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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14 21:38:52

㈠ 股權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訴訟主體的確定

一、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股東與公司為訴訟主體;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
在隱名股東股權確認糾紛中,對相關當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應確定的訴訟地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認識上並無一定之規則,筆者查閱到已發表的此類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隱名股東作為原告、顯名股東作為被告(如成都廣誠貿易有限公司與福州飛越集團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58號民事裁定書),有的案例列隱名股東為原告,而對顯名股東、公司、其他股東一律列為被告(如劉建龍等與湖北蜀峰線業發展有限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再審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書)。筆者認為,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司法慣例,在隱名股東的確權案件中是將公司及其他股東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庭審。但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為了便於判決的後續執行問題,建議在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案件中應將公司及其他股東列為共同被告。
2.瑕玼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
瑕疵出資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
附: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公司糾紛、企業改制、不良資產處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難問題的處理意見
關於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格問題,如果瑕疵出資並不導致公司設立無效,一般情況下不宜輕易否定瑕疵股東的資格。
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
公司成立後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股票,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附:《公司法》第31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132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
二、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公司不及時變更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登記錯誤的,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辦理變更手續請求權之訴。轉讓合同約定轉讓方有協助義務而轉讓方不予協助的,受讓方可以轉讓方和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附:《公司法》第32條: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請求公司變更登記糾紛
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可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以原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造成損失的,要求其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存在過錯的,應列為共同被告。
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8條: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第29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或股份有限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侵犯股東優先認購權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附:《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178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1.6條。
五、股東知情權糾紛
股東的知情權遭受侵害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附:《公司法》第33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97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116條: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165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六、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的糾紛,不同於一般的股權轉讓糾紛。一般的股權轉讓糾紛,股權的受讓方是公司之外的其他主體。而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股權的受讓方是公司本身。所以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
附:《公司法》第7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42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七、股權轉讓糾紛
1.股份轉讓侵權糾紛
公司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權的,或者以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強制轉讓股權或強行代轉讓方決定股權轉讓價格、付款時間或其他條件的,權利受侵犯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股東以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提起訴訟的,應列股權轉讓方為被告,股權受讓方為第三人。
附:《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法》第72條,第75條,第138-144條。
2.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或履行糾紛
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與轉讓方就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發生糾紛的,原則上只列轉讓方和受讓方為當事人。
附:《合同法》第45-61條,公司法第71條。
八、公司決議糾紛
因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受到侵害的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撤銷的,應列公司為被告。
附:《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九、公司設立糾紛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為第三人代墊資金,在企業設立後抽回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以其為被告提起訴訟。對於後者,相關權利人可以主張代墊資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債權人亦可以未履行出資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為被告,要求其在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3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15條: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發起人責任糾紛
公司成立後,發現發起人出資不實的,公司應以所有發起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
附:《公司法》第93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若公司章程無相反約定,股東應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當分紅權遭受侵害時,股東應以公司為被告,要求其分配公司資產盈餘。
附:《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十二、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應當對股東承擔損害責任而與股東發生的糾紛。此類糾紛應以損害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被告提起訴訟。
附:《公司法》第20條: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152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股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公司可以該股東為被告要求其給付所得收益。
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人侵佔公司印鑒、財務賬冊的,公司可以侵佔者為被告要求其返還,並賠償因此給公司經營造成的損失。公司公章被侵佔,公司以董事長簽名的訴狀起訴的,應當受理,但董事長已被股東大會罷免的除外。
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公司可以董事、經理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給付因競業禁止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或賠償損失。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控股股東等以不當行為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在不當行為控制之下不能或怠於以自己名義主張權利,公司股東代表公司利益對不當行為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提起訴訟的原告應是公司現任股東,被告應是作出不當行為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以及相關交易的相對人,公司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附:《證券法》第47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14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148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149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51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股東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要求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附:《公司法》第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五、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作出不當行為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以及相關交易的相對人為被告,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附:《公司法》第21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公司解散糾紛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可列為第三人。
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4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並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6條: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七、清算責任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成立清算組,或者成立清算組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導致企業財產流失的,債權人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被告,要求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附: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㈡ 公司發起人股份完全退出後再發生債務糾紛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發起人完全出讓了公司股份,也就完全退出了公司的資本,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與你就沒有了任何關系,接手你的股權的股東不但承接了債權和收益,也承接了債務和付出。

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8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統一全省法院的審判尺度和標准,正確審理公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際,制訂本意見。

一、設立公司行為產生糾紛的處理

1、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和訴訟主體資格。設立公司過程中,發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糾紛,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發起人或成立後的公司為訴訟當事人。

設立公司過程中,發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的,人民法院不得因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而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2、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由該發起人承擔責任。但公司成立後對上述合同進行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相對人在知道該事實後有權選擇公司或該發起人主張權利,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3、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等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後應當承繼合同的權利義務,合同相對人向發起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對人要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其他發起人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冒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簽訂合同,向公司轉嫁債務,公司或其他發起人請求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合同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4、發起人之間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按照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處理,未訂立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的,按照公司章程處理。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被確認無效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公司成立後,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與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為准。但發起人之間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5、公司依法成立後,發起人僅以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被確認無效、撤銷、解除為由主張公司設立無效、申請解散公司或要求收回出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本意見所稱發起人是指公司設立階段從事公司設立活動並對公司設立承擔法定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的全體股東視為公司設立階段的發起人。

二、股東出資糾紛的處理

7、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8、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出資。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9、股東以其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

10、股東以房屋、土地使用權、船舶、車輛、知識產權等財產作價出資,未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權屬轉讓手續的,應認定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有關權屬轉讓手續的除外。

上述財產補辦了權屬轉讓手續,且在此之前財產已經交付公司實際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交付的時間為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

股東以上述財產作價出資,拒不辦理權屬轉讓手續的,公司可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股東限期辦理權屬轉讓手續或判令股東承擔同等價值的給付。

11、本意見所稱瑕疵出資包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構成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後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全部或部分抽回的,構成抽逃出資,但根據出資款的來源、抽逃的時間等足以證明股東有虛假出資意圖的視為虛假出資。

公司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配利潤,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違法分配的利潤視為抽逃出資。

12、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股東瑕疵出資,並舉出對瑕疵出資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有關線索的,應由該股東對不存在瑕疵出資承擔舉證責任。

股東出資或補充出資後,未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的,由該股東對出資或補充出資是否到位承擔舉證責任。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或補充出資時未經評估作價的,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並申請評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但該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財產實際價額與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相符的除外。

13、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有權要求其補繳出資,並賠償損失。

公司怠於行使上述權利的,公司其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提起訴訟。

14、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虛假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補繳責任。該責任不因其他發起人轉讓股權而免除。

股東抽逃出資的,幫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虛假出資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三款規定的責任人承擔責任後,可向瑕疵出資的發起人或股東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連帶責任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5、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股東在應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前款所稱「不能清償」是指對公司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房屋、土地使用權等可以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得到清償的狀態。

16、本意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責任人已經承擔了與其責任范圍相符的公司債務的,其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不再承擔責任。

17、瑕疵出資股東可以補充出資。但在公司債權人要求瑕疵出資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訴訟中,股東向公司補充出資的,不產生對抗該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18、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享有到期債權的,該股東或公司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一百條之規定以該債權抵銷相應的瑕疵出資。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

(2)公司債權人已經提起要求瑕疵出資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訴訟的。

19、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形成利潤分配決議且利潤分配符合法定條件的,對於瑕疵出資股東依法所應分取的利潤,該股東或公司可主張以其抵銷相應的瑕疵出資。

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或決議不分配利潤的,瑕疵出資股東僅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潤為由主張已經補繳出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出資期限屆滿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向該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的,股東未到期的出資義務視為到期。

21、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通知債權人,或者未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即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各自收回出資的范圍內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2、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的實收資本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3、公司追究股東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的,不受《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訴訟時效的限制。

公司債權人要求股東在瑕疵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股東瑕疵出資之日起算。公司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知道或應當知道股東瑕疵出資的,訴訟時效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算。
請採納。

㈣ 律師事務所接待萬元以下糾紛么

分三步一、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章程;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地不得低於50平方米,並有專門的接待場所和符合要求的業務檔案保管設施。市直屬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地不得低於100平方米。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場所必須與登記住址一致。 3、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其中流動資金不少於5萬元。 4、有必要的辦公設備。 5、有3名以上執業滿3年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執業律師,並在申請之日前3年的執業活動中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市直屬律師事務所的發起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三級律師以上職稱。未滿64周歲、已正式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成為律師事務所的發起人,但不能超過發起人總數的三分之一。 6、律師事務所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負有重大責任的合夥人(合作人),3年內不得作為發起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其他合夥人(合作人)1年內不得作為發起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發起人在律師事務所合夥期未滿退出合夥的,2年內不得作為其他律師事務所的發起人。合夥人被除名的,3年內不得作為發起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 7、律師事務所應當聘請具有專業資格或崗位證書的財務人員和必要的行政輔助人員。 二、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提交的材料 1、呈報材料目錄; 2、申請書; 3、律師事務所章程; 4、申請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應提交合夥人協議; 5、發起人資歷證明材料; 6、資產證明; 7、辦公場地的使用證明; 8、擬聘用的財會人員的有效證件; 9、規模發展保證書; 10、備選名稱五個; 11、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程序 1、申請設立律師務所,應當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請材料。區縣(市)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15日內初審完結,將審查意見書和申報材料上報登記機關。 2、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和區縣(市)司法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擬准予或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符合有關要求的,登記機關應當退回補充。審查工作日從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3、發起人收到登記機關擬准予登記的通知書後,應在30日內辦妥通知書要求的有關事項,並接受登記機關的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登記機關應准予登記,並辦理登記手續。驗收不合格的,登記機關應撤銷擬准予登記通知書,原申請人在半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4、申請人對不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辦理登記後,登記機關應向律師事務所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予以公告。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於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於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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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公司設立糾紛:發起人如何對公司 行使追償權(公司成立前發起人為公司成立而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

可以以發起人的名義以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㈥ 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沖突時,以什麼為准

一般都是以後一個文件為准。來辦公司,一般都是首先擬定發起人協議,然後再協議落實公司章程。如果是這樣,而且兩份文件都沒有具體約定的,就是以公司章程為准。但如果發起人協議是公司章程的補充,就應以發起人協議為准。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㈦ 公司籌備期間形成的債務如何處理有何法律依據

如果企業沒有復設立完成由發起制人承擔,如果企業設立成功,由企業承擔。處理方法為:1、和解: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2、調解: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3、仲裁: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4、訴訟。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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