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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1-14 22:17:19

⑴ 在合夥協議中的免責條款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限公司只能成為公司股東才算你加入了該公司的投資人,而且要求工商局做變更登記。
協議違法法律規定是無效的,你如果是公司股東當然要承擔風險的。

⑵ 個人與個人簽訂的合夥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個人與個人簽訂的合夥協議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⑶ 內部合作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條款不違法,那麼在你們內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很多情況下是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的。

⑷ 法律「合夥」與「合作」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合夥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企業,合夥人分享回企業所答得,並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股份制是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票的方式聯合起來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入股人按股權多少享有管理權和分配收益。第二、法律適用的不同合夥適用「合夥企業法」,而入股人適用「公司法」。三、承擔的資金不同合夥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資金,入股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資金。四、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約建立的,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重新簽定協議。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第五、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合夥制企業中,合夥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夥人在成立合夥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而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⑸ 私下簽合夥協議,有無法律效應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公共利益,合夥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按照協議雙方約定是有效的,但屬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方。第三方如起訴,是需要承擔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規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發生糾紛後,按照法律規定的解決步驟是,首先由男女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協議有效,經法院審理認為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將判決合同有效,並要求義務人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

(5)合夥協議法律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⑹ 合夥合同有沒有法律效應

合夥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它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

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法律,一方面應作擴大解釋,既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 又包括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 另一方面應作縮小解釋,僅指其中的強行性規范, 不包括任意性規范。

合同不得違反強行性規范,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為一般的原則。除了法律的強行性規范外, 合同還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6)合夥協議法律擴展閱讀:

對人的效力

①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並受中國法律保護。

②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適用問題,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法律適用問題;另一種是對其在中國領域外的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

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⑺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應該怎麼寫協議書才合法律,怎麼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只要所做的生意不違法、雙方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並由雙方自願簽署,再由雙方簽名確認後,所簽的協議書即合法,受到法律保護。
另外,在一般情況下,合夥協議主要應該包括以下的內容:
1、雙方合夥的具體事務。
2、雙方的出資比例、盈利或虧損分配比例或方式。
3、合夥事務中責任或職責的分配。
4、退夥或轉讓事務的處理。
5、違約責任的約定。
6、合夥期限及合夥解散時財產的處理。

⑻ 合夥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之間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都是有效的。你的合同應當包括你和合夥人的個人情況,合夥的條件,合夥目的,違約責任,違約處理方式,合夥解散條件,協議簽訂日期等條款。

⑼ 關於合夥人的法律法規

2020個人合夥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定義】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財產】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條【執行合夥事務報酬】合夥人不得因執行合夥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條【合夥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合夥人權利代位】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合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夥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條【合夥期限】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夥。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
合夥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九百七十七條【合夥合同終止】合夥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夥合同終止;但是,合夥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夥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條【合夥剩餘財產分配順序】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夥債務後有剩餘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起字型大小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型大小為訴訟當事人,並由合夥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夥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型大小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手續。
2.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便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3.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序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5.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但實際為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待。
6.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7.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
8.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9.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10.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
11.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12.合夥人互相串通逃避合夥債務的,除應令其承擔清償責任外,還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13.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關於"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是指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夥的盈餘分配所得用於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夥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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