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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2 01:48:25

1. 什麼是土地侵權行為

土地侵權行為 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採取各種手段將他人擁有的合法所有權或內使用權的土地佔為己容有的行為。常見有三種情況:
(1)侵犯集體土地所有權行為。
(2)侵犯單位土地使用權行為。
(3)侵犯個人土地使用權行為。

2. 土地侵權如何處理

您提問的是土地侵權怎麼處理,你的祖先買一塊山地用於墓葬,當時與賣家簽有契約,現在其餘不知所蹤,奶家後代強行佔用土地沒有區,不知如何維權。
這個提問是有問題的,買家後代怎麼能強行佔有呢?他是買家,根據他祖先所付的錢款的契約,它是合法佔有所購買的土地。
更大的可能性,這是寫錯了,是賣家後代強行所佔用所埋之地,買家沒有契約,不知道如何維權。
這個是可以直接起訴啊,證據的話可以從人證物證這方面考慮,一般契約要看什麼年代,不動產登記中心是有概率是有存檔的,你當時有沒有辦相關的手續也是個問題。
認真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望採納,謝謝。

3. 土地權屬爭議和土地侵權有何區別

土地權屬爭議與土地侵權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行為上有著質的區別。前者指某宗土地權屬不清,未經人民政府依法確認登記,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時提出主張,構成土地權屬爭議。土地權屬爭議依法由人民政府處理,是人民政府依職權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未經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屬於行政案件。
土地侵權是土地權屬明確、合法,不享有土地權屬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權屬的人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是一方當事人侵犯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土地權益被他方侵犯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侵權是以土地確權為基礎的,只有在土地權屬依法確認的前提下,才會產生土地侵權的問題,權屬不清,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土地權屬還存在爭議,就不能構成土地侵權。

4. 土地侵權由誰處理

國土資源部2003年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在本辦法中,土地權屬糾紛應當由政府土地管理等相關部門調查處理,但是涉及土地侵權糾紛的,則不歸上述部門管轄,而應交由當地法院進行處理。 ~

5. 土地被侵權了該怎麼辦

1、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如何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該如何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4、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歸誰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
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其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償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5、侵佔挪用征地補償費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何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7、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問題有哪些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如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 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有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9、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如何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10、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擅自佔地建房,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宅基地可以轉讓或繼承嗎?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律不準轉讓或買賣。宅基地不屬於村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能繼承。但村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轉移。

12、農民買賣房屋在土地方面需辦理什麼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根據這一規定,農民買賣房屋後,應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13、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

14、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28條規定: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例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6. 土地被侵權

土地被侵佔的,權利人可以直接要求侵佔人返還非法侵佔的土地;如果侵佔人拒不返還,權利人可以作為原告提出起訴,要寫好起訴狀。
訴狀要有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地址。如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說,物權法實行了對所有權的一體保護,不僅保護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而且特別強調了保護私人所有權。物權就是財產權,是人權的組成部分,尊重個人的物權,就是尊重人權的基礎,就是尊重人權。沒有對物權的保護,對人權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7. 什麼是土地侵權糾紛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土地糾紛由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7)土地被侵權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處理標准:

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2、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3、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8. 關於農村承包土地被侵權怎麼辦

《土地管理抄法》有如下規定供你參考。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四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建議你們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由他們對著這種非法行為進行處理,你們可以要求挖沙人賠償你們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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