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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軟體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1-15 07:26:32

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件法院管轄如何確定

著作權的訴訟費用成本高,訴訟時間長,許多被侵權的原作者維權困難。那麼著作權糾紛案件法院管轄如何確定呢?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件1、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2、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3、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4、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⑵ 微軟計算機軟體侵權被告應該怎麼做

請問是咨詢,被微軟公司起訴未經其許可商業性使用微軟軟體侵犯其軟體著作權,作為被告應該怎麼做?

⑶ 小公司使用網上的軟體被告侵權怎麼辦

按時去參加開庭就可以了,然後證明你確實不知情,披露你的批發商,法院會通知他來應訴的,你就沒有什麼大問題了。

⑷ 軟體著作權侵權維權需要哪些證據

首先要證明原告軟體著作權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實。原告可以提供軟體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軟體文檔、發表的證據、受讓或者繼承的證明、軟體登記證書等。
第一,原告軟體著作權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實。
對於這一點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軟體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軟體文檔、發表的證據、受讓或者繼承的證明、軟體登記證書等。其中最為有力的證據是軟體登記證書。盡管計算機軟體與其他作品一樣,其著作權在我國是自動產生的,即隨著軟體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但是,在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登記是登記人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初步的表面的證明。如果被告試圖證明該軟體的著作權不屬於原告,事實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軟體著作權行為真實發生的事實。
執法機關當場查封的侵權軟體是最有效的直接證據。但是由於非法復制軟體的行為隱蔽性極強,不少侵權軟體是根據買方的要求臨時拷貝的,很難做到人贓俱獲。事實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權軟體與被侵權軟體的對比情況、被告銷售侵權軟體的發票、提單、宣傳資料等間接證據。間接不能單獨證明待證事實。在運用間接證據時,除了要求間接證據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之外,還要求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相互印證協調一致,沒有矛盾,並且所有的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鎖鏈,能夠得出惟一性結論,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軟體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對原告的事實主張作出反駁。對侵犯軟體著作權行為是否發生的認定涉及專門性的問題,比如需要對當事人雙方軟體進行同一認定或者實質性相似認定,這種工作非專業人員不能勝任,需要他們運用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術進行鑒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委託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另外,對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行為是否存在的質證過程,有一個與眾不同的特點——即有些案件需要當庭對雙方軟體進行演示對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表明原告軟體銷售量下降的有關財務帳簿,被告銷售侵權軟體的財務帳簿所載明的銷售數量、價款、生產成本等,都可以通過推定來證明被告侵犯軟體著作權所導致的損失。關於原告所遭受損失的計算容在本文第三部分詳述。
第四,被告的主觀過錯。
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當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還必須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過錯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原告在查找被告的過錯時並非是僅僅去考察被告的內心世界和主觀狀態,而是採取「中等偏上」客觀標准來衡量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結論是否定的,則被告有過錯。在這里,「中等偏上」的標准要求行為人像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那樣行為,同時應考慮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具體特點來確定該標準的具體內容。

⑸ 別人在淘寶上賣ps pr等軟體都沒事,為什麼我賣就好被告侵權售假

因為人家賣其他東西送ps....你是賣ps

⑹ 我用protel盜版軟體被告侵權

啊?!這怎麼會被逮到啊?!protel國內一般都用的盜版的吧…

⑺ 被告侵犯軟體著作權該怎麼辦

被告侵犯軟體著作權應該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咨詢律師,聯系著作權人磋商解決版。權
依刑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應承擔下列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對單位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⑻ 軟體著作權侵權如何舉證

1、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1)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2)被告軟體的的程序和文檔;(3)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體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是指相應軟體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檔;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這樣做的法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2、原告損失的證據這是主張賠償的主要依據。原告首先要根據其實際損失要求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可以按照被告的違法所得要求賠償。注意這是個遞進的關系。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3、其他證據(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甚至有時是很明顯的,不證自明的。(2)因果關系的證據也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證明的難點往往不在於原告有沒有損失,而是在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源於被告的侵權行為。

⑼ 軟體著作權侵權的維權需要什麼證據

首先要證明原告軟體著作權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實。原告可以提供軟體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軟體文檔、發表的證據、受讓或者繼承的證明、軟體登記證書等。軟體著作權侵權的維權證據軟體著作權侵權的維權需要哪些證據?第一,原告軟體著作權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實。對於這一點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軟體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軟體文檔、發表的證據、受讓或者繼承的證明、軟體登記證書等。其中最為有力的證據是軟體登記證書。盡管計算機軟體與其他作品一樣,其著作權在我國是自動產生的,即隨著軟體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但是,在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登記是登記人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初步的表面的證明。如果被告試圖證明該軟體的著作權不屬於原告,事實上是近乎不可能的。第二,侵犯軟體著作權行為真實發生的事實。執法機關當場查封的侵權軟體是最有效的直接證據。但是由於非法復制軟體的行為隱蔽性極強,不少侵權軟體是根據買方的要求臨時拷貝的,很難做到人贓俱獲。事實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權軟體與被侵權軟體的對比情況、被告銷售侵權軟體的發票、提單、宣傳資料等間接證據。間接不能單獨證明待證事實。在運用間接證據時,除了要求間接證據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之外,還要求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相互印證協調一致,沒有矛盾,並且所有的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鎖鏈,能夠得出惟一性結論,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軟體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對原告的事實主張作出反駁。對侵犯軟體著作權行為是否發生的認定涉及專門性的問題,比如需要對當事人雙方軟體進行同一認定或者實質性相似認定,這種工作非專業人員不能勝任,需要他們運用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術進行鑒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委託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另外,對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行為是否存在的質證過程,有一個與眾不同的特點即有些案件需要當庭對雙方軟體進行演示對比。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表明原告軟體銷售量下降的有關財務帳簿,被告銷售侵權軟體的財務帳簿所載明的銷售數量、價款、生產成本等,都可以通過推定來證明被告侵犯軟體著作權所導致的損失。第四,被告的主觀過錯。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當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還必須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過錯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原告在查找被告的過錯時並非是僅僅去考察被告的內心世界和主觀狀態,而是採取中等偏上客觀標准來衡量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結論是否定的,則被告有過錯。在這里,中等偏上的標准要求行為人像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那樣行為,同時應考慮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具體特點來確定該標準的具體內容。申請軟體著作權有必要找代理嗎?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申請,如同專利申請一樣,還是具有一定專業經驗的。是否找代理,可以根據你們的實際情況判斷,如果你的軟體是一個技術含量很高,具有很好的商業價值的,那麼建議建議要找資深、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士來提供指導,因為進行申請時該如何描述、代碼公布到什麼樣的狀態,如何公布,這些還是需要有豐富經驗的人士幫助把握。

⑽ 什麼可以作為軟體著作權侵權的證據

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那麼,什麼可以作為軟體著作權侵權的證據呢?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軟體著作權侵權證據1、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2、被告軟體的的程序和文檔;3、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體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5、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6、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其他證據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甚至有時是很明顯的,不證自明的。2、因果關系的證據也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證明的難點往往不在於原告有沒有損失,而是在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源於被告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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