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保協議
1. 電子版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不管是蓋章還是簽字都不能呀,靠什麼呢
合法的電子版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經過驗證的電子簽字與手寫簽字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2. 社保關系掛靠協議(個人掛靠公司買社保)
這種掛靠是違法的,只有公司在職職工才能買。公司審查時發現了,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這種掛靠協議本身無法律效力。
3. 掛靠公司交社保協議書
你先搞清楚你們公司有沒有資質可以讓他們掛靠交社保。
如果沒有的話,這種事情是內違法的,容一般偷偷摸摸讓人家掛靠一下就好了。
你這種寫個證明出去,這不是自己坦白了么,
這個世道,坦白從嚴,抗拒……
所以,這種證明能不開,最好不要開,有法律風險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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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工產品要求簽保密協議靠譜嗎
公司要求簽署的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 中公的協議保過班可靠嗎
可靠啊,都是簽協議的,有章,受法律保護的,不過真的退費的。
6. 在TCP/IP協議中,保障可靠傳輸的協議是
TCP
面向直連傳輸協議。
雙方必須建立連接之後才可以傳輸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