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6
『壹』 因保密協議六個月的期限沒到,而拿不到辭職退工單怎麼辦
第一、企業如果需要員工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保密條款的,那麼在這個期限內,需要支回付保密費答用,比如你說的六個月,那麼這六個月內,每個月都需要支付保密費,如果沒支付,個人可以不履行保密約定。
第二、員工離職後,15天內企業應辦理社保轉移,辭退證明,否則企業違法,可以到勞動監管部門進行申告。
『貳』 保密協議中有6個月脫密期的約定是否違法
有簽字也算的啊。對方什麼時候拿出來,蓋上章就是有效的協議。做鑒定也沒辦法說清楚你當時簽署的是空白合同。
『叄』 銀行簽了保密協議6個月,這和勞動法的30天沖突嗎
勞動抄法只是規定了雙方可以約定保守商業秘密事項,沒有保密協議30天的規定,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雙方約定,但競業限制期限,自勞動關系解除之後不超過兩年。
《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肆』 請幫忙翻譯保密協議(6)
並不僅限於上述情況:
『伍』 保密協議我需提前六個月辭職公司是否有權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專定保守用人單位屬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二年)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陸』 保密協議中的六個月限制條款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柒』 目前在職公司要求我簽保密協議,兩年內不得從事同類工作以及6個月前提交離職申請,我能不簽么
公司這份保密協議肯定是違法的。
第一:勞動者離職,只要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內請即可,用人單容位無權規定提前60天,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第二: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兩年內不從事同類工作是典型的競業禁止條款,但合同同時應約定,單位要在兩年內給員工經濟補償,因為不應該讓員工離職後不工作,沒飯吃。
第三:保密費算在工資里的說法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因此,你可以與公司協商變更合同條款。
『捌』 保密協議6個月內不能透露單位信息嗎
首先,保密協議可以約定時間,可以是永久保密,也可以是限期的保密,所以版如果是約權定了6個月,也是可以的。
其次,也不是不能透露單位信息,保密的范圍應該在合同中有寫,一般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每個合同可能都會不同。單位信息這個概念太模糊了,要看合同具體怎麼約定。
『玖』 簽訂保密協議,要求提前六個月離職
未約定費用,且離職後未實際支付的,不具有約束效力
『拾』 我公司現要求我們簽訂保密協議,要求離職需提前三個月或者六個月提出申請,需要等到六個月後才能離職
有協議需要按協議時間執行。
脫密期也稱「提前通知期」,指掌握商業秘密的專員工在勞動合同屬終止前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期,這段時期企業可將上述員工調整到非商業秘密的工作崗位,變更合同內容,逐步使其淡忘所知道的商業秘密。待此期滿,員工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