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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簽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0 17:00:26

『壹』 補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1,這個你要求公司支付4、5/6三個月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是很難的,也是有爭議的,你雖然3月份進公司上班,同年7月補簽勞動合同,合同的落款日期是簽的3月,從這一點可以看出,你的合同是在3月份簽訂的,如果該合同是3月份簽訂的,就不存在4、5、6三月雙倍工資;

2,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3月份進的廠,7月份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簽署日期是3月份,這個你要推翻的話,有一定的難度,也是很困難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貳』 補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賠償嗎

補簽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合同法》關於未簽合同需要進行雙倍賠償的條款內容,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叄』 補簽勞動合同合法嗎什麼情況下可以補簽勞動合同

給你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為合法。

一,用人單位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補簽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肆』 公司補簽勞動合同

假如你在補簽的勞動合同上簽字,表示你已經認可了,所以不能再要求雙倍工資。

『伍』 如何補簽勞動合同

以前的不能夠補簽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陸』 勞動合同補簽生效日期應該怎麼認定

有的企業經常會在勞動者工作一段時間之後再開始簽訂勞動合同,那麼這個生效時間怎麼計算呢?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建立或變更勞動關系時,無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雖然有書面勞動合同,但是訂立合同的程序或內容違反勞動方面法律法規法強制性規范而歸為無效,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即在事實上已經形成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對其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關系的一種狀態。
事實勞動關系有以下幾種情形: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1)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對其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關系的這種狀態開始到法律規定的時期內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原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3)因雙重勞動關系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同時具有雙重身份,享有兩個勞動關系,一個是與原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而同時又為新的另一個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這種原因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主要有3種情況:在國有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停薪留職」的職工同時到社會上就業;在國有企業待崗的職工到社會上就業;勞動者利用業余時間到社會上兼職。
2. 因勞動合同無效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由於勞動合同的內容或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使得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但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因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在法律上認可其勞動關系。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辦理補簽手續。補簽日期從用工之日起。由於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若能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支付單」、「招工記錄表」等文字資料,即可認定其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則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補簽日期從用工之日起。
對於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視為續簽勞動合同。補簽日期自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不少於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勞動者不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企、事業單位「停薪留職」的員工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其工作崗位,而其本人又願意到其他單位工作並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由於勞動者本人不在工作崗位,因此,必須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對於待崗人員或國有企業「內部退養」人員在外單位從事有報酬勞動的,應提前與原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者未經原單位同意在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到社會上兼職的,無論其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應視後者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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