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合同
1. 個人與公司怎麼簽合同
簽合同是大事,簽合同合同中標明的每一項都應該認真分析,個人在合同中應有的責任和義務,簽署後就應該認真履行.
目前我國法律體制不夠健全,國家對私營小企業的管理力度不夠,以及求職者往往法律意識淡薄所以很容易被企業利用這一漏洞與職工簽署不公正的合同,
雖然國家勞動機關近幾年加大對普通勞動者保護力度,但在實際中普通職工的合法權利往往還是會受到侵害,所以為了保護好自己合法權利就需要學法懂法.
根據個人經驗,地方小企業很多都不跟勞動者簽署合法合理的勞動合同,
主要表現在過分限制職工權利,制定不合理的勞動紀律,
對違紀的處分力度過大,或者連職工到底應該享有哪些待遇都不與標明.工傷賠償等事項更是很少出現在合同中.合同中往往對企業自身違規的約束卻很少.
其實國家對企業用工合同有些條款是國家明文規定的,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權利就要了解這些規定清楚自己必須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另外一份有效的企業用工合同必須是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公證的,而且企業要有用工資格.
(1)與公司簽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范,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
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2. 與公司怎麼簽合同
一般公司使用的合同,都是經勞動部門鑒定過的格式合同,薪資的數字一般是固定的。至於如何加薪,一般會有一條含糊的條款,比如說根據業績什麼的每年提高待遇。一般都不會很詳細的規定如何評定,如何加薪。正規大公司都如此,不要說一般網路公司了。
至於如何考評加分,一般公司另有規定,有口頭的,有書面的。對考核加薪進行規定。
所以一般來說,很少有人會堅持在勞動合同上簽訂加薪詳細條款。當然,如果你覺得自己的能力足夠牛,用人單位很在意你,你可以要求人家在合同的補充空格中填寫,但意義不大,因為如何評定還有很大的操作性。
一般而言,如果你的能力逐步提高,貢獻越來越大,薪資都會水漲船高的。畢竟,企業還是想留住人才的。如果企業不留你,那麼要麼就是你的能力不值得企業留,要麼就是這個企業有問題,有問題的企業待了也沒有什麼發展的。不如跳槽。
3. 與公司簽合同
認真看一下合同約定,如果有違法的約定,以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為准。在些期間如果你想辭職,並不困難。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索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4. 與公司簽訂合同
你好!根據法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因此,合不合法,具體要看你所參加的培訓的情況。此復!
5. 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1、這樣的話合同有效力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雖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但該合同並不當然無效。如果你能舉證你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部門就可以要求公司拿出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拒不提供,那麼就視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2、2個月的工資和12月份的獎金還能發下來嗎?
當然能,公司不按時支付工資和獎金,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找什麼地方投訴?
找當地勞動局投訴,如果投訴後未得到解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補充:勞動爭議仲裁從去年5月1日起就不收費了;勞動爭議訴訟統一按50元收取。需要的材料大概包括《申訴書》、身份證明、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等。向勞動部門投訴需要的材料也差不多。
6. 關於和公司簽合同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可以明確的告訴你,勞動合內同中是容不允許簽訂違約金條款的,除非是涉及培訓後的培訓費及最低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況下才可以決定違約金(具體可以查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所以,你的單位跟你約定違約金是不合法的,即使約定了也是沒有效力的,你可以放心。如果對方執意要求你支付違約金,那麼你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這種官司,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上訴。仲裁的話,國家規定是不收費的,律師費則要看你的案件涉及多少金錢了。訴訟時需要繳納訴訟費,具體數額不會太大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7. 個人與公司簽合同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合同的時候最好問問律師,有的公司根本就是自己從網上下載再亂改的,可能會有些不符合勞動法的。簽合同一定要有一定的意識,看好合同再簽
8. 如何與公司簽定合法的勞動合同
那你應該看新出台的合同法呀,新的勞動法主要是向著勞動者制定的
合同法就不用看了
9.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首先,你現在是試用期內還是轉正了?如歸試用期內的話,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報告就行了,到時候公司必須放你走。如果已經轉正了的話呢,按法律來說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正常解除勞動關系: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再提醒您一點的是,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祝您成功!
10. 跟公司簽合同要注意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