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資
⑴ 勞動合同工資怎麼寫
你說的這個情況在一些公司是存在的。對勞動者的損害是:1、產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如樓上所說;2、關於五險一金的影響主要是看你們單位幫你購置社保的繳費基數而定的,如果單位是將你們簽訂合同的工資設定為社保的繳費基數,那麼你扣繳的費用肯定會相應減少,同時,在15年後,你的退休金會比繳費基數高的少些。3、我遇到過這樣的企業,要求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1200-2000元,不是簽訂他的正確的工資數額的情況。不知道你們單位的工資條是否也改為1200或者2000呢?如果沒有,建議你保留好工資條。另外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以當日簽訂的日期為准!如:你是2009年2月1日入職,單位要求你在2010年07月29日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在簽署的落款的日期上簽為2010年07月29日。這樣,主要是為了避免以後的勞動糾紛。
⑵ 關於勞動合同中工資的寫法
勞動合同中工資按照一般承諾多少就應該寫多少,試用期工資有明文規定的不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績效和考勤和崗位工資應該明確數額或計算方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2)勞動合同工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⑶ 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應該怎麼發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
特點是什麼:試用期工資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你的工資,試用期合同,轉正合同條款明確。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執行合同,4800,不違法。如果按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工資,按基本工資80%發放。
⑷ 按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
勞動者的工資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協商一致確定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⑸ 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金額的填寫方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包含了基本工資、職務(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補貼。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關於工資金額的填寫應依據雙方商談的工資標准填寫。
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於工資的填寫僅約定了基本工資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合法的,反之是違法的。如違背了勞動者和單位約定的工資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就該爭議提起勞動仲裁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因此在發生爭議時,最終裁定的標准依據是以此為標準的。
(5)勞動合同工資擴展閱讀:
勞動報酬的基本范疇:
1、計時工資: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2、計件工資: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4、津貼和補貼: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5、加班加點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