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追索權
① 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糾紛是否既可以訴原債權人也可以訴債務人
1,保理合同來可以分別起訴債自權人、債務人。
2,因為保理合同與債權人、債務人分別屬於兩個法律關系,在起訴時應當分別起訴:
(1)保理合同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轉讓關系;
(2)保理合同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合同履行關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② 附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有哪些
附追索權保理指保理商憑應收賬款轉讓向賣方企業融通
資金
後,如果賣方企業的客戶拒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賣方企業要求償還資金。在附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賣方企業出售應收債權時,與之相應的壞賬風險並沒有轉移,根據相關規定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相當於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其會計處理為:
1.出售時,借記「銀行存款」(按保理協議企業從銀行實際取得的款項)、「財務費用」(支付的保理手續費)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盡管該筆應收賬款已保理融資,但風險沒有轉移,所以不沖減應收賬款。同時,企業應設置備查簿,詳細記錄此項應收債權的賬面金額、收款期限及回款情況。
2.發生銷售退回時,借記「主營業務收入」、「財務費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3.經營保理業務的銀行收回的應收賬款可能高於、低於或等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等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可以直接對沖「短期借款」和「應收賬款」;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高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通過企業「銀行存款」賬戶轉回銀行多收入的部分;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低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銀行會將此筆資金直接從企業賬戶扣除,借記「短期借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科目。到期銀行收不回應收賬款,企業有義務按照保理協議約定金額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借記「短期借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③ 有追索權保理合同交納印花稅嗎
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僅就《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幾類合版同徵收,保理合同,監理權合同,與中介機構、律師簽訂的合同都不在印花稅列舉的范圍之內,因此有追索權保理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幾類合同為: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④ 應收賬款保理業務中的有追索權保理可以分為明保和暗保,能請教下明保和暗保有什麼區別嗎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
1,明保理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目前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2、暗保理
暗保理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
(4)合同追索權擴展閱讀:
國內保理業務主要風險:
1, 客戶方面風險
首先是買、賣雙方信用風險。國內保理業務的第一還款來源是買方依據商務合同按期支付的應收款項。
如果出現買方經營失敗、破產、倒閉、無支付能力或惡意拖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足額付款情況時,保理公司將面臨資金損失。在有追索權的情況下,公司可向賣方追索,要求賣方在寬限期內無條件回購應收賬款。
2,審查風險
首先,審查制度執行不力。在保理業務辦理中未能嚴格審核合同、發票等重要交易背景資料,從而出現虛假交易合同及瑕疵應收賬款辦理保理業務,導致保理預付款資金的落空,造成資金損失。
3,法律方面風險
保理業務實質是一種「債權」的質押,一旦債權本身或質押效力出現問題,會增加實現債權的難度或無法實現債權。主要表現為轉讓風險、重復質押登記的法律風險。
⑤ 民間借貸合同到期後多少時間內有追索權
二年內 超過二年必須再次簽訂借貸合同(借條)
⑥ 隱蔽型有追索權的國內保理合同,究竟有哪些法律風險目前隱蔽型不告知第三人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浙江抄孫律師:
總的來說,風險襲與收益必然是並存的,對於銷售者和保理公司而言,支付對價並轉移主合同履行的風險。對於買受人而言,其實際上只有一種買賣關系在身。
關於對買受人隱瞞保理事實的情況,個人認為合法有效。銷售者已經履行實際交付義務的,對買受人沒有損失,債權轉讓時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故銷售者與保理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不受買受人影響。
⑦ 無追索權保理的賬務處理
企業抄在簽訂了保理合同,出售應收債權時,首先應當將按協議規定計算並實際收到的款項計入「銀行存款」等賬戶,將支付的手續費計入「財務費用」,並把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折讓、現金折扣款先計入「其他應收款」賬戶,同時,為區別於其他業務中產生的其他應收款,保理業務中產生的其他應收款還應單獨設置明細科目;其次還應對壞賬准備分為兩種情況處理:(1)如果企業針對某項債權已計提了壞賬准備(例如該債權發生當期並未出售,下期才出售,而按照會計制度要求企業要在會計期末計提壞賬准備),則出售該債權時應同時沖減原已計提的壞賬准備。(2)如果企業未計提壞賬准備(例如當期發生的債權當期出售),則不需要沖減壞賬准備。
具體的帳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實際從保理商處收到的款項)
財務費用(向保理商支付的手續費等)
其他應收款(企業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折讓、現金折扣款)
壞賬准備(原已計提的壞賬准備金額)
貸:應收賬款(所售出債權的賬面余額)
(註:若借貸方有差額,則通過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帳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