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多餘指定原則
侵權判定的原則主要有:
1),字面侵權:涉嫌侵權的標的(可以是方法或產品)的技術特徵完全與涉嫌被侵權專利相同。
2),等同侵權:涉嫌侵權的標的雖然有部分技術特徵與涉嫌被侵權專利不相同,但是這些不相同的技術特徵可等同於涉嫌被侵權專利中相應的技術特徵,如以焊接方式替代現有技術中的螺栓連接。
3),多餘指定:在解釋涉嫌被侵權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涉嫌被侵權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涉嫌侵權標的是否覆蓋所述保護范圍。如涉嫌被侵權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A+B+C+D,但是由於某些原因,專利權人將不必要技術特徵D也寫進了獨立權利要求,而涉嫌侵權的標的此時包括技術特徵A+B+C三個特徵,而A+B+C為所述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則此時認定侵權成立。
4),禁止反悔原則:涉嫌被侵權專利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為取得專利權而明確放棄了的保護范圍,將不受所述專利保護,如涉嫌被侵權專利最初的保護范圍為:加工環境溫度為
100-200度之間,但是審查員經審查,發現有技術揭露了「加工環境溫度為50-150度之間」,此時專利申請人為了獲取專利授權,將專利申請保護范圍縮小為「150-200」之間,若此時涉嫌侵權的標的的「加工環境溫度為140度」,則可認定所述標的不侵權。(這個原則主要是限制專利權人的)
對於一個標的是否侵權,最主要是看該標的的技術特徵是否落入涉嫌被侵權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樓主在其提問中述及的「該實用新型專利的內容構思用在其他領域」,可以得知,您所述的標的應當是侵權的,因為其「構思」(即技術特徵)與所述實用新型的內容(技術特徵)相同。對於技術領域的問題,審查指南2006版中也有相關規定,請參考如下:
第二部分第三章,新穎性,第148頁 3.1審查原則 (1)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新穎性判斷時,審查員首先應當判斷被審查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是否實質上相同,如果專利申請與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相比,其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兩者的技術方案可以確定兩者能夠適用於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並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1)現有技術的領域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不僅要考慮該發明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還要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以及該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其中去尋找技術手段的其他技術領域。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著重於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但是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
一項發明用在不同領域是否侵權,同樣適用於侵權判定四原則:全面覆蓋原則、改劣發明原則、多餘指定原則和等同原則。一項發明不管用在什麼地方,只要違反以上原則,均可能形成侵權。
一項發明用在不同領域:
如果功能相同、效果相同、目的相同則必會判定侵權
如果功能不相同、效果不相同、用於新的目的則不侵權,甚或可以提交新的專利申請。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
4.4轉用發明
轉用發明,是指將某一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轉用到其他技術領域中的發明。
在進行轉用發明的創造性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轉用的技術領域的遠近、是否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轉用的難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術上的困難、轉用所帶來的技術效果等。
(1)如果轉用是在類似的或者相近的技術領域之間進行的,並且未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轉用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例如】
將用於櫃子的支撐結構轉用到桌子的支撐,這種轉用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2)如果這種轉用能夠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術領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難,則這種轉用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例如】
一項潛艇副翼的發明,現有技術中潛艇在潛入水中時是靠自重和水對它產生的浮力相平衡停留在任意點上,上升時靠操縱水平艙產生浮力,而飛機在航行中完全是靠主翼產生的浮力浮在空中,發明借鑒了飛機中的技術手段,將飛機的主翼用於潛艇,使潛艇在起副翼作用的可動板作用下產生升浮力或沉降力,從而極大地改善了潛艇的升降性能。由於將空中技術運用到水中需克服許多技術上的困難,且該發明取得了極好的效果,所以該發明具備創造性。 4.5已知產品的新用途發明
已知產品的新用途發明,是指將已知產品用於新的目的的發明。
在進行已知產品新用途發明的創造性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新用途與現有用途技術領域的遠近、新用途所帶來的技術效果等。
(1)如果新的用途僅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質,則該用途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例如】
將作為潤滑油的已知組合物在同一技術領域中用作切削劑,這種用途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2)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產品新發現的性質,並且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種用途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例如】
將作為木材殺菌劑的五氯酚制劑用作除草劑而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該用途發明具備創造性。
❷ 專利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專利侵權風險的大小和哪些因素有關
你好,專利侵權的認定標准可理解為專利侵權的判定原則,下面簡單跟你說明判定原則有哪些。
專利侵權判定原則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專利侵權判定書需要與權利要求書作比較,被控產品方案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構成侵權,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不構成侵權。中國侵權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外尤其是美國的侵權判定原則。
1、 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所謂全面覆蓋原則,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權成立,那麼該產品或者方法應該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項特徵,缺一不可。在判定專利侵權時,最先適用的是全面覆蓋原則。
(1) 字面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必要特徵相同。
(2) 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開的結構屬於上位概念中的具體概念,此種情況下適用全面覆蓋原則,被控物侵權。
(3) 被控物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也就是說被控物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相比,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而且還增加了特徵,此種情況仍屬侵權,因為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就算侵權,而不問被控物是否比權利要求的多。
2、 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認為,將被控侵權的技術構成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進行比較,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研究了專利權人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後,不經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諸如採用等同替換、部件移位、分解或合並等替代手段實現專利的發明目的和積極效果的,並且與專利技術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則應當認定侵權成立。
3、 多餘指定原則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還有一種原則叫多餘指定原則。是被控侵權行為少了某項技術特徵,但缺少了這項特徵,也不影響整個技術方案的完整性。專利申請人因缺乏經驗,才將不必要的特徵寫進了獨立權利要求。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認定,缺少了這一項非必要技術特徵,也構成侵權。
如果有更多疑問,歡迎咨詢知墨墨。
❸ 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有哪些原則
一、折衷原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圍。社會或國家授予專利申請人專利權,專利申請人必須以技術公開為對價,在技術公開的同時,其專利保護的范圍也必須公開,以明確專利權利的邊界。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范圍的公開是通過公開權利要求書來實現的,各國法律都承認權利要求書是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2]。例如,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因此,權利要求的內容是判斷是否侵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標准。 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說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經有過兩種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製,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製 [3]。中心限定製,是指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的范圍時,以權利要求所陳述的基本內核為中心,可以向外作適當的擴大解釋。中心限定製的理論依據是專利權人很難寫出恰倒好處的權利要求書,有時難免把個別不應當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非必要技術特徵寫入獨立權利要求中,從而導致專利保護范圍過窄,實質上是對專利權人的寬恕政策。採用中心限定製的結果使得專利權的范圍不局限於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對專利權人可以提供較多的保護。採用中心限定製的立法,是以保護個人權利為中心的立法本位,隨著立法本位的轉移和法律理論的發展,很多國家逐步放棄了中心限定製的理論。因為採用中心限定製,專利保護的邊界處於模糊狀態,公眾在閱讀了權利要求書之後,仍不能准確地判斷該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對社會公眾而言有時是不公平的。為了克服中心限定製的缺陷,一些國家,如美國,後來採用了周邊限定製。所謂周邊限定製,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確定,不能作擴大解釋,被控侵權行為必須重復再現了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才被認為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內。採用周邊限定製,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權利要求書清楚地了解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必作隨意性的推測。周邊限定製的理論基礎是:專利權是國家或社會用以換取技術公開的對價,作為對價的權利范圍應當是確定的和清晰的。採用周邊限定製雖然對公眾有利,但對專利權的保護有時是不利的。因為在社會實踐中,完全仿製他人的專利產品或者完全照搬他人的專利方法的侵權行為並不多見,而常見的是對他人專利的權利要求中的某一或某些技術特徵加以簡單的替換或變換,從而達到只有實施他人專利才能達到的目的。如果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確定,專利權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 中心限定製對社會公眾有失公平,而周邊限定製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又不利,為了彌補上述兩種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曾採用中心限定製的德國和曾採用周邊限定製的美國,已轉向折衷原則。有些地區性的國際公約,對權利要求應有的解釋也從理論上加以闡明[4]。《〈歐洲專利公約〉的補充議定書》對《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的解釋為:公約第六十九條不應當被解釋為:歐洲專利給予的保護范圍必須按照權利要求書文字的字面含義來理解,說明書和附圖僅限於用作解釋權利要求中含混不清之處;另一方面,第六十九條也不應被解釋為權利要求只是一個向導,而將保護范圍擴大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仔細研究說明書和附圖後所能理解的范圍,也就是專利權人所希望的保護范圍。相應地,應在兩個極端狀況之間尋求該條的解釋,既考慮給予專利權人以公正的保護,又給第三者以法律的穩定性。這一解釋表明,歐洲大陸國家已從中心限定原則轉向折衷原則。 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實際上採用的也是折衷原則。其中 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確定了一個大前提,即不允許嚴重背離權利要求的內容,明確排除了將權利要求的文字所表達的保護范圍僅僅作為中心,隨後可以作出較大擴張的偏激作法。其中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在承認上述大前提的條件下,允許利用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表達的范圍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達到更加合理的結果[5]。雖然法律上對折衷原則沒有下准確的定義,不同的人對折衷原則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但折衷原則是對中心限定製和周邊限定製的折衷應該是沒有異議的,具體來說,在判斷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既不能完全按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來理解,也不能由專利權人或法官完全按其主觀意志作任意擴大解釋。 採用折衷原則順應了20世紀民法的立法本位從以保護個人權利為中心的個人本位向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中心的社會本位轉移的發展趨勢,同時也體現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因此,在認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採用以權利要求書為基礎、以說明書和附圖為補充的折衷原則,是在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尋求利益平衡點的較好方法。 二、禁止反悔原則 在適用折衷原則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解釋時還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所謂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申請和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該一致。專利權人不能為了獲得專利,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對權利要求作出狹義的或較窄的解釋;而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為了使權利要求能夠覆蓋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又對權利要求作出廣義的、較寬的解釋。對那些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已經作出修改或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反悔[6]。這一原則在很多國家採用,《實質性專利法協調條約(SPLT)草案》也將禁止反悔原則寫入其中,我國專利法沒有對禁止反悔原則作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是應當採用的[7]。禁止反悔原則旨在防止專利權人採用出爾反爾的策略,這實際上是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應用,我國在以後的專利立法中應增加禁止反悔原則的規定。 三、相同原則 所謂相同原則,是指在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能夠找出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個技術特徵相同的對應特徵時,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侵權的判定原則[8]。根據相同原則判定的侵權稱為相同侵權。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含有的技術特徵最少,其保護范圍也最寬,獨立權利要求中既包括專利技術區別於現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徵,即區別特徵,也包括專利技術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即共有特徵,專利法所保護的既不是區別特徵,更不是共有特徵,而是保護包括在權利要求中的由區別特徵和共有特徵組合而成的完整的技術方案,每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就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在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時,應將整個獨立權利要求作為比對對象,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只有利用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即完全覆蓋了專利權保護范圍,才構成侵權,因此,相同原則又稱全面覆蓋原則。 根據相同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這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完全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指南》規定:一般(上位)概念的公開並不影響採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9]。例如,對比文件中使用和公開的是鹵素,發明專利申請中選用的是氟,因鹵素相對於氟是上位概念,則對比文件中鹵素的公開並不損害用氟對其作限定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但是,如果一項專利權利要求中公開的技術特徵是鹵素,而被控侵權方法使用的是氟,顯然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這也就是說,即使具有新穎性的技術方案,也可能構成相同侵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指南》還規定,若一項專利申請限定的技術特徵為連續的數值范圍,對比文件中公開了一個較寬的數值范圍,並且該兩數值范圍無共同端點或部分重疊的,則以較窄數值范圍為限定技術特徵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上述基準同樣適用於創造性判斷中對該類技術特徵是否相同的判斷[10]。例如,對比文件中公開的濃度范圍是X=10%~80%,而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的濃度范圍是Y=30%~60%,同時給出該范圍內的特定值50%,其餘的技術特徵均相同,則以Y=30%~60%和50%為限定特徵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並可授予專利權。但是,這種情況下,若對比文件是一有效的專利,後取得專利的技術方案仍全部落入前一專利的保護范圍,若未經前一專利的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實施該專利,仍構成相同侵權。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適用相同原則,並不是要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所涵蓋的技術范圍與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所涵蓋的技術范圍完全吻合或相同,而是要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能夠找出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個技術特徵相同的對應特徵。 四、等同原則 正像世上完全相同的事物並不多見而相似的事物卻很多一樣,在司法實踐中,完全仿製他人的專利產品或完全照搬他人專利方法的侵權行為並多見,而常見的是,對他人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或某些技術特徵加以簡單的替換或變換,從而達到只有實施他人專利才能達到的目的。如果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相同原則,那麼專利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專利權人以公開其發明創造所換來的專利權就會落空,這與專利制度鼓勵公開發明的宗旨相悖。如何認定上述行為屬於專利侵權,於是,等同原則應運而生。 所謂等同原則,是指以實質上相同的方式、手段或產品,替換所要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使兩者產生實質上相同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兩者在形式上或技術上存在非實質性的某些不同點,但應認定為侵權[11]。 對等同原則的創立和發展產生最大作用的是美國,其採用等同原則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818年,後來,這一理論被德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用,逐步成了國際公認的理論。現代等同理論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950年在一個判例中建立的,該判例提出了一種判斷是否構成等同侵權的准則,即判斷專利發明和被控侵權行為客體的各個技術要素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上述准則被稱為功能方式效果准則。 《實質性專利法協調條約(SPLT)草案》將等同原則納入了對專利法進行實質性協調的范圍,建議規定: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考慮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相等同的技術特徵。同時規定:一個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相等同,是指它們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上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而且產生相同的效果對於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 等同原則雖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早有應用,我國的專利法雖經兩次修改,但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未對等同原則作出明確規定。為了彌補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法第56條進行了擴大解釋,在《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21號)中對等同原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17條規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為准,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可見,我國的司法解釋完全採納了《實質性專利法協調條約(SPLT)草案》的建議。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等同原則,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標准[12]:一是客觀標准,等同特徵與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徵必須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個方面都沒有實質性區別,只是簡單的替換或變換。這與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功能方式效果准則相一致;二是主觀標准,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即對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所謂普通技術人員,是一個假想的群體,既不是本領域的技術專家,也不是不懂技術的人,一般說來,本領域具有初、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可以視為普通技術人員。 關於等同的判斷標准,美國最高法院曾提出判斷兩個技術特徵是否等同應以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為標准;德國最高法院認為,判斷是否等同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判斷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從權利要求定義的技術方案出發是否能夠容易地想到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這實際上相當於我國司法解釋中的主觀標准。從我國司法解釋的表述來看,我國採用的是客觀標准與主觀標準的統一,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標准時,才能認為構成等同。等同的判斷是屬於事實問題還是法律問題,在美國的法官中有分歧,但多數法官認為屬於事實問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等同的判斷是屬於事實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專家證詞、現有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等,在美國等同的判斷是由陪審團來裁決。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等同的判斷也是作為事實問題,並且,對是否構成等同,可以由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13][14],但鑒定結論最終由法官認定。相同侵權的判斷屬於客觀的判斷,當事人有足夠的把握預見法院或專利管理機關的判斷結果,而等同侵權的判斷則不同,它包括一定程度的主觀判斷。既然判斷時有主觀性,最好有主觀判斷標准。我國的上述司法解釋既吸收了美國的客觀標准,又吸收了德國的主觀標准,應該說是一理想的標准。 有了等同的判斷標准後,如何適用判斷標准也是至關重要的。在進行等同侵權判斷時,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和德國最高法院都認為,不僅需要被控侵權行為的客體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比較,而且還需要把被控侵權行為的客體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判斷被控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更為接近專利技術,還是更為接近現有技術,如果更為接近現有技術,則不能認為等同侵權[14]。實際上,我國也是如此。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針對等同侵權的指控,可以進行公知技術抗辯,對於更接近公知技術而與專利技術有一定差別的,應當認定不構成侵權[15]。 等同判斷還存在時間點問題,有人認為應該以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的技術狀況為基準,德國法院採用此觀點;美國和日本的判決則以侵權日的技術狀況為基準。對此,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沒有統一。筆者認為,以侵權日的技術狀況為基準更為可取,因為,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在有效期內應該受到同等的保護,這樣對專利權人才是公平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十年前普通技術人員很難想到的事情,十年後可能成為一種常識,如果以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的技術狀況為基準,在專利有效期的後期,該專利權可能名存實亡,這對專利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五、多餘指定原則 多餘指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 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的結果使得被控侵權技術雖然缺少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一項或幾項技術特徵,仍然認定被控侵權技術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實質是擴大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許多國家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採納這一原則,在我國亦有很大一部分人對該原則的適用持反對態度。 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多餘指定原則方面的規定,但全國很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是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的,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向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其中明確規定了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的條件和要求。在專利侵權判定時,是否應當適用多餘指定原則,國內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專利申請人及專利代理人撰寫權利要求書的水平普遍不高,現實大量存在著將非必要技術特徵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情況,如果完全排除多餘指定原則的適用,則會使相當一部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在某些情況下,確有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的必要。另一種觀點認為,多餘指定原則在專利法實施初期也許還有意義,但我國實行專利制度已有近20年的時間,在專利法實施正常化之後,專利保護范圍是由權利要求確定的,多餘指定的運用將會破壞權利要求的公示性與穩定性,實質上是對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寬恕政策,會給專利制度注入不必要的不確定性和混亂。多餘指定的運用,會妨礙專利權利要求書寫水平的提高。多餘指定會破壞專利制度中有效(無效)審查與侵權判定的統一。 筆者認為,我國早就制定了專利申請代理制度,而且,取得專利代理資格要經過嚴格的全國統一考試,現在不宜再以專利申請人難以寫出恰到好處的權利要求書為由適用多餘指定原則,事實上,很多國家並不採用這一原則。首先,適用多餘指定原則,違反我國專利法,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是法律文件,是權利的范圍,該范圍應當是確定的、穩定的,否則,對社會公眾是不公平的。運用多餘指定,其實就是修改專利的權利要求,就是將權利要求中的部分文字,也就是多餘指定刪去。從專利權利要求是法律文件的角度講,法院修改專利權利要求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其次,禁止反悔原則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正是為了保證權利要求范圍在專利性審查程序與侵權訴訟程序中的一致性。多餘指定原則與專利法的禁止反悔原則有直接沖突,適用多餘指定原則,有違民法中的誠實信用之嫌。如果充許多餘指定,那麼發明人可以在專利申請時在專利要求中多加入一項或多項多餘指定,這樣其權利要求的范圍將會比較小,容易獲得授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發明人可以說這些多餘指定是多餘的,從而將權利要求范圍擴大,這與專利制度的宗旨相違背。再次,既使專利申請人確實是在撰寫專利申請書時出現了失誤而出現了多餘指定,我們不能因少數人的失誤而破壞專利制度,何況,任何人出現失誤,都應當付出相應的代價。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本身就是應當由集法律、自然科學知識於是一身的人來完成的,是一項知識含量很高的活動,是不應當疏忽大意的。因此,適用多餘指定原則弊大利小,我國應盡快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廢除多餘指定原則。
❹ 什麼是專利全面覆蓋原則如何處理專利侵權事件
什麼是專利全面覆蓋原則?專利技術是經濟利益轉化的重要工具,通過專利技術做許可、做轉讓都能為專利人帶來源源不斷的收益,但是對於缺乏專利技術的一方免不了會對技術方進行專利技術剽竊,如今專利市場還是存在著很多亂象的例子,專利侵權不斷,但是有些專利人有時候還會因為迫於專利侵權訴訟費用而放棄維護自身的專利權利。什麼是專利全面覆蓋原則專利不訴訟就是對專利侵權的縱容,為了了解專利侵權的不同表現我們需要了解下專利侵權的一些原則,一般原則包括等同、多餘指定原則和全面覆蓋原則,我們今天主要了解下全面覆蓋原則,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所謂全面覆蓋原則,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權成立,那麼該產品或者方法應該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項特徵,缺一不可。常見的表現方式有字面侵權,即僅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相同,還有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必要技術特徵完全相同。所謂完全相同,是指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相比;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徵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權物中出現的技術特徵則是上位概念下的具體概念,亦屬於技術特徵相同。專利侵權中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認定侵權的重要方式,可以通過這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來確定專利是否完全的侵權,這是評定專利侵權的重要途徑,專利維權的手段有很多,首先可以雙方協商有關侵權事項的解決方式,實在不能解決的就只能通過法律方式來解決了,但是需要提醒專利人的是專利申請授權是保護專利的重要前提。
❺ 我有使用新型專利,對方的權利要求1里捨去了現有技術特徵,其它都一樣。算侵權嗎
首先明白,專利屬於被動保護,如果沒有人起訴你侵權,你才會被判斷甚至認定為侵權行為。
專利侵權如果在難以確認的情況下,離不開主觀評斷。
如果生產的產品,在結構或者其他方面與專利文件(而非產品)中所描述的差不多,容易構成混淆的,一般判定為侵權行為。
你可以參考如下解釋:
專利侵權行為的判定原則
(一) 等同原則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當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經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徵進行比較,從字面上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同的技術特徵。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物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等同物應當是具體技術特徵之間的彼此替換,而不是完整技術方案之間的彼此替換。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僅限於適用被控侵權物中的具體技術特徵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相應的必要技術特徵是否等同,而不適用於被控侵權物的整體技術方案與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等同。
(二) 全面覆蓋原則
又稱全部技術特徵覆蓋或字面侵權原則。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當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採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徵,而被控侵權物採用的是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徵時,則被控侵權物落入專利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物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此時不考慮被控侵權物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被控侵權物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並且獲得了專利權的,則屬於從屬專利。未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覆蓋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三)技術特徵完整對待原則
即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看待的原則。進行侵權判定時,應當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徵逐一進行對應比較。一般不將專利產品與侵權物品直接進行侵權對比,但專利產品可以用於幫助理解有關技術特徵和技術方案。
(四) 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
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而言,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的,應當採用折衷解釋原則。既要避免採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范圍完全一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採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一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范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折衷解釋則處於這兩種極端解釋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要求的滿足及其合理利益的保護結合起來。
(五) 專利權有效原則
即原告請求保護的必須是一項受中國專利法保護的有效專利權:(1)行為人所實施的專利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專利,而不是由外國專利局授予的權利。(2)行為人所實施的專利仍然受法律保護。(3)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對象,只是已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但尚未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在該項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前,不發生專利侵權問題。
(六) 多餘指定原則
即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該技術特徵不存在專利權反悔的情形。法院不應主動適用多餘指定原則,而應當以原告提出請求和相應的證據為條件。對發明程度較低的實用新型專利,一般不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確定專利保護范圍。適用多餘指定原則時,應適當考慮專利權人的過錯,並在賠償損失時予以體現。
(七) 禁止反悔原則
即在專利審批、撤銷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發明創造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放棄,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保護范圍。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❻ 專利侵權行為的判定原則包括哪些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所謂全面覆蓋原則(又稱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稱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或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在包含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一些其他技術特徵,則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通過,2013年和2015年分別進行了修正)第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
二、等同原則
起源於美國,如今已經被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世界主要國家/地區普遍認同的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時適用最多的一個原則,有人說它是對全面覆蓋原則的一種修正。
所謂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雖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若該不同是非實質性的,前者只不過是以與後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即等同特徵,則仍可認定存在侵權性質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判定適用的過程中,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對比對象的確定,這個問題經歷了從整體比對到逐個技術特徵比對的過程。學界關於對比對象理論的兩種主要觀點分別為整體等同理論和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1.整體等同理論
整體等同理論是指在進行等同侵權判定時,看被控侵權物從整體上與專利技術方案整體是否等同。
2.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全部技術特徵也被稱為逐一技術特徵,側重於對權利要求中每項技術要素進行比較分析。該理論認為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徵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某些要素與權利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但它們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則可被判定為等同侵權。
全部技術特徵理論比整體等同理論更加嚴格,避免了由於對權利要求的擴大解釋而導致不確定性,從而提升了等同侵權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國和EPC都採用技術特徵等同理論。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一例,「顱內血腫粉碎穿刺針」專利侵權糾紛案的第一審法院採用的整體等同原則,而二審法院對第一審法院的做法進行了糾正,採用了全部技術特徵理論。
三、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衡平法,後逐漸被普通法所吸收,成為訴訟等對抗性法律程序中當事人應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
廣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技術方案自公開之日起,無論在權利成立過程中還是權利成立後的權利維持、侵權訴訟,都不允許對其內容作前後矛盾的差別解釋。狹義解釋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禁止反悔原則被認為是對等同原則的一種重要的限制,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捐獻原則
美國是最早適用捐獻原則的國家,在經典案例「美國最高法院在1881年審理的Miller訴Brass公司案」中,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兩種燈的結構,但卻只請求保護了其中的一種。十多年後,專利權人發現另一種結構反而更好,於是想通過再頒發程序尋求對該結構的保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沒有支持專利權人的請求。該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如果要求保護某一種裝置,但對於從專利表面來看非常明顯的其他裝置沒有要求保護,從法律上看,沒有要求保護的就捐獻給了公眾,除非它及時請求再頒發並證明沒有請求保護其他裝置完全是出於疏忽、意外或錯誤。「
法律依據: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先用權原則
先用權原則即先用抗辯權,源自於法律的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六十九條: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如今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被控侵權方往往以先用權作為抗辯理由。所以對先用權原則的適用也有嚴格的條件。
時間因素:
先用人開發成功的爭議技術成果以及准備實施該技術成果的行為應在專利權人提出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
來源因素:
該爭議技術成果應是自己獨立研究開發或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所得。
使用范圍因素:
先用人對該技術成果的繼續使用應是在原有的范圍內進行,不得擴大使用的范圍。所謂「原有的范圍」,包括「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的范圍和為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而進行「必要准備」的范圍兩個部分。
六、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
實施公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即現有技術抗辯、公知技術抗辯權,是我國2008年修訂專利法時新增加的制度。「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是否「屬於」現有技術時,一般採用類似專利授權中的新穎性判斷原則。首先,要適用新穎性的單獨對比原則,不允許將幾項現有技術結合起來比對。如果一項現有技術與被控侵權技術完全一致,則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存在差異,但差異僅僅是「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如螺栓換成螺釘)」或「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等,也應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現有技術抗辯的舉證責任應由提出抗辯的一方當事人來承擔。對於出版物公開,當事人須提供有明確出版時間的出版物;對使用公開,當事人可通過公證等方式來舉證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及其公開時間。總之,抗辯人不但要證明現有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技術特徵相同,更要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公開時間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法律根據:
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