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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到行

發布時間: 2021-01-14 13:36:42

⑴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後是否能反悔

一般是不能反悔的。除非有明確的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

⑵ 醫療糾紛中,衛生行政部門應履行哪些

一、法院受理哪些醫療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如何受理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有:《關於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鑒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1990年11月7日);《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關於對「當事人以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答復》(1995年6月14日)。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法院對於醫療糾紛案件的受理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如因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雖有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鑒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訴訟)。
3、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民事訴訟)。
4、如果當事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做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行政訴訟)。
5、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已作出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最終鑒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爭議拒絕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行政訴訟)。以上司法解釋仍然沒有明確未經醫療鑒定可否直接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
國務院1987年《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為此,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法院規定以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作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鑒定結論常被作為法院審查起訴是否經過行政處理階段,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據。有的法院甚至規定只有被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確定為醫療事故和差錯的醫療事故糾紛法院才受理。
病員及其家屬本來就對衛生行政機關組織的鑒定機構多有不信任,經常發生逾期未作出鑒定結論或者鑒定結果明顯不公的現象,促使患方去尋求其他解決途徑。從嚴格意義上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復函不屬司法解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但是該復函內容正確,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九)項關於訴訟制度事項只能制定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所指的法律應當作狹義解釋,即行政法規不得做出限制訴權的規定。
二、醫療事故賠償爭議能否協商解決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八)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系推定,因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屬於醫療機構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不必由受害人舉證。以上規定已賦予患方在未經醫療事故鑒定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⑶ 醫療糾紛(非法行醫)求助

1。醫院有賠償責任,賠償100%。(然後向行醫者追討)
2。談不上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以發票上按章的醫專院為被告。既醫院為被告,這里與「醫生」已沒有什麼關系了。法律上視為醫院主體。醫生不承擔個人責任。
3。證據很簡單,收費單,給患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

建議:法院不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保證100%治療),也就是說你只能要求實際造成損害的賠償。屬

⑷ 發生醫療糾紛自行協商解決後能反悔嗎

一般是不能反悔的,除非有明確的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

⑸ 醫生資格證件不合法出現醫療糾紛案時,屬於非法行醫嗎,在法院怎樣追究他責任

1,醫生資格證件不合法出現醫療糾紛案,可以報警處理,是否是非法行醫,由公安機關偵破,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受害人和醫院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侵權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⑹ 醫療糾紛事實不清簽了賠償協議過後反悔行嗎

醫療糾紛雙方來達成了賠償協自議,是不能反悔的。
如果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認為簽訂賠償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或者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賠償協議,由法院重新按照規定進行判決。法院如果查明屬實,就會判決撤銷賠償協議。如果不存在可撤銷的證據和理由,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賠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至於說事實不清,不是撤銷賠償協議的合法理由,估計法院不會支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⑺ 國家醫療糾紛多少元以下可以自行協商

廣東省為一萬元。
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內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容協商解決。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認真聽取對方意見,核實相關信息材料,實事求是,協商解決。
醫療機構需要賠償或者補償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書面協議。
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二款規定的途徑解決,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

⑻ 醫療糾紛賠償用收據復印件行嗎

在訴抄訟糾紛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證據材料為復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所以,復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證據的。在實踐中,如果原件丟失,將復印件及刷卡或流水記錄等間接證據結合起來,可以起到證明作用。

⑼ 可否在起訴的同時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

發生醫療事故復爭議,當事人申請衛制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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