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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2 00:54:39

Ⅰ 簽訂待崗協議後,後悔了,還能申請仲裁嗎

簽訂後正常情況下反悔也沒有用,如果公司不執行待崗協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Ⅱ 勞動合同期內,待崗協議期滿,算什麼狀態

具體要看待崗的原因,就目前而言,待崗有很多原因:一、不能歸咎於勞動者的內原因待崗的:1、企業停產容停工;2、企業被責令停業整頓。3、企業業務萎縮需要減產而要求部分人員待崗的這些原因,雙方勞動關系存續,工齡連續計算。二、可歸咎於勞動者的原因待崗的:主要是只勞動者違紀違規,被處罰而待崗的,待崗期間,如發放基本生活費、最低工資標准,這種情況的工作年限也計算。 三、雙方協商待崗的,主要指勞動者提出如停薪留職、如外出搞副業,而要求保留崗位,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這段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

Ⅲ 外包公司項目結束,要求簽待崗協議的合法性和注意事項。

  1. 如果沒有書面承諾發年終獎,一般是合法的,屬於按經營情況發放,沒有規內定必須發。

  2. 待崗協議屬於容變更勞動合同,有權利不簽,要求公司繼續推薦項目,協商不一致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給予勞動者賠償;不要主動簽離職,應該協商按工作年限,滿半年的按一年計算,要求n+1補償;由於是協商,可以少要一個月,不行可以去仲裁。

  3. 勞動合同的待崗條款,沒有界定非勞動者原因,你這種情況不是你個人問題導致的項目不做,所以可以不簽待崗要求推薦或辭退補償,如果待崗第一個月全額發放,所以公司要你簽待崗協議只給最低工資不合法,待崗起碼第一個月是全額。

我也遇到類似問題,雖然時間好久但還是想回答下

Ⅳ 請問公司沒有簽訂待崗協議合法嗎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簽訂《待崗協議》。《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調整崗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待崗期間的待遇問題:
一,正常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發放生活費。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8條規定: 「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Ⅳ 關於待崗協議的問題

不能算,這種協議違法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Ⅵ 單位混改讓工人鑒待崗協議合法嗎

不合法的,可以拒絕。

Ⅶ 單位讓我們簽請假協議和待崗協議怎麼辦

代表著我們親情加鮮與和對過血液怎麼辦?那就是目標去害怕這位今年的疫情影響,所以他也暫時不開工簽一個協議,因為一切影響簽一個協議,這樣不用去害怕。

Ⅷ 勞動法規定待崗

一、根據《勞動法》,沒有發現關於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待崗的相關規定。

二、但勞動法卻確立了企業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來作為對企業進行管理的「規矩」,因此「待崗制度」待遇如果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以被認定為合法。

三、待崗的情況大約有幾種情況:

1、勞動者違反相關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為懲戒該勞動者,根據前述文件的規定或者約定,安排勞動者在一定限期內待崗,待崗期間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2、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後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並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企業由於改制或者被兼並、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並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8)待崗協議擴展閱讀: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離不開調整勞動關系這一核心內容。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Ⅸ 公司強迫我簽待崗協議,逼迫我離職,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繼續去原單位原崗位上班,等發工資,如果單位拖欠工資或未足額支付工資的,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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