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勞動合同
㈠ 未簽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你的問題描述,你在該公司工作六年期間該公司都沒有給你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你的公司責任,你可以打12333進行投訴或者去勞動局投訴,讓你的公司給你補簽勞動合同,你就可以拿這個勞動合同去要求補償金,還有一種方法就是你要提供你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證據包括你明天工作的打卡記錄(就是考勤記錄),每個月發的工資條(或者銀行發的工資流水),你同事給你做的證明,證明你在該公司上班,(這個最好找3個以上同事證明),要讓同事給你簽名,你拿著這些去找你們領導要求給你補償六年的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你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你六年,可以補償你六個月的工資,記住,說你現在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收入),讓顧客你公司不同意補償你,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㈡ 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從沒有聽說過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區別一說,因書面勞動合同本身就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一種受法律約束和保護的證據,如果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具體勞動合同的執行就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所以,有些用人單位利用某些借口故意不與勞動者簽書面勞動合,事後都會受到相關法規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㈢ 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的嗎
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必須條件。合同訂立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除非是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否則口頭達成一致的合同同樣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其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於證據上的考慮,以便更容易地解決這類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這里的「應當」不同於「必須」,即使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㈣ 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嗎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專動合同的各項屬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並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採用一定的形式。《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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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唯一途徑嗎
我國勞動合同解除有如下幾種情形,其條件和程序詳細如下:
一、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可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其中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㈥ 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是什麼,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嗎
馬穎秋律師解答: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首先,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夠成立勞動合同,而書面形式只是作為成立勞動合同的證據存在,證明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勞動合同。 其次。 書面形式並非體現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國家意志。純粹是為了避免勞動爭議糾紛,同時其作用還在於使得勞動合同鑒證環節更為便捷。 還可以使勞動合同備案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不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