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案例
㈠ 您是怎麼處理下屬成員間的矛盾糾紛的請各舉一個成功案例處理和處理不當的例子
要客觀的去看問題。千萬不要先說是誰的錯。然後慢慢了解事情的經過,分析一下,把矛盾扯開。不提矛盾,只提工作,或者提出一些設身處地的話題,慢慢的慢慢的他們就會發現自己的錯出在哪、
㈡ 如何處理社區居民矛盾糾紛
1、提升社區環境質量;
2、擴大社區服務范圍;如:成立業主版委員:該業主委員會的委權員均是由業主通過推薦,選舉出來的公道正派、有威信、有說服力、通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退休老幹部、老黨員、樓組長。他們負責就平時小區內因亂扔垃圾、空調外機滴水、下水道堵塞、天井積水、污水外溢、侵佔共用位等原因引起的矛盾糾紛及時進行調處。
3、豐富社區居民文化活動;
具體怎麼搞,自己開動腦筋啦,當然也可以到先進小區學習嘛!
㈢ 農村矛盾糾紛有哪些
農村民間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具體表現,以往的糾紛主體一般是公民、鄰里之間的糾紛,但現在糾紛的主體出現了村民與村幹部、村民與企事業單位、村民與政府及職能部門之間的糾紛日益頻繁。
原來的民間糾紛多出現在婚姻家庭、鄰里、債權債務、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糾紛,而現在擴展到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如:農村的亂集資亂攤派、土地第二輪承包、土地徵用、林權改革、生產經營性糾紛、資源開采利用、環境污染等糾紛。
(3)矛盾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糾紛出現因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等方面調整步伐加快,村民內部的利益關系的調整也隨之加快,社會矛盾也必然顯現出來。主要原因有:
1、農村村民法制觀念淡薄。農村基層,特別是邊遠山區,一些村民法制觀念淡薄現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具體表現在,農村實行聯產承包後,私人承包范圍擴大,為爭水、爭地、爭承包權發生矛盾後,不能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濟,而是靠私力救濟,輕則罵、重則打、急則殺,有的僅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計較,引起鄰里不和。
2、一些基層幹部對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有的認為農村工作千頭萬緒,沒有時間顧及民間糾紛問題;有的認為農村經濟工作才是「硬指標」,而解決糾紛問題是「軟指標」。
沒有把正確處理糾紛作為新時期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性來認識,沒有人人為發展經濟創造良好社會氛圍的來認識,沒有作為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來認識,只是滿足於開會、發文件,過於形式。
該協調的不協調,工作不及時、不主動、不到位、不落實,這種認識不到位,工作不主動,造成工作不落實的狀況是化解糾紛不力的主要原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民間糾紛
㈣ 因為醫德不行造成矛盾糾紛的事件
恩最近很多類似的案例
㈤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5)矛盾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㈥ 矛盾糾紛有哪些類型
有贍養糾紛、房屋糾紛(常見的),還有合同糾紛、工程合同糾紛、商務糾紛、醫療糾紛、旅遊糾紛、勞動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1、房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3、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4、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5、旅遊糾紛
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遊糾紛有有以下解決途徑: 一是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㈦ 化解矛盾糾紛案件,關鍵要做好哪些工作
(一)、強化協調整合的效果,把執法監督與機制保障相結合。當公共權力機關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懷疑,司法權威自然進入群眾的視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也就成為群眾的期待。要防止矛盾糾紛向司法機關不斷積聚,需要順暢司法訴求管道和信訪渠道。一是強化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領導首問首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成立以檢察長為組長的涉檢矛盾化解領導小組,以實現涉檢赴省、進京「零上訪」為目標,統一領導全院的涉檢矛盾化解工作。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積案、加強源頭治理的工作機制,採取規定案件辦理時限,明確質量標准和化解調處辦法,與辦案幹警簽訂案件辦理責任書等辦法,在全院幹警中形成加大辦案力度與矛盾得到化解相統一的工作理念,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辦理成功,不留後遺症,切實把涉檢的矛盾糾紛問題解決在首辦環節和基層。對辦案幹警不負責任,案件辦理質量不高,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重視,查處不力,效果不好,因人為因素造成越級上訪的,必須進行責任追究。二是完善涉檢信訪長效工作機制。全面貫徹執行中央政法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和高檢院制定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大涉檢信訪工作力度。在重點鄉鎮、街道辦事處、大型企業,依託當地黨委政府、信訪、司法民調部門建立檢察工作服務基層聯絡點,負責涉檢信訪信息報告、涉檢信訪案件的處置、反饋、回訪及法律宣傳、法律服務等職能。上級檢察院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建立督查專員等制度,對工作開展不力、越級上訪較多的地方派出督查組蹲點督辦,狠抓責任查究制度的落實。對涉檢信訪積案,要逐案研究化解措施,逐案明確工作責任,區分不同情況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爭涉檢信訪積案在一兩年內基本消化解決。三是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互動機制。進一步規范執法辦案流程,強化信訪風險意識。建立健全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把風險評估作為辦理案件的重要環節,加強辦理重大復雜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訴、不立案、不賠償、不抗訴、撤案等決定時的風險評估預警,並針對個案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很多時候,各業務部門之間以及業務部門與控申部門之間沒有建立或完善良好的矛盾糾紛處理互動機制,相互之間缺乏及時的溝通、配合和協作,甚至出現檢察機關此部門和彼部門之間就同一矛盾糾紛的解釋處理相互不一致,這樣容易造成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誤解和不信任,同時也可能由此引發矛盾糾紛的激化。應在每個業務部門確定一至兩名經驗豐富、業務精通的幹警專職或兼職擔任矛盾糾紛調處聯絡員,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交流溝通,對同一矛盾糾紛明確各自職責。四是建立健全檢調對接工作機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同時,建立依託「大調解」工作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對民事申訴等案件,堅持抗訴與息訴並重,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基礎上,積極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解工作,努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對於輕微刑事案件,繼續探索使用刑事和解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把附條件不起訴與刑事和解有機的結合起來,切實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當事人對立情緒,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一些疑難棘手的批捕、起訴案件實行答疑說理,把答疑說理制度貫穿於執法辦案的全過程,讓當事人明白捕、訴或不捕、不訴理由,贏得理解和信任。對於涉及重大、疑難案件的矛盾糾紛,特別是該矛盾糾紛已經激化,上訪人無理取鬧、纏訪纏訴的案件,可以由檢察機關組織,採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社會各界人士和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參加公開的聽證和質詢,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輿論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達到息訪息訴的效果。五是推行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對那些擬作存疑、相對或絕對不起訴的案件,被害人未得到民事賠償的案件以及經調解被害人對民事賠償不滿意的案件,對被害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訴求,在說明理由後告知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因被告人無力履行賠償義務而導致的被害人得不到民事賠償的案件,則嘗試通過民政救濟渠道予以適當解決,使被害人在經濟上得到合理補償,緩沖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通過多方努力,使刑事案件受害人享受國家低保救濟或得到相應的物質幫助,重新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六是建立健全維穩形勢研判工作機制。健全檢察環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結合執法辦案工作,由控申科指定專人定期對社會穩定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時發現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置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加強外部力量配合,建立處理訴求協作機制。非管轄類司法訴求的大量湧入,是當前檢察機關面臨的現實難題。解決群眾的司法訴求,化解矛盾糾紛,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不可能僅靠某一個職能部門去解決,必須加強檢察機關與政府、法院等外部機關的協作、配合。所以,要建立司法訴求情況通報機制,以便協作單位了解有關情況,有準備地應對群眾訴求,及早化解矛盾糾紛。建立信訪申訴工作信息網路系統,通過在縱向的檢察系統內部和橫向的市區級相關信訪單位網上接受和分流信訪申訴,實現信訪申訴情況的縱橫對接。建立信訪申訴案件轉辦、分流處理機制和息訴息訪聯動機制,召開多方聯席會議,聯合調查、聯合聽證、共同答復,增強糾錯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訪申訴人盲目投訴、反復投訴、多方投訴造成的資源浪費和國家機關公信力降低,引導群眾理性信訪、合理訴求。
總之,作為基層檢察院要認真總結一些地方的先進經驗,創新檢察工作機制,不斷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糾的有效方法,整合政法、綜治、維穩、信訪等方面力量,形成綜合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的大平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力爭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㈧ 急急急!!!!求有關教育方面的案例(老師和學生之間的矛盾糾紛,最好是官司,並且有具體的學校)
碩士寫信揭導師與女博士關系不一般 師生打官司http://news.sohu.com/20080917/n259591454.shtml
㈨ 調解矛盾糾紛的方法
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
1、法律攻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對法律法規不了解的人群。在具體工作中,向當事人宣傳國家的土地政策法規,結合土地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對照法律條款,進行逐詞逐句的分析講解,讓其了解違背政策將承擔的後果,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雙方心悅誠服的接受調解。如四岔村調解員再調處四岔村一組與西康二線用地糾紛時,就恰當運用土地法條款進行勸導,最終使租地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2、換位思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善解人意的人群。所謂換位思考法,就是引導矛盾雙方進行位置互換,讓當事人站在對方的立場和觀點上,讓其感受對方的態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發生轉化,最終達到矛盾化解的目的。
3、推心 置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性格直率的人群。這類人群講感情、懂道理,凡事看得較開,不斤斤計較。只要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敞開心扉說話,對方就會理解你,不會過於在乎自己的利益得失,接受你的調解建議。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糾紛調解的方法。
4、典型案例引導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刁鑽而又膽小的人群。在處理土地矛盾糾紛中,適時地引用身邊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導矛盾雙方當事人,從典型案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引導其剖析自身存在的問題,從而擊潰他們的思想防線,放棄無理要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5、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說:「小漏不補,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糾紛也是這樣的道理,在矛盾糾紛的初發階段,作為調解人員就要早發現,早介入,早制止,早處理,要深入矛盾一線,面對矛盾,正視矛盾,控制矛盾,不讓矛盾擴大化,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重點要把握「早」和「快」這兩個環節,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土地糾紛的解決原則
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准繩,雙方都要遵守;
3、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堅持法律、政策規定原則基礎上,具體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土地爭議涉及到有關各方的,要主動與他們聯系,聽取他們意見,取得他們的配合與支持,妥善解決問題。
當前社會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越來越多,已經嚴重影響農民的鄰里關系、農民自身利益,並且非常不利於農村社會發展,有時就因為一點點小問題,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這都是我們不想看到的結果。因此,當農民朋友遇到土地糾紛問題時,作為農民朋友自己、鄰居、村長、政府官員,都要做好土地糾紛調解,維護自身權益,拿起法律的武器,讓生活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