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回購
甲方(出賣方):
乙方(購買方):
雙方同意就下列房屋的買賣事項,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甲方資源向乙方回購在()年()月()日出售給乙方的坐落於()上述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
二、甲乙雙方議定甲方回購上述商品房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三、回購期限:甲方回購上述商品房的時限為()年()月()日之前。
四、違約責任:經雙方協商決定在回購上述商品房的時限內甲方無
法履行回購的,則視甲方違約,甲方須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乙方祝
福房價總額百分之五的違約金,同時按照違約天數每天支付房價總額千
分之五的管理費。違約五日後(即()年()月()日)則視為甲方自
動放棄回購權利,並不得再次主張回購權利。
五、甲方在回購期限內全款回購的,如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為)的回購過程中由於二次交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初次辦理房產所產生的稅費由出賣方()全部承擔。
六、甲方在回購期限內回購的,乙方務必在1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協助甲方辦理房屋權屬的過戶手續,直至過戶完成。
七、如甲方在借款到期日前全額還款,乙方若不配合或拒絕甲方回
購,則需按照該棟房產的市面價值的五倍賠償,並由乙方追究甲方違約
責任,並且由擔保方()作為擔保代償。
八、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及擔保方各持一份。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及擔保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身份證:
乙方身份證:
擔保方:
⑵ 回購協議的利率一般()同業拆借利率
回購協議的利率一般小於同業拆借利率。
因為各銀行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會經常發生頭寸不足或盈餘的情況,銀行同業間為了互相支持對方業務的正常開展。
並使多餘資金產生短期收益,就會自然產生銀行同業之間的資金拆借交易。這種交易活動一般沒有固定的場所,主要通過電訊手段成交。
所以同業拆借利率由交易雙方自定,通常高於銀行的籌資成本。
(2)協議回購擴展閱讀:
回購協議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1、、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者簽訂「隔日」或「連續合同」的回購協議,在保證資金可以隨時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資金的收益。
2、增強了長期債券的變現性,避免了證券持有者因出售長期資產以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3、具有較強的安全性。回購協議一般期限較短,並且又有100%的債券作抵押,所以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市場行情變化,及時抽回資金,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4、較長期的回購協議可以用來套利。如銀行以較低的利率用回購協議的方式取得資金,再以較高利率貸出,可以獲得利差。
⑶ 三方回購相較質押式回購、協議回購主要有什麼特點
相較於質押式回購,三方回購採用非擔保交收,並擴大了擔保品的范圍,非公開專發行債券屬及資產支持證券也能夠作為擔保品;相較於協議回購,三方回購提供質押券籃子管理、質押券選取、逐日盯市等一系列擔保品管理服務,更便利投資雙方的交易及存續期風險管理。
⑷ 回購協議通俗的解釋是什麼
回購協議是由借貸雙方鑒定協議,規定借款方通過向貸款方暫時售出一筆特定的
金融資產而換取相應的即時可用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後按預定價格購回這筆
金融資產的安排。其中的回購價格為售價另加利息,這樣就在事實上償付融資本
息。回購協議實質上是一種短期抵押融資方式,那筆被借款方先售出後又購回的
金融資產即是融資抵押品或擔保品。回購協議分為債券回購和股票回購兩種。兩
種形式都是融資的手段,而且一貫都被認為是比較安全且回報高而快的方式。
⑸ 什麼是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中的金融資產主要是證券。在發達國家,只要資金提供者接受,任何資產都可以回購。而我國回購協議市場交易分為國債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證券回購交易、質押回購交易等。
由於回購交易雙方都有風險,因此交易通常是在高度受信任的機構之間進行,而且通常是短期的。為防止其他風險,協議可以規定在所提供的資金數額與所提供的證券的市場價值之間保留一定的差額。
回購協議有兩種最常見的交易方式。一是證券的買賣和回購使用相同的價格。協議期滿時,按約定的收益率支付本金以外的費用;另一種是回購證券時的價格高於賣出時的價格,而不同的是即時融資提供者的合理回報率。
(5)協議回購擴展閱讀:
回購協議的特點:
1、資本收益和流動性的結合增加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可根據自己的供資安排,自由與借款人簽訂"次日"或"連續合同"回購協議,以增加資金的回報,但條件是資金可隨時為其他目的收回。
2、提高了長期債券的流動性,避免了證券持有人因出售長期資產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3、有強大的安全。回購協議的一般條款較短,並有100%債券作為抵押,因此投資者可以根據資本市場的變化及時提取資金,以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4、長期回購協議可用於套利。如果銀行以較低的利率通過回購協議獲得資金,然後以較高的利率放貸,則可以獲得利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回購協議
⑹ 無條件回購協議是什麼含義
來一、含義:
無源條件回購協議,是指購買方和銷售方在購買協議中規定,在商品銷售以後的一定時期內,銷售方將無條件購回商品,而購買方無條件同意銷售方購回商品。
二、經濟實質:
1、銷售方無條件購回商品,可能會以商品銷售之前的價格高,實質為售價加上高出原先售價的多出來的價值,也就是售價另加利息,這樣就在事實上償付融資本息。
2、無條件回購協議實質上是一種短期抵押融資方式,那筆被借款方先售出後又購回的金融資產即是融資抵押品或擔保品。
3、無條件回購協議分為債券回購和股票回購兩種。兩種形式都是融資的手段,而且一貫都被認為是比較安全且回報高而快的方式。
三、參考資料:
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會計准則2006》及《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2006》。
⑺ 回購協議<名詞解釋>
也稱再購回協議,是指商業銀行進行短期融資的一種方式,其含義是指出售證券等金融資產時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的期限後按原定價格或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從而獲得即時可用資金。回購協議通常只有一個交易日。回購協議所涉及的證券主要是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