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合同審查
A. 法務應該審核合同哪些條款
具體審查合同內容時,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審查合同主體的合法性時,應審查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法人、個體工商戶;是否是具備與簽訂合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審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的資格證明;代訂合同的,要審查是否具備委託人的授權委託證明,並審查是否在授權范圍、授權期限內簽訂合同;有擔保人的合同,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
二、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完備、合法,。審查有關合同內容的質量、價款、標的、數量、違約責任等是否完備、准確。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審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是否對方是真實的和你簽訂合同)
四、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應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於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以後發生糾紛埋下種子。
六、審查合同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1、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或登記,如需經批准或登記,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記手續。2、如果合同中約定須經公證後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或蓋章;採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質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了質物交付的法定手續。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B. 審理合同,法務部審核該怎麼審
您好,大家同行,跟您交流一下經驗。
1、建築工程合同:
a、是否是黑內白兩份合同?有沒容有補充協議?
b、施工方是否具有資質?這個需要查下相關司法解釋還有行政法規。
c、關於工期,材料等具體標准;這個可能需要同決策部門溝通才能審核。
d、違約金、定金條款;
e、工程質量驗收標准和機構。
f、糾紛解決。
2、股權轉讓:
這個沒做過,一般是律所做的。注意一下: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條款,計算浮動利率的條款、公證、結算這些實質性權利義務條款。
可以參照下外資所或者大所標准合同(可以問同事或同學要來看看),總之,將公司的風險降到最小。明確權利義務就是根本。
希望對您能有幫助。
C. 企業合同交法務審核前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方面:審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須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俗話說知彼知己百戰不殆。因此,在審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應全面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我認為這種審查應從三方面入手:
一,對合同對方資質的審查:
在審查中,要看對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主要包括:對方是否是企業法人?有無法人執照?若對方自稱是個體戶,應審查其有無營業執照。同時,還要看對方有無經營合同標的物的資格(如:經營化肥、農葯、種子等)。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續還不行,最好作一下側面了解,以免讓對方以假亂真,使法律顧問單位上當受騙。
二,對直接實施簽訂合同的簽字人的審查:
審查主要包括:查簽合同人的年齡,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續是否齊全,如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等。最好不同原來無任何業務關系,現持僅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紙的業務人員簽訂合同。因為同這樣的人簽合同,帶有很大的沒有代理權或超權風險。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
現實生活中,常有拿別人的加蓋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紙行騙的人,他們一旦收到貨,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簽訂合同單位,往往不是沒有,就是該單位早向公安機關聲明合同用紙丟失作廢,因而對合同的供方產生不應有的損失。如 綏化市生資金龍分公司的蓋章空白合同用紙被盜,就產生了一起行騙浙江永康麻袋廠的案件,給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萬元的損失。
三,對合同一方信譽,屢約能力的審查:
信譽和屢約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關鍵,這方面的審查較難,要求審查合同的法律顧問具有相當的簽合同經驗和多層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如了解對方同其它客戶的業務信譽,對方的經濟實力,老闆的社會關系等等。當然,在實際合同履行中,也有製造假信譽,搞小額信譽屢約,大額騙取貨物的現象。
第二方面:審查起草合同的內容必須齊備。
按《合同法》第十二條 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如針對買賣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條外,還應包括包裝、檢驗、結算等條款。以上條款中,我認為無論是審查合同還是起草合同都應著重質量、價款、履行方式以及違約責任條款。
一、質量條款必須寫的准確,有標準的寫標准,無標準的描述准確,同時應註明具體可操作的檢驗方法。切記質量條款約定的含糊不清,使將來履行時無法遵循。?
二、價款或者報酬條款,必須寫的具體。計量單位、單價、計算方法必須清晰明了,切忌前後矛盾。這里值得一提是如果顧問單位為合同需方,並且雙方約定了分期付款,那末,在合同中最好將合同法167條的規定約定到合同之中。合同法167條規定:分期付款買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額達到全部價款1/5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這一條款是法律對出賣人的救濟措施。如某公司購我方 十噸大豆,總價款16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元,第二 次付 5000元,第三次付6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僅付3000元,那麼,我方就可以依據合同法167條的規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貨款16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三、履行方式、期限。這一條款主要包括:供方發貨、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貨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風險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顧問應依顧問單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確定最小風險的履行方式(在下文中還要作進一步闡述)。如果顧問單位為合同供方,在起草合同時,應將合同法134條約定進去,合同法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的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樣約定的好處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貨後違約,供方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在審查合同時,確認合同履行期限,也是判斷對方是否違約、我方是否有必要繼續履行的關鍵。
第三方面:掌握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是審查起草合同的又一關鍵。
簽合同的內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實履行?審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關鍵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無效、免責無效、格式化條款無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十分重要。合同法對無效合同條款的規定常見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法定無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的五種法定無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如無履行能力,對外簽假買賣合同,騙取國有資產。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與相對人簽的合同,如債務人為逃避執行而同相對人訂立的假買賣,假抵押,假贈予,為逃避債務而假離婚的,產生的財產分割協議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以合法買賣逃債。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賭博合同(三七賭博等)。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訂立合同內容中有偷稅的條款內容。
免責條款無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的兩種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如 醫院手術前,讓家屬在保證書上簽字:所發生的一切後果,醫院概不負責。再如:僱工合同中,工傷僱主概不負責。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如 有的照像館明示:沖卷沖壞,只賠膠卷費用。
第三、格式條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 買手機卡、安電話添的單子。即在簽合同時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廣泛使用的合同條款都是格式條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人們常見的店堂告示:旅店貴重物品自行保管,丟失不負責任等。就是無效的。
針對以上三方面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要求法律顧問在起草合同時,要盡量避免出現無效條款;在審查合同時,要准確找出無效條款。以便顧問單位減少合同損失。
第四方面:正確行使不安抗辯權,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風險: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通俗講,不安抗辯權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對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後,難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時,向對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權利。說白了,就是感到險情馬上叫「停」。
二、《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對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一)對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對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行為;?
(三)對方喪失商業信譽;?
(四)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九條有明確規定:即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 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買賣合同履行中,雙方約訂貨到付款,如供方在發貨時,發現需方企業嚴重虧損,很多家的貨款都沒有給上,在拿到相關證據後,就可以提出中止合同。盡管合同簽了,也可先不發貨,待對方提供擔保後,再發貨,從而減少風險。
第五方面:違約責任的約定及計算方法:
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十分重要,只有及時約定違約責任,才能使顧問單位在出現合同糾紛時有抓手!違約責任盡量寫細、寫恨!!以強迫對方履行合同。
同時,在約定違約責任時要特別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 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在約定違約責任時,一定要將各種可能預見到的損失寫上!避免對方違約後,因賠償額度不明而再起糾紛。
這里需要強調一點,《合同法》頒布以後,相關的行政條例如工礦、農副等合同條例,已經作廢,其中的有關違約責任已不再適用。
第六方面:在起草合同時,及時准確的約定管轄法院,可以減少顧問單位解決糾紛的成本。
D. 企業合同交法務審核前應注意哪些問題
你的問題比較籠統,我試著回答,希望你能滿意。
我理解的合同評審回,就是我們律師常講的「答合同審查」,這是企業法務人員的主要工作之一。
合同審查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合同主體。看合同各方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比方說,公司是否存在?個人是否成年?有的合同對主體資質有限制,比方說,如果沒有建築資質,就不能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等;
2、權利義務是否合理。這要看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甲方該做什麼,乙方該做什麼,什麼時候該做,出現某種情況應該採取何種措施等等;
3、違約條款。有合同就可能存在違約,什麼情況算違約?違約了如何處罰?這也是合同約束力的重要環節,你務必仔細審查;
4、爭議處理。合同應該為可能發生的爭議約定處理的途徑,首先當然是協商,協商不成的,是訴訟還是仲裁?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仲裁機關是哪一個?這個方面是要重視的。
5、合同生效的條件。有的合同約定簽署後就生效,有的是附條件生效,你要進行審查。
至於其他的就得根據實際情況由你把關了。總之,合同審查就是從法律上把關,使合同要有效,而且對你方有利。
E. 公司法務人員如何做好合同審核
公司法務需要對合同法非常熟悉,對公司的常見業務的合同文本有充足的研究和明確的認識,要對合同所涉及到的公司業務知識做到了解,才能根據實際情況審核合同,防範法律風險,並向公司高層提出可行的經營性建議:一、與業務人員充分交流公司法務人員在收到合同審核任務後,首先應當與合同業務人員進行交流。這樣的交流對合同審核工作的幫助是多方面的。業務員人員對合同的介紹:1、合同緊急程度和重要性;2、合同所涉業務是成熟模式還是首次嘗試的說明;3、對合同當事人情況的說明、誰是強勢一方的判斷;4、合同談判甚至是前期執行情況的介紹以及應要求提供的合同背景資料;5、詢問業務人員對合同內容的擔心和疑問,這些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增進了法務人員對合同業務的了解,指明法務人員在其審核意見中需要重點分析和解決的問題,保證了最終的審核意見能夠貼近業務實際。二、檢索以往相同或類似業務合同的審核檔案:掌握續簽優惠和避免重復簽約公司法務人員在審核合同時,可以在部門檔案中檢索以往相同或類似業務合同的審核檔案。1、如果是合同續簽,檢查本次續簽的合同與原合同有什麼區別,法務人員對原合同的法律意見是什麼,送審單位是否採納了法務人員的意見,若我方作為付款方,是否獲得的了續簽優惠;2、如果不是合同續簽,則要審查是否存在就同一業務重復簽約的情況,是否違反原合同中關於排他性合作的約定。檢索以往相同或類似業務合同的審核檔案,不單可以避免重復簽約的情況,而且可以在本次審核意見中引用以往法務人員的工作成果,提高審核效率,穩定審核質量,體現審核意見的延續性,保證審核意見的一致性。三、審查合同內容和流程的合規性(一)合法性審查:對合同內容是否國家法律的審查;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1)審主體:三證,特許經營,還要求對方有相應的資質、許可。(2)審注冊資本:對方是否有締約能力?對方承擔責任的能力如何?(3)審經營范圍:是否超過對方的經營范圍?2、標的:法律對該標的是否有特別的規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其他。3、合同簽訂形式看合同是否需要以招標、拍賣等特殊的方式締結,尤其是一些建築工程合同、土地出讓合同和政府采購都可能涉及特殊的和創始簽訂方式。(二)合規性檢查:對合同的內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項內部制度規定;集團對主要業務和主要流程均有內部管理規定的,法務人員要注意對合同的合規性進行審查,要如熟悉法條一樣熟悉企業的內部制度。(三)實踐性審查:對合同的各方面的實際操作性進行審查,以求貼合實際要求。1、標的;(1)約定要求詳細、明確,做到指向對象具體,比如房屋買賣,食品衛生檢疫。(2)對合同標的為貨物買賣的,一定要寫明貨物的名稱、品牌、計量單位和價格.(3)對合同標的是提供服務的,一定要寫明服務的質量、標准或效果要求等。否則,一旦糾紛產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約定不明」的狀況。2、數量:是否具體。計較單位是否明確。3、質量:(1)質量標准,具體,可行。(2)驗收方式,雙方出具書面的驗收材料等。(3)質量保證,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保證。對合同標的物符合國家各項標准(產品質量、衛生防疫等)的審查。這種審查主要是幫助企業對對方產品質量的一種表面化理解。企業不應該只相信對方提供的各類許可證和證件,而應根據對方提供的相關證件,通過電話咨詢、委託異地審查或者實地考察等方式予以實際審核。4、價款或者報酬:金額大小寫規范,支付期限明確。逾期不履行的後果。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1)期限地點方式是否明確,是否公平合理。(2)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3)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術開發、根據實際情況都要有約定。6、違約責任;需要對潛在的糾紛有較全面的預測,審查違約責任的是否與潛在的違約形態相對應,是否具有實踐性。7、解決爭議的方法。是否有約定,約定是否對己方有利。由於我國的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往往寧可在其他條款上妥協,也要取得有力的管轄權的約定。四、從企業內控的角度審查業務,從企業經營的角度提出建議公司的法務部門是企業風險內控的職能部門。企業風險內控不單單是企業外部交易風險的識別和化解,也包括對企業內部違規違紀等事項的發現和追究。在審核某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時,從業務人員的介紹中得知《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已基本完工。據此,可以判斷本工程項目明顯存在合同倒簽的非正常操作。審查人在審查意見中指出合同倒簽直接違反了企業內部的規定,使得工程項目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的功能大大降低,造成對項目實際操作人員的監督缺乏依據,容易引發糾紛和腐敗行為。外,若有可能法務人員也可以從企業經營的角度為合同業務提供改善建議。例如,在審核捐贈合同時,建議變直接捐贈為間接捐贈,採用向法律明確規定的社會團體捐贈並指明用途的方式,既實現了對特定對象的捐贈,又獲取了稅務機關認可的可以用於申報納稅扣除的捐贈收據。資信調查: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話或者直接派人對對方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也可以通過使館、對方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律師行、行業協會、合作過的夥伴等,了解其是否講信用,有無支付能力和財產擔保等。五、合同原件的保管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條件,更是索賠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證據。如果企業把合同的原件弄丟,則會多企業索賠造成非常被動的局面,甚至會導致無法進行索賠。合同原件保管期限越長越好,最短不應少於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2,因為民事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對於重要的設備、工程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等等德保管期限至少應等於或大於它的使用年限。六、重大合同:重點審核和管理。1、一般地說,企業的重大合同主要有:合作發展合同、企業購並合同、聯營合同、獨家代理協議、重大技術改進或技術引進合同、涉及擔保的合同、房地產開發與交易合同、金額巨大的購銷合同等。2、重大合同簽訂之前,應派遣考察團進行考察:考察團: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主管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法律人士+財務人員等的綜合組成。考察內容:1)對對方的各類證件、資質和財務報表等進行仔細的審查。;2)去法院調查核實該企業是否存在訴訟案件,3)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查核實該企業的年檢注冊和歷年的獎罰情況,4)去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調查核實該企業是否存在不動產的抵押擔保,5)去稅務局調查核實該企業是否存在拖延繳納稅費或者是否還有稅費沒有及時上繳情況,6)去環保局調查核實是否存在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等。當然,以上幾個方面的調查核實,因合同的內容側重也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