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什麼糾紛
❶ 民事糾紛,去法院的話,從什麼程序開始
一個案件在審理、執行過程中,一般應經過立案、繳費、送達、審判、執行、結案等程序。為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辦案工作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立執分立的原則。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對刑事一審自訴案件、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的自訴狀、起訴狀、申請執行書,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動。立案審查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應在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狀第二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通知當事人,並於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和訴狀副本;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一般案件可於收到訴狀當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2、繳費。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執行)當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主要有兩個用意,一是彌補國家的財政開支;二是抑制濫訴、減少訴訟。訴訟費用的收費范圍、收費標准,預交和負擔,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有明確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反訴的,反訴案件的訴訟費由被告預交;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申請執行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接到預交訴訟費通知後七日內預交。預交訴訟費用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或上訴處理。近年來,為確保經濟有困難而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法院下發的《關於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積極實行司法救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決定減、緩、免交訴訟費用,使其能正常訴訟。
3、審判。(1)開庭審判流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開庭審理是原則,適用於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後,對事實清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案件開庭審理一般按下表流程進行。(2)開庭審判流程示意圖:審理前的准備→庭審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評議→復雜案件審委會討論→宣告判決。
①審理前的准備。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開庭審理前,所進行的各項准備活動,主要包括送達訴狀副本、調查收集證據、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與)人,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活動。這是以後審理工作的基礎。
②庭審准備。指開庭當日正式開庭審判時所做的准備,主要內容是由法庭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③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核實證, 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裁判作基礎。法庭調查的順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訴人或自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然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別進行陳述,最後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則先由審判人員按先原告方後被告方的順序讓當事人陳述。在對當事人訊問或當事人陳述後,主要是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詢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方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人員允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說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發問,可以詢問證人和鑒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調查中,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也可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④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案,便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其順序,在刑事案件中,為公訴或自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己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權。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⑤法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刑事公訴案件的,馬上轉入法庭評議,即由合議庭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對案件事實、情節、證據及其法律適用進行評議表決。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或民事商案件,在進入法庭辯論前法庭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評議。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⑥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開庭審理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⑦宣告判決。任何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判決可能在法庭評議之後當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傳。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其他案件當庭宣判的,應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3、審理期限。指人民法院自立案受理至審結的期限。刑事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審限為,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一審簡易程序案件審理為六十日內;二審案件審限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特殊情形經省高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民商事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一審簡易程序案件審限為三個月;二審案件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二審案件對裁定上訴的案件,審限為三十日內。行政一審案件的審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上訴案件的審限為兩個月,延長批准手續同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法,對其他各類案件的審限亦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計算審限時,應扣除公告期間、鑒定期間、管轄異議、訴訟中止等期間。
4、第二審程序。我國的法律規定了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何種案件,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二審裁判一經送達,便發生法庭效力。第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的裁定除外)。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可在法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裁判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程序。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不服裁定上訴期為十日,均從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逾期不上訴或抗訴,則一審裁判生效。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之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產生二審問題。
5、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一審案件由合議庭進行審判,但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可由獨任審判員審理,審判委員會僅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為一審的,各類案件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為單數。
6、審判監督程序。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並不排除存在錯誤的可能,為此,法律專門規定了用以糾正生效法律文書中的錯誤的程序,這就是審判監督程序。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也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調解書確錯誤的,也可以進行再審。當事人對生效的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錯誤,在生效之後的二年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錯誤,在生效之後的二年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原來是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是生效的裁判。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7、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進行申訴。申訴不受時間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無理的,通知駁回;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三)執行。除了刑事公訴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有雙方當事人,這種案件處理的結果大多要確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對於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及其他法律文書,大多數當事人能夠自動履行,但也有些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書或法律文書的義務,使對方當事人權利無法實現。為了維護享有權利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上規定了強制執行制度。強制執行是官司的最後階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據自己的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不得自行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當事人申請執行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主要內容是,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即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即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應寫明單位全稱、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申請理由和具體請求,即寫明被執行人不履行哪一個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申請人要求法院做些什麼;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和有無履行能力等情況。
(2)單位申請執行的,需在申請執行書上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執行的需有簽名。如果單位或個人授權他人代為辦理執行事務,還需有授權書,授權書應明確被授權人的權利范圍。
(3)要有執行根據,即據以執行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仲裁機關製作的裁決書,經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作出的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裁決書以及其他法律文書。
(4)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等其他材料。
2、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具備的條件:
(1)有執行標的。依照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是財物或行為。標的指的是執行行為指向的對象。並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書都有執行標的,有的法律文書規定義務人必須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必須實施某項行為,如果未給付,則有可能成為執行的標的;有的法律文書雖規定了義務,但僅是禁止實施或不得實施某行為的義務,即不作為義務,不能成為執行標的。
(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未發生法律效力,則義務尚未最後確定,當然也就不存在自動履行或強制執行問題。
(3)必須是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已屆滿。如果履行義務期限未屆滿,則當事人無權提出執行申請,申請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
(4)必須是義務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內未履行義務。如對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內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則沒有必要再申請執行。
(5)必須在申請執行的有效期內提出申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有效期限是一年。如果在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申請,則人民法院不會受理。期限的計算,法律文書規定一次性履行的,從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每次履行的時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以上五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常經過的階段。從申請執行人提出申執行到執行結束,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執行的申請和受理。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具備申請執行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這是執行立案階段,我院執行立案由立案庭負責。有些案件屬法院依職權執行的,則由審判人員製作移交執行書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將應執行的法律文書移送執行員執行。
(2)調查了解案件。執行員接受執行案件後,要調查了解案件的情況,掌握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的有關情況,特別查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和有無履行義務的能力。
(3)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書,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對其進行宣傳教育,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
(4)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且有履行能力的,逾期後,執行員將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強制執行的法定措施。根據不同的義務內容,不同的執行標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可以採取下列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過被執行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費用。
(3)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強制退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5)強制執行指定的行為。被執行未按執行通知完成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6)支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未按法律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❷ 法院如何處理民事糾紛
(一)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的特別規定:
(1)勞動爭議案件,須提交勞動局仲裁機關的仲裁決定書。
(2)一定時期內不得起訴的案件。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當事人撤訴和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事實、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處理什麼糾紛擴展閱讀:
案件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
法院對於各類案件的管轄范圍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甲簽欠乙的錢,要看甲是住什麼地方,就到甲的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立案;但如果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則一般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立案。
如果是房產繼承糾紛,則在房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立案。大部分案件的原被告都是一個縣的,不存在管轄爭議,直接到所在縣法院起訴即可。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
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必須與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仝國權就屬於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原告。而如果是仝國權的父親向法院起訴那就不可以了,因為張某並沒有借其父親的錢。如果仝國權有事確實不能親自到法院起訴,可以委託父親或其他親屬到法院起訴,但必須有書面委託書。
❸ 經濟糾紛的問題上法院怎麼處理
有經濟糾紛的,需要當事人先向法院起訴,法院通過審理,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明確,即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判決後,義務人應當主動履行義務,如果義務人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權利人應當在2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超過期限再申請的,法院不再予以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採取法定的執行措施。對於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也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並予以公開曝光。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等財產情況。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9、強制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10、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對於唯一的房產,在符合法定情形時,仍然是可以查封拍賣的。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❹ 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有哪些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主要有以下十二類:
第一類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的財產糾紛、戀愛引起的財物糾紛、撫育糾紛、
贍養糾紛、撫養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解除同居關系(起訴時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
定婚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糾紛、析產糾紛、分割糾紛、賠償金、補助金、保險金
糾紛。
第二類是房屋糾紛。包括房屋確權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權糾紛、房屋租賃糾
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換房糾紛、退出強占公房糾紛、
拆除違章建築糾紛、房屋附著(定著)糾紛等。
第三類是繼承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遺贈受領糾紛、分享遺
產糾紛、確認喪失繼承權糾紛。
第四類是債務糾紛。包括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承攬加工(個人與個人)糾
紛、代購代銷(個人與個人)糾紛、拖欠貸款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還不當得利
糾紛、追還定金糾紛、無因管理索賠糾紛、帳務糾紛等。
第五類是人身、財產權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物損壞賠償糾紛、追還財產糾
紛、違約金糾紛、要求消除危險糾紛、恢復財產原狀糾紛、排除妨礙糾紛、醫療事故處
理糾紛等。
第六類是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址糾紛、宅基地附著(定著)物
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
第七類是相鄰關系糾紛。包括採光糾紛、通風糾紛、通道使用糾紛、排水糾紛、排隊竹
木妨害糾紛、噪音糾紛等。
第八類是其他財物權糾紛。包括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
糾紛。
第九類是人身權糾紛。包括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
譽權等引起的糾紛。
第十類是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
第十一類屬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包括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
撤銷失蹤宣告、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無主財產、
不服指定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
第十二類是上述十一類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事由。
❺ 經濟糾紛被起訴法院會怎麼處理
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糾紛主要有回兩大類:一是經濟合答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經濟糾紛起訴流程: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後,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你發開庭傳票的;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❻ 民事糾紛一般情況下如何處理
1.如果對方打人了,可以報警,一般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一般派出所就可以調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