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糾紛的處理
Ⅰ 農村房屋買賣糾紛
首先,村集體內買賣房屋,如果協議中沒有說明,別人買的只是房,宅基地還是你的。其次,你說的這個情況,應該可判斷為合同無效,但字據在別人手上,如果對方說錢付清了,你手上沒有對方欠條就麻煩了。第三,對方要付款你千萬不能收,更不能寫什麼字據。第四,最好咨詢律師,能給你最好的意見。
Ⅱ 農村房屋質量糾紛如何處理
結合實踐來說,常見的房屋質量問題主要有如下情形:
1、樓體不穩定
表現為過了沉降期依然下沉不止;不均勻沉降導致樓體傾斜;整體強度不夠,樓體受震動後或在大風中擺動;因結構不完善,部分或全部承重體系載力不夠,導致樓體有局部或全部坍塌隱患。
2、裂縫
包括牆體裂縫及樓板裂縫。裂縫分為強度裂縫、沉降裂縫、溫度裂縫、變形裂縫,產生的原因有材料強度不夠,結構、牆體受力不均,抗拉、抗擠壓強度不足,樓體不均勻沉降,建築材料質次,砌築後乾燥不充分等。
3、滲漏
由於防水工藝不完善、防水材料質量不過關等原因導致屋面滲漏,廚房、衛生間向外的水平滲漏,以及向樓下的垂直滲漏,垂直滲漏多見於各種管線與樓板接合處。在雨季及廚房、衛生間用水量大時,滲漏嚴重會影響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破壞地面裝修,影響樓上樓下鄰里關系。
4、牆體空,牆皮脫落
牆體內部各砌塊、層面之間連接不好,在壓力、溫差等作用下形成中空,致使牆體整體抗壓能力降低,表麵粉刷層易於脫落。有時在沒有形成空鼓的情況下,由於牆表麵粉刷材料質次,粉刷工藝不合要求,也會造成牆皮大面積脫落。
5、隔音、隔熱效果差
住宅樓內戶與戶之間、戶內各廳室之間隔斷牆及樓板隔音、減震效果不好,達不到私秘性的要求;屋面、外牆冬天降溫快,夏天升溫快,達不到保溫、隔熱的要求。上述現象產生的原因在於牆體、屋面隔音、隔熱材料厚度不夠,材料質次,或者施工工藝不合要求。
6、門、窗密閉性差、變形
有的門窗自安裝上開始,有的在使用一段時間後即出現密閉不好、部分材質或整體變形的問題,嚴重者起不到隔斷視線、擋風遮雨的效果,有的無法關閉、開啟。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在於選用材料質量不好,木材乾燥程度不夠,或在安裝後受到潮濕侵襲,做工粗糙。門窗質量問題一般危害性不大,只需局部修整或替換即可。
7、上下水跑冒滴漏
跑冒滴漏現象浪費資源,影響人的正常生活,形成的原因在於上下水管線水平、垂直設計不夠合理,水龍頭、抽水馬桶等質量不過關。
8、水、電、暖、氣的設計位置不合理
包括水池、浴盆、蹲(坐)便器、水表、地漏、電源開關、電源插座、電表、暖氣片、煤氣灶、煤氣表等設計種類不完善,設計位置與日常生活要求不符,影響傢具布置。有的用電設備甚至存在漏電、火災隱患。
9、公用設施設計不合理,質量不過關
如樓梯間位置不方便,樓梯寬度過小,電梯運行質量不穩定,公用照明設施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缺乏等等。
二、如何處理房屋質量糾紛?
房屋質量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的一種,發生房屋質量糾紛以後,當事人可以採取兩種辦法處理:
1、協商處理:
由當事人對房屋質量的問題進行協商,並且制定出具體的解決辦法。通過協商處理,可以避免雙方因房屋質量糾紛花費過多的精力和財力。
2、訴訟處理:
對於無法協商處理的房屋質量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於房屋質量糾紛屬於合同糾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對房屋質量糾紛的解決有重大影響。
如果發生農村房屋質量糾紛,雙方可以嘗試協商解決,協商是否在維修期內,是否可以維修,因為質量問題開發商也有一定的責任。如果協商不一致,無法維修或者不同意維修,那麼我們就可以去法院處理。去法院處理要注意收集證據,對您有利的有效的證據都可以保留下來。
Ⅲ 農村有糾紛的違建房屋怎麼辦
1、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內的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以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但尚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范圍內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方要求
確認合同無效並請求返還及賠償損失的,或者要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辦理相關過戶等手續的,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或合同雙方交付完畢之日起超過兩
年的,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農村宅基地買賣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對於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出售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具體如下:
第一、對於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第二、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Ⅳ 農村建房土地糾紛怎麼辦啊!
農村建房土地糾紛問題,主要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一、和解。即你們自行協商解決。你們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你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你們自行決定。
二、調解。你們可以委託村委會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你們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你們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四、訴訟,即「打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
(4)農村房屋糾紛的處理擴展閱讀: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系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筆者認為,按照農村習俗,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轉物作為雙方關系成立的標志。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
Ⅳ 農村房屋糾紛房屋翻新了怎麼辦
為解決農村危房翻新和村民宅基地糾紛,維護村民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農村危房翻新
(一)危房認定
需翻新危房的村民需持《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向房管處申請危房鑒定,房管處派專人進行調查、現場查勘、測試,認定確屬危房的,出具《危險房屋鑒定通知書》。
(二)危房翻新
1、產權人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危險房屋鑒定通知書》向所在居委會書面提出翻新申請,居委會根據實地情況簽署同意翻新或不同意翻新的意見和理由,並由審查人簽字,居委會蓋章。居委會無論是否同意翻新,均須將已簽署意見的書面申請交由申請人報送給長江社區管理處審查。
2、長江社區管理處對產權人的申請及居委會的意見審查後,簽署審查意見並蓋章,然後交由申請人報送建設環保土地局審批。
3、產權人報送建設環保土地局審批時,除持《危險房屋鑒定通知書》、居委會及長江社區管理處已簽署意見的申請書外,還須提交房屋原用地邊界圖、房屋翻新圖,以及其他必須材料。建設環保土地局對申請審查同意後,報管委會審批。
4、建設環保土地局派人現場放線、驗線。房屋峻工後,產權人應及時申請建設環保土地局驗收。
危房翻新不得加高,擴大面積。
(三)房屋產權人申請危房認定、翻新,應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四)未經審批擅自翻新或未按規劃審批要求進行翻新的房屋一律為違法建築。
二、村民宅基地糾紛處理
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居委會提出處理申請。居委會根據事實和法律協調處理,並簽署處理意見。
2、居委會協調不成,當事人一方可持居委會處理意見書向長江社區管理處提出處理申請,社區管理處根據事實和法律協調處理,並簽署處理意見。
3、社區管理處協調不成的,當事人持居委會和社區管理處的處理意見向建設環保土地局(土地處)提交書面處理申請。
4、建設環保土地局依法調解,調解不成的,下達處理決定書。
5、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四、本規定由建設環保土地局負責解釋。
Ⅵ 買農村房屋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沒有效,如果無效應該怎麼賠償?
關鍵詞:農村房屋買賣 合同無效 無效賠償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郊區正逐步納入城市化的進程。在這種城市快速擴張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為客觀現實。在巨大的拆遷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農村房屋買賣突起波瀾,買賣雙方糾葛不斷。出賣人看到房屋增值及房屋拆遷後帶來的巨大利益,於是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歸還房屋。那麼,對於該類糾紛該如何處理。王富利律師根據多年以來處理的農村房屋買賣案件
,現總結如下。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1、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同一個村的村民,那麼該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買賣合同當然有效。
(2)買受人在買賣房屋時與出賣人不是同一個村的村民,但是,之後將戶口遷入到該村。那麼,由於買受人具備了同一個村村民的資格,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合同有效。
(3)房屋買賣合同經過多次流轉,最後流轉到同一個村村民手裡,那麼該房屋買賣合同也有效。
(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是村民,後又轉為居民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1)農村村民將農村房屋賣給城鎮居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論是將農村房屋出賣給本市的居民還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無效的。
(2)農村村民將農村房屋出賣給其他村的村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購買人無論是本市的村民還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無效的。
二、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的處理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無效後果的處理上,要全面考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購房人已經翻建,裝修、
以上損失,需要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確定損失數額。對於土地增值
由於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目前國家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村房屋的買賣一般原則是按無效處理。所以,在購買農村房屋時,一定要謹慎。要考慮到如果無效後,怎樣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確實要買,需要指定一份詳細的協議,將房屋今後如果拆遷或者出賣人反悔,具體的賠償計算標准約定具體明確。同時,如果購買後,房子翻建、裝修,一定要保留證據。
Ⅶ 農村房屋買賣糾紛如何處理在線等。。。。
你們的協議可能是無效的.農村房屋的買賣,首先購房人要有購房資格,即也是這個村的村民才可專以.然後經過建房屬的審批程序操作,最後以買房代替建房,才可以辦理產權證.而這些也必須建立在原有農村房屋是合法建築(有產權證或審批手續)的基礎上才行.
因此,鑒於劉某在交易過程中的表現,是一個不講信用的人,不能再支付餘款.以補交餘款取得房屋的可行性不大.如果要訴訟,在當地縣級人民法院立案,沒有勝率.
如果同意退款,協議無效,協議上又沒涉及,違約金可能無從談起,劉某也不會接受的,但已付8萬元的銀行同期利息有權要求他支付.
如果他既不退款,又不讓房,那就麻煩了.你們也真是的,第二次4萬元就應該以他騰房為條件的,否則怎麼能給錢呢?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就只能訴訟了.訴訟肯定是判決劉某退款8萬元及利息.但執行又是個問題,誰知道劉某把這錢用在什麼地方去了?
發後做事要小心謹慎,中間人不是那麼好做的,對雙方情況都要了解,不能讓任何一方利益有損.比如說劉某為什麼要把房子賣了,這是不是他的唯一住所,如果是唯一住所,那賣了他住哪兒,他家裡人同意嗎,原來的房子有產權證嗎,有合法審批手續嗎?這樣才能確定有沒有虛假.
Ⅷ 農村房屋買賣的糾紛
1、農村房屋買賣是否合法。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由此可知,該法並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於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范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於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2、城鎮居民能否購買農村住房。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在這些規定中,我們似乎可以看出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住宅。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而農村村民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只要沒有其他違法的條件下,本來就是建設用地,該房屋的買賣即主體的變更,並不影響集體土地的利用整體規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而,筆者認為上述「通知」,並不得據以決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7月9日對《關於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確認了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的原則,該批復的內容如下:「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簽訂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後,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從未在公報案例中就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禁止轉讓問題發布過案例。因此筆者認為,要活躍農村房產市場,對農村房屋買賣中的買受人不應有所限制。因為如果僅在農民所在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間流轉,無法形成有效的市場,無法體現房屋的實際價值,反而會損害出賣人農民的利益。
3、房地如何實現分離。「房地一致」原則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權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所有權一同轉讓、抵押。其在立法上的體現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治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既是農村房屋可以買賣了,但是土地怎麼辦?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集體所有的,不允許買賣,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不允許流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給予其成員的福利,目的是為其成員建造房屋提供權利基礎。這樣一來,如何實現房地分離似乎成為一個困惑,在人們的觀念中似乎一直是「地隨房走」,房屋既然賣了,宅基地難道也可以賣?其實在法律范圍內,「地」和「房」是可以分開歸屬的,根據土地租賃的概念我們可以聯想到宅基地的租賃,這樣便可以明確劃分出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租賃權,通過宅基地所有權人與房屋買受人簽訂宅基地租賃協議,從而實現房地分離。而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宅基地租金的收益,租金數額可由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
筆者認為,由於房屋這種特定意義的不動產,因此對於宅基地租賃的租賃期限應該不局限於《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的限制,應該以宅基地地上房屋的物理狀態存在期限為限制。當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蓋、改變結構等方式對房屋進行實質建設時,應認定地上物滅失,宅基地使用權保有地上物的存續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租賃權消滅,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請求權要求佔有人返還宅基地。
4、沒有房產證,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由於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第2條第2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此,許多農村房屋買賣都不能獲得相應的產權證明,給農村房屋買賣帶來障礙,導致「黑市」交易,並容易埋下產權糾紛的隱患。
買賣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農村房屋買賣後是否辦理過戶審批手續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要件,所以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所以,依據該規定需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生效的合同,必須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上的依據,地方法規或規章都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需依法登記後生效的依據。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房屋買賣合同未履行完畢,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