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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50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15 00:41:38

㈠ 勞動糾紛案例

1、可以肯定的是小工的死肯定不是工亡,因此你姨媽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小工是你姨家幫工,又死在你姨家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圍給予人道幫助。
3、從對方態度來看,顯然有些過分,這種情況建議不談妥先不要給錢,並向其明確如果耍賴將一分錢的人道幫助都沒有。
4、走司法程序你方多半無需賠償,但該途徑耗時費力,且放個死人在家也是很難受的,故建議私了優先。

㈡ 在哪裡能找到法院關於勞動糾紛的案例(最有多些的)

不清楚你提起勞動仲裁時的請求事項都是什麼,但從仲裁委未支持你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和通知金」的請求看,似乎你的主張有問題。 正如你已經意識到的那樣,盡管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8個月的工作實踐已經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隨意調崗降薪,以及最後的口頭通知不讓上班等,都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提起勞動仲裁的請求事項應該是: 1、裁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需提供單位不讓你上班的證據); 2、支付被剋扣的工資及25%經濟補償金(工資單或存摺)。 由於補償金和通知金只是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時才向勞動者支付,因此,仲裁委以「勞動關系沒有結束」為由,不支持你的上述請求,而裁決向你支付相應生活費的做法,也許並無不妥。簡言之,還是要看你的主張是什麼?證據有多少? 同樣,你對裁決結果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你的權利,但訴訟請求是否得當,仍然是你能否勝訴的關鍵,需要你慎重考慮。 至於你所需要的案例,網上有太多太多,你只需向類似「網路」等網站鍵入「勞動糾紛案例」即可參閱。

㈢ 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撤訴 時效】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7〉61號規定:當事人撤訴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從撤訴之日重新計算。

㈣ 勞動爭議案例

在本來案例中,企業可以調整李某源的工作崗位。李某不同意調整,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約定一年的試用期因違法而無效,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單位要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應當適用《勞動法》第26條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勞動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㈤ 勞動爭議仲裁法案例分析

案例為
李某於2008年8月6日,被公司聘用,簽訂了2年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3個月試用合格,轉為正式工。
2009年4月,李某結婚。同年5月,李某懷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婦不能正常從事工作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
答案:公司在婦女員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即2009年10月10日起,為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計算起始日。

11月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程序(《勞動合爭議調解仲裁法》)要求的。
[發生勞動爭議時,應首先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的,法院不予受理。]

李某生完孩子後,於2011年4月8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再次要求確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效,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後,裁決駁回仲裁請求。
答案:2011年4月8日,李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被駁回申請,勞動仲裁委的裁定是符合《勞動合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要求的;即:自2009年10月10日勞動爭議發生時,至2011年4月8日申請仲裁時的時間已經過了 1 年多,因此,過了仲裁時效,因此,勞動仲裁委按法律程序要求,對申請人的的申請予以駁回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因此,雖然單位違法剝奪了李某的合法勞動權益,但是因為李某不懂勞動合同法,而錯過了仲裁時效及未先申請仲裁而去要求訴訟,因而形成了自己放棄權益的事實,所以,李某的合法權益無法再得到法律的保障。

㈥ 勞動糾紛案例分析

有效是有效的~要麼他們承認你是他們的員工繼續履行合同~要麼就讓他們賠償~工資卡上的工資假的~那麼工資額度是偏高還是偏低~偏高你就不用說是假的了~就說當初約好是這個數目的~如果他們不和你繼續履行合約你拿的賠償金適合你的工資掛鉤的~

你的工資表和出勤表只有證明你是他們的員工~

㈦ 勞動爭議處理 案例分析

1、按法律規定,公司通知從2008年6月1日起與張生解除勞動關系,張生應該在2009年5月31日以前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現在討論此事已過法定時效。
2、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3、應該是物業公司反證(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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