發泄出來,當事人在充分發表意見後,氣就消了大半,這時候,再引導他們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剖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反省自身,另一方見對方認識到不對,也會順著台階往下走。
G. 婚姻家庭糾紛派出所出警嗎
離婚、撫育、扶養、贍養、收養、監護權、解除同居關系等家庭糾紛專,這些屬家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是公安機關的受案范圍。當事人應該協商解決,或者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協調,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但是如果雙方存在肢體上的沖突找公安,公安機關會受理。
H. 離婚後財產糾紛與婚姻家庭糾紛的區別
離婚後財產糾紛是指離婚後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或有意損毀損壞財產和侵佔財產回,或離婚協議答中漏分的財產或離婚時有意欺瞞、隱藏財產等行為。婚姻家庭糾紛是婚姻生活中出現的問題導致家庭破裂 ,可以經過調解解決問題,不一定會走向離婚。
I. 婚姻家庭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
1.矛盾緩和
婚姻家庭糾紛多由瑣事日積月累引起的,一旦爆發容易使矛盾極度對立,要馬上徹底解決雙方的矛盾,並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緩和雙方矛盾的工作,確保矛盾不進一步惡化,以免造成難於挽回的後果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情緒疏導
婚姻家庭糾紛,往往與感情上的糾紛有關。要解決雙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緒疏導上做工作,幫助雙方回想感情好的時光,逐步發現對方的優點,理性包容對方的缺點,使當事人逐步回到對對方的現實看法中。情緒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後,調解處理糾紛的工作難度就會逐步降低。
3.藉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間或夫妻之間的糾葛,往往因雙方之間情感互動出現問題才會產生矛盾。因此,單純依賴夫妻雙方往往難以將矛盾及時化解。這時要藉助雙方共同的熟人,如與雙方關系密切的朋友、有較高威望的長輩、單位領導等參與調解。通過家族的威望或組織的力量來教育存在一定過錯的一方,形成雙方當事人關系新的均衡,調解工作就會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