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案例
① 在哪裡能找到法院關於勞動糾紛的案例(最有多些的)
不清楚你提起勞動仲裁時的請求事項都是什麼,但從仲裁委未支持你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和通知金」的請求看,似乎你的主張有問題。 正如你已經意識到的那樣,盡管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8個月的工作實踐已經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隨意調崗降薪,以及最後的口頭通知不讓上班等,都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提起勞動仲裁的請求事項應該是: 1、裁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需提供單位不讓你上班的證據); 2、支付被剋扣的工資及25%經濟補償金(工資單或存摺)。 由於補償金和通知金只是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時才向勞動者支付,因此,仲裁委以「勞動關系沒有結束」為由,不支持你的上述請求,而裁決向你支付相應生活費的做法,也許並無不妥。簡言之,還是要看你的主張是什麼?證據有多少? 同樣,你對裁決結果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你的權利,但訴訟請求是否得當,仍然是你能否勝訴的關鍵,需要你慎重考慮。 至於你所需要的案例,網上有太多太多,你只需向類似「網路」等網站鍵入「勞動糾紛案例」即可參閱。
② 勞動糾紛案例分析!
這樣的情況,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
積極應訴就可以,並且把書面通知他讓他續簽勞動合同的材料作為證據提交仲裁委!
③ 勞動糾紛案例
1、可以肯定的是小工的死肯定不是工亡,因此你姨媽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小工是你姨家幫工,又死在你姨家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圍給予人道幫助。
3、從對方態度來看,顯然有些過分,這種情況建議不談妥先不要給錢,並向其明確如果耍賴將一分錢的人道幫助都沒有。
4、走司法程序你方多半無需賠償,但該途徑耗時費力,且放個死人在家也是很難受的,故建議私了優先。
④ 勞動糾紛 案例分析
你好
一、
1、工作到服務期滿,2012年4月1日;2、違約金按比例支付,剩餘服務期為二年零五個月,約為24167元(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
二、
1、從實際用工之日起算,07年9月3日;2、勞動合同有效,只是沒有建立勞動關系!!
⑤ 勞動糾紛案例
嚴格的說,你是在校學生吧。
首先,你已經按協議提前十天遞交了書面申請,甲方不同意是他的事,你已經按約定協議遞交了,你走的話不算你違約,他不能收你違約金的。
為了避免矛盾激化,建議你先。好跟單位協商,說明有事急著回家的理由。一般來說,沒什麼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對做兼職的學生是很照顧的。
實再不行的話,也可以考慮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下。不過你得詳細的提供用人單位的相關信息(比如說公司地址、聯系方式等)。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會為你保密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謝謝!
⑥ 求一份勞動糾紛調解案例心得體會
【案例簡介】
遲某於2009年1月到一家設計公司工作擔任設計員,公司並沒有與遲某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僅口頭約定遲謀每月工資為5000元,提成按所繪圖紙數量計,每張200元。入職後的第一個月公司向遲某發放了工資7000,但從第二月起公司只向遲某發放了5000元工資。遲某曾多次向公司索要提成,但公司以資金緊張,年底統一發放為由予以推託。2010年1月,遲某認為公司拖欠的提成已達25000元,遂要求公司補發提成並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以負責人不在為由拒絕支付提成和簽署勞動合同。隨後遲某以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並辦順利辦理了交接手續,公司支付了遲某2009年12月份的工資。遲某於2010 年1月5日向公司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簽署勞動合同應支付的2009年2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差額55000元和提成250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6250元。
【調解結果】
在調解中心的主持調解下,公司一次性支付遲某2009年2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差額60000元。
法律適用:《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主張提成工資所以引起的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提成工資爭議應由誰進行舉證?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
圍繞爭議焦點遲某訴稱,本人2009年1月1日進入公司,擔任設計工作,進入公司後一直要求公司與我簽署勞動合同,但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簽署勞動合同。在入職時公司與本人約定是每月工資5000元,提成按所繪圖紙數量計,每張200元入職之後第一個月公司按約定發放了工資與提成。但從第二個月起公司只發放工資不再發放提成。我數次找公司索要,公司以資金緊張為由予以推託,我認為公司拒絕支付提成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其性質屬於無故拖欠工資,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提成,鑒於提成屬於計件工資的主要方式之一,公司無故拖欠我的提成,除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我的提成外,還需支付相當於提成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未簽署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的規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遲某向調解中心提交的證據包括《醫療藍本》及遲某手繪的圖紙復印件。
公司辯稱,遲某所述與事實不符,公司是2009年1月與遲某建立勞動關系的,公司依法為遲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公司沒有實行提成制度,更沒有與遲某約定其工資包含提成,遲某領取的是固定工資,至於遲某第一個月領取的工資比約定的工資多是因為公司認為遲某第一個月工作比較努力,為了獎勵遲某所以發放了一定獎金,此獎金與提成無關。遲某離職時公司已按照規定向遲某結清了工資等相關費用,所以公司無義務再向他支付任何費用。公司也不認可遲某提供的圖紙,因為這些圖紙不是公司的圖紙。同時公司從未拒絕與遲某簽署勞動合同,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時應提供本人的身份證、畢業證書(復印件)及上個單位的離職證明,但遲某拒絕提供相應的材料,從而導致簽署勞動合同事宜一拖再拖,勞動合同未簽署完全系遲某本人造成的,與公司無關,所以公司不應支付所謂雙倍工資。為支付己方說法,公司提交的證據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遲某離職工資結算憑證。
以本案為例,我們應明確以下幾點:
1、什麼是提成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六條規定: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由此可見,提成是計件工資制的主要方式之一,這種計件工資形式主要適用於勞動成果難以用事先制定勞動定額的方式計算、不易確定計件單價的工作。
2、提成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對於提成的主張存在一個舉證責任問題。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明確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所以追索提成報酬的案件也不例外,其是否存在提成的事實,應由主張這一事實存在的勞動者進行舉證,具體而言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包括提供提成的約定的證據以及自身工作業績的證據。如果勞動者能夠證明雙方存在提成的約定和自身工作業績,則剩下的證據應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存在提成約定且勞動者無法舉證雙方存在提成約定,則勞動者將承擔較大的法律風險。
本案中遲某固然舉出了在職期間所繪的所有的圖紙,但是這些圖紙與提成之間卻缺乏聯系,不能由這些圖紙得出公司負有支付提成的義務的結論,同時遲某提供的圖紙均為復印件,且這些復印件受到了用人單位的否認,所以這些證據並不充分,這就是遲某提成請求未獲支付的症結所在。當然爭議雙方對遲某的入職時間,工作職務,離職時間,基本工資數額均沒有異議,用人單位沒有依法與遲某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提示】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一定要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且在約定的提成時,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體現出來。比如提成的標準是什麼,提成是稅前的還是稅後的,是純業務提成還是純利潤提成。
2、在工作期間勞動者應主動保留證明己方工作業績的證據。
3、如果用人單位拖欠了提成,勞動者應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欠條一份,以便於在爭議形成之前,取到有利的證據。
⑦ 勞動糾紛案例分析
有效是有效的~要麼他們承認你是他們的員工繼續履行合同~要麼就讓他們賠償~工資卡上的工資假的~那麼工資額度是偏高還是偏低~偏高你就不用說是假的了~就說當初約好是這個數目的~如果他們不和你繼續履行合約你拿的賠償金適合你的工資掛鉤的~
你的工資表和出勤表只有證明你是他們的員工~
⑧ 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你好:
給你提供了一個關於」勞動合同期滿未辦理終止手續應視為續訂合同「的案例。
[案情簡介]
孫某,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業)職工。1990年12月孫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在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公司發表格,由孫某提出申請,公司批准,雙方每兩年續簽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孫某因勞動強度過大遞交了辭職申請,但公司未予批准,並極力挽留。為此,孫某又收回了辭職申請。1996年12月,又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但公司並未提出終止或續簽合同的要求,孫某也未再過問。1997年3月,公司因孫某曾提出辭職為由終止了孫某的勞動合同。並從4月份起,公司停發了孫某的工資。孫某力爭無果,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與該公司補簽勞動合同,由公司補發其被停止工作期間的全部工資。
[處理結果]
1、公司應自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與孫某續訂勞動合同。
2、公司補發孫某1997年4、5、6三個月基本工資,共計1380元整。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終止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爭議的焦點是企業終止孫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7條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可見,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由雙方平等協商。本案中,公司在雙方合同期滿時並未與孫某辦理終止勞動手續,而是在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存續一段時間後,才提出終止以前的勞動合同,這種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缺乏平等協商的程序。按照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公司與孫某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終止其勞動合同的做法不當,停發孫某的工資也是錯誤的。此外,公司以發表格的形式,要求孫某申請後由公司批准,這種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規范的,違反了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希望滿意並採納。
⑨ 勞務糾紛產生不當得利案例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張占國,男,1967年7月出生,漢族,農民,住上蔡縣蘆崗鄉看花樓村委6組。
委託代理人聶榮中,河南豫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孫付金,又名孫富金,男,1953年8月出生,漢族,農民,住上蔡縣邵店鄉高李村委7組。
上訴人張占國因不當得利、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蔡縣人民法院 (2008)上民一初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占國及其委託代理人聶榮中,被上訴人孫付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原告孫付金與被告張占國是「老氣」關系。熊保堂為被告張占國建房,雙方於2007年4月1日簽訂了建房合同,合同約定每平方米90元,見證人為孫付金。原告孫付金在被告張占國建房時幫忙照管工地。工程結束後,被告張占國支付熊保堂工程款31650元,並有熊保堂出具的收條。現原告孫付金認為熊保堂的收條中2007年5月20日的收條是其為被告張占國墊支的5000元.原告還要求被告支付照管工地每天50元的勞務費,共計7個月,合計105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墊支的5000元,因收條顯示收到的系張占國款,且持有人為張占國,此訴請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務費10500元,雖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原告孫付金在被告張占國建房時確實幫忙照管工地,參照2007農村人均純收入,被告應支付原告勞動報酬以3000元為宜。張占國於庭審後撤回反訴,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准予。據此,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張占國於判決書生效後五日內支付原告孫付金勞動報酬300O元;二、駁回原告孫付金要求被告張占國返還墊支的5000元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7元,原告孫付金負擔87元,被告張占國負擔l00元。
宣判後,張占國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稱,孫付金並未提供勞務,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勞務費錯誤。被上訴人孫付金答辯稱,原判正確,請求維持。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原審中孫付金提供的多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明了孫付金在張占國建房期間為張占國提供了勞務,所證與孫付金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且孫付金與張占國關系密切,而張占國未有證據證明證人與孫付金有利害關系,同時上訴人張占國在二審中認可熊保堂所書收條中有多份系孫付金代筆的事實,也能夠間接印證證人證明內容的真實性,故原審法院認定孫付金為張占國提供有勞務並判決張占國支付勞務報酬正確。上訴人上訴稱孫付金並未提供勞務,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勞務費錯誤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採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7元,由上訴人張占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