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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14 22:09:09

A. 電子合同在融資租賃糾紛案件中如何凸顯「證據力」

我們先來說一個案例吧

某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與A於2018年11月在線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已經履行汽車交付義務,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實該合同確已履行,故其各項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評析:本案雙方採用了我平台電子合同,簽署在線上進行,法院認為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但該內資融資租賃公司沒有提供交付車輛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最終法院以此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為借貸關系。

由案例數據及敗訴案例分析可見,在國家鼓勵企業數字化建設及金融科技迅猛發展的大背景下,未來融資租賃行業業務線上化即將成為趨勢。

業務線上化發展在為融資租賃公司業務運營降本增效的同時,由於電子數據的無形、易篡改的特性,也給企業帶了一些新的風控管理挑戰。利用互聯網科技手段來解決融資租賃糾紛逐漸成為業內線上業務風控環節主流選擇,市場上一些廠商也為企業提供了很好的解決方案。

以我平台電子合同服務為例,通過CA證書、時間戳、非對稱加密演算法等技術,使得電子簽名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關於可靠電子簽名的規定,可以獲得與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為企業降本增效的同時,保障電子簽署過程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B.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全文

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整體形勢良好,但是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沖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

(2)借貸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借貸責任主體的認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時未明確其身份,法院可認定系其個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據與借款責任】單位有關人員基於損害國家利益的意圖向外提供蓋有單位財務印章的空白收據是無效行為,但不能因此免除該單位對第三人應承擔的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9、【夫妻個人借款的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數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10、【借款債權的繼承】出借人去世後,其繼承人有權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C. 案例分析……史某與李某因借貸糾紛發生爭吵,後動起手……問1、李某是否有權提

你好,兩人因為借貸糾紛發生爭吵導致動手,他們被毆打的有點嚴重的話,那麼林某是由全體起訴訟的,或者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D. 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糾紛,如何舉

對於此類「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糾紛,原告要想勝訴,被告要想維權成功,關鍵都在於其「舉證能力」。
以下為查閱部分公開的此類案件的判決書,這些案例中,部分被告答辯成功,擊碎原告訴訟策略,而一些案件縱有借貸之嫌,在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後,依然被法院認定為買賣合同糾紛並按照買賣合同糾紛處理(筆者無意在此處為那些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的糾紛翻身,僅以這些判決為例,為此類糾紛的原告、被告提供前車之鑒)。
被認定為借貸的案例:(案例均可在網上查閱)
1、(2010)民提字110號
法院論理:再審期間,查莉莉、豫玉都公司、科弘公司本院提供了王小玲的詢問筆錄、天恆公司已完成交易明細、查莉莉與天恆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彤的電話錄音及2007年8月20日、2008年2月20日三方之間的兩次交易合同等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共同印證了本案中所涉的鋼卷買賣,是科弘公司、豫玉都公司、天恆公司以貨物買賣形式掩蓋的企業間的融資交易。
評析:在前段話的論述部分,法院著重描寫了涉案交易有違商業常理、交易慣例的部分(亦是根據其被告舉證得出,讀者可自行上網查看),而根據(1)中所述,被告的舉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最終在再審期間「翻身」成功。
2、(2014)民二終字第109號
評析:該案的被告在一審即維權成功,二審被最高院維持原判,其成功向法院證明整個交易中「僅僅有資金在空轉 」。如何證明?那就得看被告的舉證能力。
3、(2015)民申字第2128號
法院論理重點:應當指出的是,法律關系的性質界定,不應受制於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外觀和名稱,而應由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合同的實質內容來決定;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書面合同亦並非不可缺少的要件,只要確認雙方當事人就借貸問題達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經實際將款項交付給借款方,即可認定債權債務關系成立。
4、(2015)民申字第1388號
法院論理:本院認為對於合同關系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內容,應當綜合全案證據作出判斷。在當事人之間訂立有書面合同的情形,雖然通常情況下應主要以該書面合同為依據,但決不意味其為唯一依據。……以上證據,已經原審庭審質證,均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在判斷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內容時必須予以全面綜合考慮。原判綜合本案全部證據,認定本案當事人之間是借貸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並無不當,亦不存在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的法律適用錯誤。
5、(2014)二中民初字第1162號
評析:在該案中我覺得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堅持以買賣合同來起訴被告,在法院釋明後仍舊堅持,最終導致訴請被駁回。因此,對於此類糾紛的原告而言,如何設計訴訟戰略需要著重考慮,到底是披著買賣還是還原借貸?這是一個問題,而對被告而言,還是一個「舉證」的問題,到底如何讓法院相信這是一個借貸糾紛。
6、(2015)一中民(商)終字第00546號
評析:該案例是一個所謂的「通道方」維權成功例子,在出借人起訴其的情況下,其成功證明其僅僅為通道,理由概括如下:(1)合同標的物相同,4份形成封閉的交易環路;(2)關於交貨地點的約定內容以及資金的具體走向來看,4份合同項下的標的物根本沒有存在必要;(3)關於合同標的物是否存在的陳述、有關貨物交接、貨物驗收的詢問所作回答來看,4份合同項下的標的物根本不可能存在;(4)如果原告認為其與被告系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其應當對雙方合同項下的標的物的實際狀況以及合同標的物的交接過程承擔證明責任。
被告主張為借貸而未被認定為借貸的案例:(案例均可在網上查閱)
1、(2014)民申字第1894號
法院論理部分: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是精煤買賣合同,合同關於標的物質量、價格、給付方式、時間、到貨地點等條款約定清楚,……吉祥煤業公司申請再審認為本案名為買賣實為借款,但吉祥煤業公司不能提交借款合同、利息、還款期限、擔保等足以使借款合同成立的證據。本案訴爭合同也沒有以買賣合同為名實為借款合同中通常體現出來的違約條款、返利條款等特別約定,以顯示與正常買賣合同不一樣的借款特性,故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為買賣合同關系證據確實、並不缺乏。
2、(2016)最高法民申2815號
該份判決論理部分極長,簡要概括如下:(1)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下游有買賣合同,導致未被認定為買賣合同;(2)雖然武漢維明達公司與湖北煤炭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存在融資的商業目的,但是中鐵物貿公司與湖北煤炭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卻並無出借資金給武漢維明達公司使用的意思表示。整個交易過程描述為帶有融資性質尚可,本案認定為借貸關系則無事實依據,也即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成一個循環貿易下的融資借貸(法院的表述是:不能以上游環節貨物賣家的融資企圖來否定本案買賣合同的效力);(3)《情況說明》從證據類型上屬於證人證言,證人需要到庭接受質詢,未出庭作證不符合有效證據的形式要件。《情況說明》載明:「……」從其內容看,該陳述對於細節的描述不清楚(中鐵公司的「相關人員」,無法進行核實),該陳述的內容亦非親身經歷(「據說……意向」),以此證明雙方達成了借貸的合意,並形成了借貸關系,缺乏證明力。
3、(2015)民二終字第426號
法院論理部分:港豐公司主張「《銷售合同》是為了以合法的形式掩蓋爐料中心利用國企地位以低利率取得資金,再以高利率借給民營企業的事實,是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行為。」但未提交證據證明(筆者註:說來說去還是一個舉證的問題)。故本院不能支持其關於《銷售合同》的性質為借款合同的主張,原判決認定《銷售合同》為買賣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4、(2015)民申字第1607號
此外,康拓公司還主張,本案是典型的「走單、不走貨」的循環空貿易,實質是融資借款。但康拓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遠東公司對循環空貿易以及融資的事實知情。(筆者註:還是舉證的問題)作為買賣合同的善意相對人,遠東公司與康拓公司之間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予維持。根據康拓公司的主張,即便存在循環貿易,各方當事人買賣合同中的貨物可以運用貨物簽收單這種簡易交付的方式進行觀念交付,並不需要貨物的現實流轉,否則徒增交易成本,也沒有實際意義。買方出具貨物簽收單,法律上視為貨物已經完成交付。
5、(2011)民提字第119號
對於合同性質到底是買賣還是借貸,法院的表述是:對於本案合同性質的分析應該以合同文本為基礎,結合制定合同的背景、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價款支付情況、約定交貨點進行分析。
6、(2014) 民二終字第56號
評析:該案例是此類糾紛中近年最受關注的一個。因在該案例中,實際並未發生貨物的流轉,但在「走單、走票、不走貨」的情況,依然認定買賣成立,但實際上我們要注意的是,該案之所以被認定為買賣而非借貸,原因仍舊是舉證能力的問題,被告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買賣」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進而法院認定買賣有效。在法官的判決思路上,這個案例與前述(2010)民提字110號的實際是一樣的,只是一個原告勝訴成功,另一個被告維權成功。法院審查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必須去提供足夠的證據「自圓其說」。

E.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借貸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F. 雍永珍訴胡敬武民借貸糾紛案例

胡敬武這個人欠的外債比較多,有多人向南京市浦口區法院起訴他,還找不到他,法院依法在報紙上向他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胡敬武:本院受理原告雍永琴、吳永明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15日內,逾期則視為放棄答辯。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30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第2日9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本院江浦第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審判。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胡敬武:本院受理原告萬玉勛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15日內,逾期則視為放棄答辯。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30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第2日9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本院江浦第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審判。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胡敬武:本院受理原告雍永珍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15日內,逾期則視為放棄答辯。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次日起30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第2日9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本院江浦第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審判。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G. 借貸糾紛被告不承認借條怎麼辦,硬說沒收到錢

1、 法院抄會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同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雙方之間是否有合法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
2、法律依據:《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均有詳細的規定,建議查閱

H. 民間借貸糾紛這類案件哪家律師事務所勝訴率高

民間借貸糾紛這類案件很多律所都有案例,當然還是要找對律師,這方面我知道的就有銀雷律師事務所,他家接的案件勝訴率都蠻高的,這跟他們篩選案子可能也有關系。

I. 民間借貸4萬糾紛案例,收費標準是多少

起訴到法院訴訟費800元,找律師的費用自己協商,大約3~4千。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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