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法律規定
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無效依法解除的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抄人民共和國勞動合襲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合同無效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Ⅱ 為什麼 只有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有的,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請參考以下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
第四條 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無效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參考資料:網路-合同法
Ⅲ 部門規章能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合同無來效的情形,合源同法有明文進行規定,部門規章有對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強制性規定的,也可以作為合同無效的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Ⅳ 什麼情況下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怎樣
根據合同法相關之規定,下列情況合同無效:
1.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版益
2.惡意串權通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訂立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各種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
另外,效力待定合同在經過有權追認人拒絕追認後也歸於無效。
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的話,就自始無效,所收預付款項應返還對方,同樣,已經接收的合同標的物應返還,雙方按照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